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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德国的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外国问题研究》 北住炯一 参加讨论

1894年日清(甲午)战争以来一直到1945年为止,日本侵略了以中国为首的亚洲国家,给这些国家带来了数不清的灾难。南京大屠杀、从军慰安妇、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 关东军防疫给水部队(731部队)、细菌·化学毒气武器等,日本战争犯罪所涉及的方面是极其广泛的。然而,日本政府并没有充分承担战争责任,认真履行对受害者的补偿。因此,以至于到今天屡屡受到国际社会的指责。
    1995年8月, 马来西亚的华人团体向日本首相提交了要求谢罪和补偿的备忘录。1997年3月, 亚洲各地的原从军慰安妇65人勇敢地站出来,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和补偿。如是,进入90年代以后,追究日本战争责任及要求补偿的呼声进一步高涨,成为最近一个时期的重要特征。
    与这样的日本形成强烈对照的国家有德国。日本和德国都作为后起国家推进现代化,确立过法西斯体制,而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战败投降,战后又在民主体制下实现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在"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上,虽然德国迄今仍存在尚待解决的问题,但同日本相比还是积极地着手处理了这个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日德两国之间存在很大的"反差"也并不为过。
    我想在下面试比较德日间"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阐述日本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日德之"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之比较
    若要比较日德间的"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方面的问题,我想可以指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作为国家对"侵略战争"的认识及谢罪问题。日本的历届首相一贯对侵略战争这一历史事实没有明确的认识。直到1993年8月,细川首相才明确承认了"侵略战争"。尽管如此, 翌年当时的通产大臣、现在的桥本首相却还说"能否称其为侵略战争存有疑问"。类似这种因频繁冒出的否定侵略战争的言论而不得不辞职的事例是不少的。
    与之相对比,在德国,首相或总统代表国家对纳粹犯罪表示谢罪和补偿已成为惯例。例如,1951年战后的第一任首相阿登纳就对"以德意志民族的名义"犯下的不可饶恕的罪行表示过谢罪,并承认了其补偿的义务。1985年德国投降40周年纪念日,前总统魏茨泽克的"忘记过去就很容易重蹈覆辙"的演说也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另外,最近1995年6 月科尔总理正式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地区超过1200万的德国人被肃清其原因在于纳粹犯罪。现总统赫尔佐克也于1997年4 月对纳粹轰炸西班牙的格尔尼克表示了谢罪。
    其次是,国家赔偿和对战争受害者的补偿问题。日本政府认为,根据1951年的《旧金山和约》联合国放弃了战争赔偿的求偿权,同时又和亚洲各国签订两国间的条约解决了赔偿问题。中国方面根据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战争赔偿的求偿权。日本政府还认为,根据1965年的日韩求偿权协定,日韩间的赔偿问题已得到最终解决。
    日本军队从亚洲各地强惩慰安妇,并设立了慰安所。但直到1993年4月,日本政府才第一次承认, 军队有组织地参与了强征慰安妇及设立慰安所的活动,并以"内阁官方长官谈话"的形式表示了谢罪。可是,日本根本不想致力于国家的名义的补偿,只停留在1995年7 月设置民间性质的"为了妇女的亚洲和平国民基金(简称:"亚洲妇女基金")"的水平上。
    对于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问题,不仅是国家,企业也被追究责任。据说被强制带走及强制劳动的人数达80-100万, 但日本政府对此却认为那是"契约劳动",不肯承认被"强制"的事实。例如,从1944 年8月到1945年5月,986名中国人被强迫在秋田县花岗川改建工程中从事强制劳动,其中418人死亡。作为雇主的鹿岛建设公司,虽然1990 年对此表示了谢罪,但在有关补偿的问题上却认为,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中中国已放弃了对赔偿的求偿权,因此,对有关赔偿要求置之不理。
