第二类地区是保护领和保护国(Protectorates and Protected States)。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保护领和保护国与殖民地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保护国不是宗主国的殖民地,不能被宗主国正式兼并。对于宗主国来说,保护领和保护国依然是外国,其臣民只是受到保护的臣民。"(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保护国和保护领同殖民地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保护国与保护领的产生是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通常的情况是某一地区出于"自愿"要求接受某个西方列强的保护,这个被要求给予保护的西方列强也要做出承诺,表示尽力不使保护国和保护领受到外来的侵害。双方往往要签订条约来确定这种保护关系。由于大多数保护国或保护领并非是以一个国家的形式出现的,它们大都是众多部落的集合体,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尤为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列强往往只与其中的一、两位首领签订条约,就算是建立起保护关系。几乎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是在当地所有土著首领全部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的。有时,甚至不用签订这一纸条约,就能宣称某个地区与某个西方大国建立起了保护关系。但在采取这种做法时,也必须根据有效占领原则,通知其他的西方列强。事实上,这种"自愿"是不存在的,它只不过是武力的代名词。西方列强为使当地居民屈服,常常不惜使用武力对土著部落进行大规模的破坏。卢加德就曾直言不讳地说过:"最初给他们以严厉的教训并彻底使之屈服,远比使用和解的办法更为人道。"(注:Crowedr,W.West Africa Under Colonial Rule,NorthwesternUniversity Press.1968,p93.)因此,既没有一个保护国或保护领的建立得到了当地全部土著首领的同意,也没有一个保护领或保护国是在"自愿"的原则上建立起来的。 西方列强建立保护领或保护国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从经济角度讲,往往认为某个地区气候恶劣,资源贫乏,难以成为自身所希望的原料基地和投资场所。所以,只愿意在这些地区建立责任有限的保护领,而不建立实行全面控制或长期承担责任的殖民地。另一个原因通常也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几个列强同时争夺一块具有很大政治与经济价值的地区,为了争取主动,其中某一个列强用武力和其他一些手段诱使土著部落的首领与自己建立起保护关系,从而使自身在瓜分世界的国际纠纷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并将对手从这一地区排挤出去。例如1881年,法国就通过与突尼斯的地方统治者所签的巴尔多(Bardo)条约,而使突尼斯成为自己的保护国,并将觊觎这一地区已久的意大利排除在一边。此外,非洲的摩洛哥、亚洲的苏门答腊和太平洋上的汤加王国,都是因为其宗主国为了实现对这一地区的控制,而强制当地首领与他们建立起保护关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1870-1945,London 1983,p17.)这种保护关系一旦建立起来后,虽能在某种程度上保留当地原有的面貌和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宗主国建立保护国或保护领的最初目的达到之后,都力图把这些保护国或保护领变成为自身的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的管理机构几乎是毫无例外地为宗主国的代理人所掌管。他们一直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作用,剥夺当地统治者的权力。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人们已经无法弄清德、英在东非的马拉维、喀麦隆和英属西非的大片土地到底是保护国(以前这一地区全是保护国)还是正式的殖民地。 构成殖民主义体系的另一类地区是由于实行委任统治而产生的托管地(TrustTerritories)。托管地与保护国在法律意义上具有一个重要的共同之处,那就是托管地不能够被看成是宗主国的殖民地,它只是由国联或联合国交由某个国家代为管理的地区。托管地的居民和保护国的居民一样,都依然保持着自己的国籍。委任统治和托管地也并非是在20世纪初才出现的。在19世纪初,英、俄、普、奥曾于1815年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置于英国人的控制之下。直到1864年,其时英国为避免国际纠纷,又与俄、奥、普签订了一个条约,将爱奥利亚岛转归给希腊。(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不过,具有现代意义的委任统治和托管地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存在的。当时取得大战胜利的协约国成员接受了美国总统威尔逊的建议,为了避免胜利者与失败者同受具有殖民扩张野心的指责,国联将从德国和土耳其接管的殖民地转由协约国成员进行委任统治。这些接受委任统治的地区不能够被看成是殖民地。