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兴恕在教案发生前后曾因奏报不实,纵寇殃民等情弊而屡挂弹章,但这些在当时都因军务紧迫而被淡化。比如咸丰十一年六月,田兴恕因奏报不实而受到湖南巡抚毛鸿宾的参劾,但田兴恕回奏之后,朝廷在谕旨中却表示:“此次既据奏称,事出有因,姑亦无容深究。所请交部议处,著加恩宽免。况欺饰之罪,亦非仅议处所能了事。”[10]明明知道欺饰之罪的严重性,朝廷还是原谅了田兴恕。而当田兴恕屡被参劾,而且经查属实之后,朝廷的谕旨仍就是:“田兴恕前由湖南转战入黔,历著战功,其过人之才,良可爱惜,是以仅令其缴回钦差大臣关防,毋庸署理巡抚,仍以提督剿办贵州苗、教各匪,被参各情悉置不问”[11]等语,对于田兴恕所犯罪行,仅以削权了事。然而一旦出现教案,重责田兴恕已不可免时,又把这些罪行当作重惩他的主要依据,以防洋人日后以此为例进行要挟。而为了保“国体”、系“人心”,清廷不仅要把田兴恕过去所犯罪行揪出来,而且要把这些罪行定以死罪。然后再对内声称由于田兴恕又犯下教案,为了不给洋人日后要侠提供案例,又不能杀田兴恕。这样清廷处理教案的态度,便会使人产生一个错觉,即一个照例早该杀头的官员在杀了洋人犯下教案后却反而不能杀了的错觉。如此一来,只要最后能说动法国不杀田兴恕,那么不仅可保“国体”、“人心”不失,而且也可保天朝的尊严不丢。臣子的过错在朝廷那里,罪名可大可小,皆因一个时局使然。当战争的危局非田兴恕不可收拾时,即便是欺君之罪也可以被轻易地原谅,而当外国的威胁日益显著时,为了不损国体,不失人心,即便已经被原谅了的罪行也会被重新揪出来,作为重惩田兴恕的主要理由,以便对内对外都有所交待。 以上仅仅是对贵阳教案发生后,中法交涉的关键问题--田兴恕是否应该抵偿问题,着重从清朝这一面分析探讨了当时清朝官僚阶层对外尤其是对洋教的一种整体心态。然而,表面看来是在争“国体”、“争人心”的所谓“抵偿”的争议,其实不过是清廷借此维护其在臣民面前的尊严。在“抵偿”争议的背后,清廷的一番可谓费尽心机的谋划,所昭示出的正是当时中外关系的又一番剧烈变化。然而从寻求意义的角度讲,更值得探讨的却是贵阳教案后清廷查办田兴恕的艰难曲折的过程,因为这一过程蕴含了当时清朝内政方面的大量信息。 二 清廷在催张亮基赶紧赴黔查办田兴恕的谕旨中声称:“无论其(指田兴恕--引者)罪如何,亦断无遽凭该公使一言,即令其抵偿之理。”[12]似乎此次查办的意义在于维护皇朝独立的司法权。但问题是如果查办之后发现法国方并面未夸大田兴恕在教案中的罪行,那又该如何处罪呢?对此,清廷早有表态:“田兴恕为专捆大员,赵畏三等亦道府,即使实有其事,朝廷亦必持平办理,断不肯稍徇外国之请,有损国体。”[13]但为避免再次“启衅”,即便可以不杀田兴恕,也必定要重惩之。为了对内、对外都有所交待,清廷在查办过程中,着重追查的不是田兴恕在教案中的罪行,而是他曾经被多次参劾过的那些罪行。最后在给田兴恕定罪时也主要不是依据他在教案中的罪行,而是依据他的那些经查属实的罪行。如此巧搬腾挪,虽然促成了最终定案,但从中也让人感受到清廷夹在中外两股势力之间的气喘之态,而清廷对内的两次表态,更令人隐隐地感受到来自内部的一股厚重之势。这厚重之势已不仅仅是生发于外辱之下的“人心”,更是滋长于内乱之中的“人势”。 所谓“人势”,在这里指的是咸同之交地方督抚的能量。虽然十多年的内战给了地方督抚们不断伸展其权力触角的机会,但这种权力的伸展毕竟是以战争为前提的,在那些相对安宁的省份,督抚的权力仍就是祖制规定的内容,而且实际上朝廷也从未在制度上承认督抚们在战争中扩展的那部分权力。因此,如果要想绕过制度的框框,又不去破坏咸同之交晚清实力派督抚的真实面貌,方便一点的办法就是“能量”一词的借用了。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贵阳教案的查办过程,不论是在田兴恕身上,还是在办案诸大臣身上,显现的主要是“能量”而非“权力”。 为了更好的理清教案查办的始末,可以把查办过程中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862年6月到1863年年底,这段时间法国驻华公使始终坚持要田兴恕抵命。清政府先是因担心田兴恕在黔再惹事端,饬令其赴川,接受成都将军崇实、四川总督骆秉章的查办。到1863年6月又因贵州巡抚张亮基的到任和云贵总督劳崇光的即将到黔就任,朝廷认为此二人可以镇服田兴恕,遂命此二人在贵州就地拿问田兴恕。此后几个月,川、黔两省大员就田兴恕赴川、赴黔一事一直争执不休。最后到1863年年底法国新任驻华公使终于同意田兴恕可不抵偿,并声称对田兴恕“只求就近在川讯办”。[14] 第二阶段,从1863年年底到1865年3月,这段时间据法国驻华公使的意见,清廷相应地对办案的川、黔两省大员进行了明确的分工,一面由崇实、骆秉章“将田兴恕设法就近在川羁禁”,一面由劳崇光、张亮基在黔“将田兴恕虐杀教民及被参之案,迅速妥为定拟”。[15]同治三年十月十四日(1864年11月12日)清廷根据总理衙门的意见,同意了劳崇光、张亮基对田兴恕的定罪。田兴恕按律“拟绞监侯,秋后处绞,惟咸丰十一年、同治元年连次恭奉恩赦,斩、绞以下人犯分别缓免减等发落”,因此“免其一死,发往新疆充当苦差”。[16]虽然法国公使伯尔德密也同意劳崇光、张亮基议定的这个对田兴恕的惩处办法,但他却要求必须等到法国政府的覆文寄到才可正式签字。奕訴和清廷为了办理结实、防止后患,同意等候。同治四年二月(1865年3月)法国政府的覆文寄到,和中法之间有关贵阳教案的交涉正式议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