    与这样的日本相对比, 德国通过1952 年的德国一以色列协定、 1956年的联邦补偿法及其他两国间的双边协定,对纳粹迫害下的牺牲者进行了个人补偿。对众达760万的强制劳动者, 企业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了处理。1988年戴姆勒·奔驰和民牌汽车公司一起承担了强制劳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进行了补偿,并在第三者调查的基础上把推行强制劳动的事实写进了企业史,同时又在公司院内建立了受害者纪念碑。一方面有这样态度积极的企业,同时另一方面也有像法本和西门子等企业,虽然进行了补偿,但不承认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是,战犯的处罚问题。东京国际审判(1945年5月-1948 年11月)中,虽然对日本的25名战犯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并没有追究天皇及731部队的罪行,后来又释放了19名甲级战犯嫌疑人。而且, 日本自己也完全没有去追究和处罚战犯。
    与之相对比,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日,在纽伦堡进行的国际审判中,以"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处22名纳粹领导人有罪。此外,和日本不同,1965年和1969年德国政府分别两次亲自延长追究和惩罚纳粹罪行的法律时效,以至于到1979年干脆取消时效限制。直到今天德国还在追究纳粹分子的罪行,并对其进行审判。
    第四是,不能不指出历史教育问题。日本文部省历来想通过教科书检查制度,企图淡化有关侵略战争的记述。例如,1982年6月, 在教科书检查中文部省把"侵略"改写成为"进出"。对此,中国、韩国等国家进行了猛烈的批判。结果,是年8 月日本政府又不得不以官方长官发表谈话的方式,对错误的历史记述作出了订正。
    对从军慰安妇问题,中学教科书从来就没有过记述。但是,从1997年6月开始, 终于在所有的中学教科书中开始出现了从军慰安妇等战后的补偿问题。然而,若干地方议会却通过了要求删减有关从军慰安妇方面的记述的意见书。1997年5月,宫城县教育委员会发出通知, 停止使用现在使用的小学6年级历史教科书, 其理由是该教科书过分深入地记述了有关从军慰安妇问题。
    与之相对比,德国不断同各国商洽必须写进历史教科书的史实,并努力谋求历史事实认同。例如,1972年与波兰、1982年与美国、1985年与以色列协商提出了"有关教科书指南"的劝告。而且,在学校教育中努力致力于重视批判纳粹时代的教学。
    以上简单比较了德国和日本,与此同时,我想不能不指出如下事实。也就是说,1990年10月东西德统一以后,"对纳粹犯罪的谢罪和补偿"有了进一步的进展。例如,1992年4月,德国与波兰设立和解基金,缔结了睦邻友好条约。1997年1月,捷克也在和解条约上签了字。 而且,1995年与波罗的海三国中的爱沙尼亚、1996年与立陶宛达成了补偿纳粹受害者的协议。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的统一成了解决遗留下来的"纳粹犯罪与补偿"问题的契机。
    二、"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上日德存在"反差"的背景
    那么,两国间为何会产生上述"反差"呢?我想可以指出以下四点。首先是,战后政治家及政党的价值观念与政治姿态。在德国,战后的政治领导人无一例外地坚持反纳粹的立场。第一任首相阿登纳早在科隆市市长时期就是一位反纳粹主义者。1970年12月,在波兰犹太人纪念碑前下跪表示谢罪的前首相勃兰特是纳粹时代被迫流亡北欧,过流亡生活的人。这样一些对纳粹主义持有批判态度的政治家,缔造了战后反纳粹、反集权、主张分权与政治稳定的德国政治体制。
    与之相对比,直到1993年为止日本一直持续了保守政党,即自由民主党一党优势的体制。在相当多的自民党政治家中能够看到浓厚的战前价值观。因此,若观战后的政治观念和领导人,在德国可以看到战前战后的中断性;与之相反,在日本可以看到战前战后的某种连续性。
    其次是,外交政策上的问题。纳粹德国侵略欧洲各国屠杀了600 万犹太人。惟其如此,德国在实现战后的复兴与繁荣方面,同"西方各国"的信赖与友好关系仍成为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战后德国在占领下积极选择了和西欧一体化的路线。