它们由国联来具体分配,并由国联建立的托管委员会进行监督。国联根据卷入殖民统治的程度,将原属于德国和土耳其的殖民地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托管地包括巴勒斯坦、伊拉克、约旦和叙利亚。它们被作为保护国看待,一旦时机成熟便可宣布独立。到1948年时,这几个国家都宣布了独立。二类托管地包括坦噶尼喀、多哥、喀麦隆、乌干达-布隆迪。它们均为正式的保护领,不能与其他的殖民地合并。三类托管地包括西南非洲、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这些地方虽名为托管地,但实为协约国的占领地。只不过是以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的名义占有而已。尽管这几类托管地存在着不少差别,却有着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都要接受国联托管委员会的监督。承担托管责任的国家政府,每年必须向托管委员会递交一份有关托管情况的年度报告。但托管委员会不能对托管地进行直接的调查。"二战之后,依然存在的托管地以及一度被日本所拥有的托管地与太平洋上的岛屿,在1945年被转交给联合国新的托管委员会后,这个委员会才拥有并能使用对托管地的调查权。"(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17-18.) 在殖民主义进程中,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到底具有着多大的积极作用,一直是引起争议的问题。事实上,在每一个托管地内所实行的那些制度,都未能充分地体现欧美一些自由主义者当初的基本主张。这些人曾认为:当殖民帝国在欠发达地区实行排他性的统治时,人们不可能期待它们在那儿采取人道的和富有建设性的行动。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国际组织对所有殖民地进行更全面的控制。只有对这些地区实现国际化的管理才能够中止各种剥削。然而,这些主张不仅在1919年未能实现,即使在1945年之后,它们也由于老牌殖民国家的抵制而未产生积极的影响。除了使托管委员会增加了一些权力而外,在别的方面则无所作为。的确,在当时的现实条件下,无论是国联还是联合国,要想对整个庞大的殖民体系进行直接的统治是不可能做到的。而且,在推行委任统治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看到:"虽然托管制能够防止坦噶尼喀并入肯尼亚白人殖民者占有重要地位的东非联邦,但并不能因此而表明实行托管制后的统治方式,与当初原宗主国所采取的统治方式存在着多大的差别。"(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18.)因此,委任统治和托管地的出现,并未能够改变殖民主义的实质。它们还是与其他类型的殖民统治一样,体现的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只是形式上有区别,本质并没有改变。 3 随着殖民主义体系的最终形成,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殖民地的这种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移民垦殖殖民地内,由移民按照宗主国的法律制度而建立起的责任制政府。另一种是在其他各类殖民地内所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的外族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内,宗主国所建立起来的都是这类统治)。柏林会议之后,西方列强在瓜分世界的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行政管理机构,基本上体现的都是外族统治的特点。导致它们建立这两类统治的直接原因如下: 第一,征集税收的需要。每当西方列强获得一块新的殖民地和保护领后,往往需要一笔基金来维持它的存在。除了墨索里尼时期的意大利而外,还没有一个欧洲国家在付出初期的启动经费后,仍愿意继续承担殖民地行政管理的费用。即使这样的一笔启动经费,数额也十分有限。例如,"哈里·约翰斯顿爵士承担组织尼亚萨兰(即现在的马拉维)行政机构的任务时,他本人的薪金之外,每年只有10000英镑。他要用这笔钱雇用一名英国军官和75名印度士兵。卢加德勋爵在北尼日利亚时,每年10万多英镑的预算要用来治理1000万居民的领地。他手下的人员还包括5名欧洲籍的行政官员以及一支由2000名非洲士兵和120名欧洲军官组成的西非边防部队"。(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5.)为了解决维护殖民统治的行政费用及其他开支,殖民地当局往往通过征税的方式来募集资金,这就必须在殖民地或保护领建立起行政管理机构。一方面利用它来征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当地居民抵制这些税收时,利用它组织起有效的镇压。正是这种征集税收的需要,使得殖民当局不断充实扩大行政管理机构,并使它们从一般性的监督机构,发展为进行全面有效统治的机构。 第二,维护殖民地或保护领自身安全的需要。在欧洲殖民者进行殖民扩张的活动中,虽有不少土著首领奋起反抗来自外部的侵略行为,但也有些土著首领比较乐意和殖民者进行合作。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借助殖民者的强大力量,去对付传统的敌对邻邦。这种情况在非洲尤为普遍。因为"非洲的许多土著首领目光短浅,认为自己的邻邦才是更危险的敌人。于是,塞古的阿赫马都人和法国人一起去打马赫马多·拉明,锡卡索的铁巴和法国人一起去打萨莫利,伊巴丹和英国人一起去打伊杰布"(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这样,不论土著首领是否与殖民者合作,殖民者为保护自身统治范围的安全,大多强制性地建立起了全面控制的管理机构。 第三,军人与行政官员的野心进一步强化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的的统治。当一些行政官员和军人被派往新的殖民地任职时,他们常常把自己的荣辱毁誉与进一步扩大宗主国在这些地区的实际权力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那些军人,他们都希望通过显示自己的能力和勇敢来谋求晋升的机会。尽管这些人残暴成性,"但在受到国内批评的某些情况下,却可以指望得到上级的庇护。例如卢加德勋爵就相当明显地为1900年远征时在尼日利亚境内蒙希人的一些城镇村庄发生的大规模暴力活动进行辩解:"对于这些愚昧无知的野蛮人的生命遭受巨大的损失以及村庄粮食被焚毁一事,我不得不表示遗憾。但这些蒙希人是很难驾驭的。除了这种极其严厉的惩罚以外,没有其他的办法能阻止他们无法无天地进行谋杀和抢劫独木舟,或劝使他们同意在其国土上架设电报线路。"(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91.)在许多情况下,某些军人所采取的野蛮行为常常是他们个人大胆妄为的结果,甚至有些行为也是宗主国政府公开禁止的。但对于他们的"业绩",宗主国政府却予以默认与接受。这种态度无异是纵容那些殖民地的官员和军人们采取更放肆的行为,从而使得他们在猎取功名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讲,"现代殖民帝国的本质特征与那些'忠于职守的人们'的个人动机有着密切的联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3.)。 第四,基督教传递"文明使命"的行为,也会促进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得到加强。在西方殖民者看来,对于来自更高文明层次的基督教徒来说,改造落后的"民族"是其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他们的行为应该得到宗主国和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物质支持。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的30年当中,所有各派别的教会在吸收新的教徒和取得财政支援方面都有成功的经验。例如仅在尼日利亚,到19世纪末,英国圣公会传教会,卫斯理公会教徒,苏格兰长老会教徒,南方浸礼会以及非洲天主教会都有了各自的代表。在非洲对基督教传教士的反响要比在中东、印度或中国强烈得多"(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p293-294.)。为了使这些基督教徒能够顺利地传播基督教,制止土著部落内所存在的某些陋习,如杀婴、食人、部落战争以及地方病等,使基督教、教育和医疗得到发展,殖民地的行政管理机构应协助他们消除当地人民的反抗,使这些基督徒们能更好地去履行他们道德上的"义务"。为此,有必要加强殖民地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保证它们有足够的效率和财力来支持这些人的所谓"文明的使命"。其结果是在传播上帝福音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当地的殖民统治。 一般说来,殖民地的行政管理体制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宗主国内负责管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另一部分是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以及托管地内为维持其统治存在所设立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两个部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是通过官僚制来处理殖民事务,即由各个层次的专职行政官员以及相应的行政机构来负责处理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有关事务。作为最大的殖民帝国,英国负责处理殖民地事务的机构是印度事务部和殖民部。但瓜分和占领非洲的事务,则长期为外交部管辖。直到非洲瓜分完毕之后,外交部才陆续将尼日利亚(1900),德兰士瓦、奥兰治、斯威士兰(1902-1903)、尼亚萨兰(1904)、乌干达、肯尼亚、英属索马里(1905)、桑给巴尔转交给殖民部管理。法国也在1894年成立了殖民部,但它只负责法属非洲、赤道非洲、索马里和马达加斯加的事务。突尼斯和摩洛哥由外交部管理。德国于1907年组织了殖民部,管理德属非洲的事务。意大利于1912年建立了殖民部,负责利比亚的事务。此外,荷兰、比利时以及西班牙、葡萄牙也都设立了专职处理殖民事务的机构。1937年,当意大利占领了埃塞俄比亚后,为了突出占有这块殖民地的重要意义,墨索里尼特地将殖民部改称为意属非洲部,并在1937年11月至1939年10月间,亲任意属非洲部部长,从而进一步强调该部在国家机关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注:L.S.Stavrianos,Globe Rift,New York 1981,p26.) 在宗主国的这些殖民机构中,部长或大臣之职往往由一些政界首脑担任。他们常常是内阁的成员,在本国的政界具有着较大的影响。