    与之相对比,日本并不努力去构筑同亚洲各国在外交上的信赖与友好关系,却专心于加强同美国的外交、军事关系,把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作为外交的基础。总之,和战后德国构筑的多边国家关系相对比,由于日本致力于日美双边关系,所以未能广泛构筑同亚洲各国的信赖关系。
    第三,不可忽视的是冷战的影响。1947年,以莫斯科外长会议及杜鲁门主义为标志开始了东西冷战。由于制裁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在冷战开始以前已经结束,所以对纳粹战犯的制裁没有受到冷战的影响。
    东京国际审判虽然在冷战开始之前已经进行,但却成了冷战中的审判。其结果,美国为了在日本构筑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体制,没有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同时释放了甲级战犯嫌疑人,并且为了独占731 部队的实验结果也免除了对其罪行的追究。冷战对东京审判与追究战争责任方面产生了巨大影响。
    第四是,国民意识上的问题。在国民意识方面可以指出以下两点。其一是,国民是如何理解战争结果的问题。与其说德国国民是把1945年5月8日,因无条件投降而崩溃的希特勒第三帝国当作"失败"来接受的,还不如说他们是把它当作"解放"来迎接的。总之,他们感到终于摆脱纳粹统治获得了自由。我想这种国民意识成了战后追究纳粹罪行的社会、思想基础。
    与之相对比,由于战前日本就存在国与民为一体的意识,加上1945年的广岛、长崎被原子弹轰炸的历史背景,所以战后在日本滋生出了日本不是侵略亚洲各国的加害者、而是一个被害者的思想意识。并且,没有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又成为淡化加害者责任意识的重要理由。
    另一点是,经济高速增长引起的社会变动和社会意识有关。在德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从60年代后半期开始,兴起了新一代的学生运动和妇女运动。另外,这时期历史觉悟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在这种变化过程中出现了下一代人追究生活在纳粹时代的上一代人的责任,并以批判的精神学习和掌握德国历史的动向。
    在这一点上,的确日本也出现了学生运动与市民运动。但是,和德国不同,这些运动并没有对日本的"过去"重新提出疑问。另外,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日本社会生活日益富足,国民中产生了被誉为"私生活主义"的只把自己的生活稳定与富裕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的生活价值观。进而,70年代又抬头了夸耀日本文化的"日本文化论",在这一过程中又滋长了对亚洲各国的优越意识。
    如上所述,日本和德国在"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日本的措施不得力,我想其原因不仅仅在于政府,在国民意识中也存在其根源。
    三、今后的课题
    那么,今后日本应如何对待"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又如何加深同中国为首的亚洲各国的友好关系和相互合作关系呢?我想在此指出以下四点。
    首先是,不要站在认为国家补偿问题已经全部得到解决了的日本政府的立场上,对存在的问题置之不理;而应进一步调查、公布战争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向战争受害者表示谢罪和进行补偿。在战争受害者渐入高龄阶段的现在,决不允许日本政府采取拖延实施负责之对策的手段。
    其次是,有必要改善现有的日本历史教育现状。1995年7 月成立的"自由主义研究会"的组织提出了,提起日本的战争犯罪就是贬低本国历史的观点。只要存在这样的动向,就有重视在历史教育中历来薄弱的现代史教育的必要性。而且,也有必要推进目前尚处于计划阶段的"亚洲资料中心"和自治体的"纪念(memoria)中心"等设施的建设。
    第三,有必要努力把日本社会建设成为对外国人开放的社会。最近,部分自治体在重新研究采用职员时的国籍限制方面有所进展,也有的向川崎市那样,为使外国人能够参加市政管理,正在制定有关制度。我想,在这种尝试的发展过程中,日本人对亚洲的认识会发生变化,并且也能够开创同亚洲各国人民共同生活的途径。
    第四,最后我想要指出的是,对"过去"的反省与国民国家的相对性的关系。如今人们认为,这个世界上国民国家的当然性正在发生动摇。在这样一个时代进程中,我认为站在相对地看待日本国民和日本国籍的立场上,重新反思日本的"过去",这是致力于解决"战争责任及战后补偿"问题的基本立脚点。在这一点上,德国和日本同样面临沉重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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