除意大利的墨索里尼外,1895-1903年担任英国殖民大臣的约琴夫·张伯伦(Joseph Chamberlain)就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政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其子奥斯丁·张伯伦(AustenChamberlain)也曾担任过殖民大臣。这些人在任职期间,虽能对帝国的殖民事务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但由于他们任期有限,流动性较大,难以保持某些殖民政策得到长期贯彻执行。因此,真正对帝国殖民事务产生重要影响的还不仅仅是这些大臣或部长。那些长期与殖民事务打交道的各级专职文官,充斥于殖民机构的各级部门,一直处理各类殖民事务,有些人甚至毕生都从事这一工作,所以具有处理殖民事务的丰富经验。"正是他们这些人,而不是那些在任的部长、大臣决定了现代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6-27.)关于这些人在殖民主义进程中的作用问题,近来引起了不少西方学者的关注,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认为:他们很关心自己负责的那块殖民地内的实际利益。"这些官员几乎是本能地或不可避免地把殖民地需要摆在了重要的位置,即使这意味着拒绝宗主国和殖民地压力集团所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以及为争得大笔的公共基金而与其他政府部门发生激烈的争执。"(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7.)尽管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看法,但它却反映了这样的事实:那就是这些帝国的文官们能够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帝国的殖民政策。 1870年以后,宗主国在殖民地大多实行的是以官僚制为基础的总督制。因为"所有英国移民垦殖殖民地(包括其他一些欧洲国家在美洲的相类似的殖民地)内那套以宗主国的法律来管理自己事务的做法,在热带殖民地中显然不适用。至少在兼并之初无法做到这一点"(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5.)。殖民地或保护国的总督们往往都是由宗主国所指派的,他们代表宗主国政府来对殖民地进行统治。这些总督们集司法、立法、行政大权于一身,拥有着相当大的权力,对殖民地的社会发展往往也有些重要影响。例如英属尼日利亚总督卢加德就是这样一类人物。为了协助总督进行统治,在大多数殖民地中都设有一个中央咨询机构。它主要由一些欧洲的官员们所组成,也包括一些当地的成员,但都是经总督指派而非通过选举产生的。"这类机构的权力非常有限。它们不能制约总督,也不能偏离宗主国的政策。也许,这类机构将来可能成为立宪政府的基础,但在当时它们不可能在殖民地政治生活中产生重要的作用,直到它们被彻底地改组。而这种状况到1945年以后才发生于大多数殖民地内。"(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p28-29.)总督之下,殖民地、保护国或保护领也像宗主国一样,存在一个等级制的官僚体制。从殖民地的中央机构直到最低层的地方组织,都充斥着各类职业官僚。它们大多是欧籍人士,由宗主国政府或殖民地的总督委派任职。这些人与宗主国的文官相比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他们的流动性使其不能像宗主国的文官们那样往往在某一个部门长期任职,因而能够对某些具体的殖民政策产生较大的影响。二是他们的权力和贪欲都往往大于宗主国的那些文官。这些人受约束较少,常常在不顾及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追逐个人的名利。"所有这些职业官僚在许多方面都相似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州长(intendent)和拿破仑时代的县长(prefet)。"(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1983,p29.)殖民地政府平时很少对他们加以管束,所以他们是真正的"草头王"(kings of the bush)。因此,费尔德豪斯认为:"在大多数殖民地内,殖民主义即意味着柏拉图式的监护人或18世纪的开明君主所实行的专制统治。"(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9.)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殖民主义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殖民主义体系的形成。殖民主义体系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逐步形成的,柏林会议是殖民主义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至于殖民主义的内部构成,则是宗主国"通过这样或那样的一些方式,使它们在任何新获取的殖民地内最初施加的那些帝国有限的权力,逐步演化为具有充分管理职能的殖民地政府,使殖民主义的本质特征更为突出"(注:D.K.Fieldhouse,Colonialism 1870-1945,London 1983,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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