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田兴恕身上所具有的能量,朝廷在教案查办初始阶段并未有充分的认识,只是委派成都将军崇实、四川总督骆秉章、两广总督劳崇光会办。同治元年九月二十六日(1862年11月17日),因“据法国公使哥士耆面述,田兴恕杀害教民,系属骆秉章主使,因不愿该督会同查办。”[47]朝廷遂令骆秉章毋庸办理。由于当时劳崇光远在广东,实际上就只有崇实一人专办了。而满洲贵族崇实在咸丰十年七月(1860年8月)署理四川总督之前,一直是部院朝官,咸丰十一年六月(1861年7月)骆秉章做川督后,崇实改任成都将军。到教案查办时,与骆秉章在湘、黔、川几省的巨大声威相比,崇实在西南一隅仍旧是人地两疏,加之韩超、田兴恕与骆秉章之间的特殊关系,因此崇实深知骆秉章在教案查办中的份量,以“督臣以封疆重任,经理教事已有年余,亦深悉其中种种为难”[48]为由,奏请朝廷允许骆秉章继续办理教案。不久,朝廷便“仍著骆秉章暗中帮同办理。”[49]但是仅骆秉章一个人的能量还不足以令田兴恕就范。 朝廷虽然撤了田兴恕的提督职,但调任的湖南提督江忠义却迟迟不肯入黔,江忠义在奏折中直言理由:“以故田兴恕所部无一相识之人,骤相接统,恩谊不能相孚,必须募勇近万,督率入黔,方足以资分布”,朝廷认为“自系实在情形”,[50]准其所奏。湘军营制,募军练勇、各归所领,不管朝廷愿不愿意、承认不承认,总之,田兴恕募练的兵勇只听田兴恕的指挥和调遣。实际上,此时在田兴恕身上,朝廷赋予他的权力与他所拥有的实力之间已没有多大关系了。也可以说,在田兴恕的实力面前,朝廷的权力已无多少约束作用了。这一点可以从署云贵总督潘铎在黔的遭遇得到清楚的印证。 同治元年八月二十一日(1862年9月14日),潘铎以署云贵总督的身份入黔,时成都将军崇实派到贵州办案的满、汉委员各一人,受贵州方面所挟,不敢查提田兴恕的几名属员,请求潘铎出面主持,但潘铎仅在贵州逗留了七天便于八月二十七日(9月20日)匆匆离黔了。个中缘由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当时贵阳法国天主教胡缚理主教所说的,潘铎拿办田兴恕的四个属员,引起田的不满,“田遂于夤夜遣刺客持刀逼潘制军立刻出省”[51]。一种是潘铎自己说的,“臣公寓中实[无]匪徒夤夜入室之事。”[52]后来张亮基为田兴恕辩护时也奏称其“无主使威逼情弊”[53]。然而不管有无此事,潘铎不敢查办田兴恕确是实情,不仅潘铎自己承认田兴恕对他“发急生气,事实有之”[54]。而且崇实也奏称:“是以署云贵督臣潘铎轻易入省,骤欲发端,势成孤立,转为所挟,仍以敷衍了事,匆匆竟去。”[55]潘铎原本想以自己的总督权力约束一下田兴恕,却反而“转为所挟”。熟悉田兴恕的骆秉章早已料到这样的窘境,“将来督臣潘铎办理云、贵军务,必得使有驭将之权,方可以收讨贼之效”[56]。可是“驭将之权”又从何而来呢?骆秉章虽是朝廷重臣,但也不足以钳制田兴恕。崇实后来奏称:“督臣骆秉章曾于元年秋间致有田兴恕详函,晓以大义,劝其迅速离黔。田兴恕竟置若罔闻,不覆一字”。[57]可见仅有朝廷赋予的那张权力外皮已不足以约束军功干将,要想有效约束军功干将,关键要看那权力外皮下裹着多少实际的能量。因此同治二年三月(1863年5月)又有张亮基入黔署理巡抚兼署提督,朝廷明示此番调派用意在于“田兴恕曾经张亮基拔擢,所部兵弁半系相习之人,当必有法钳制”[58]。不久,又有前任两广总督劳崇光以头品顶戴、云贵总督的身份入黔,这样合崇实、骆秉章、劳崇光、张亮基四位疆臣的能量,又辗转两年才将田兴恕定罪,羁禁并最终送上发配之路。 田兴恕能量如此之大,其乖张跋扈之态甚至在光宣时期的督抚中也难以寻见。不过,考虑到他“年少意满,目不识丁”[59]的个人因素,他在教案查办过程中的极端表现,似乎存在一点历史的偶然性。然而四位朝廷重臣查办一个罢职提督竟要花费那么长的时间,恐怕就不是一个偶在性的问题了。实际上,办案诸大臣在教案查办中的表现,才更加符合当时军功阶层的整体意态。 纵观教案查办全过程,几位办案大臣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推诿”与“迁延”。先看“推诿”一面,从朝廷在谕旨中频繁告诫几位办案大臣“毋得稍有推诿观望”[60]已可感受到“推诿”的普遍性。具体考察“推诿”的表现,可在两个层面上得到反映:从省界上讲,川、黔两省都不希望在自己省份里拿办田兴恕,以至于双方曾为田兴恕到底在黔,还是在川拿办争执达数月之久;从川、黔各自内部来看,四川方面,崇实不愿独自承担查办责任,奏请与骆秉章共同会办,贵州方面,张亮基虽然先于劳崇光抵黔,但除了催令田兴恕赴川比较积极外,对查办教案并不积极,声称要“一并俟劳崇光到黔,会同查办”。对此,朝廷谕令张亮基“毋得以劳崇光尚未到黔,稍涉推诿也。”[61]可是张亮基在覆奏中又声言:“教民案件,臣于夷务生疏,必侍劳崇光到来,方可妥为商办。”[62]“推诿”虽然可以找出许多堂而皇之的理由,但臣子与皇帝之间的“讨价还价”,毕竟要使得皇帝的威严折色不少。再看“迁延”一面,为了一件事情,朝廷经常要数次下旨,以至于很多谕旨,除了语气稍有不同外,内容都差不多。具体地看,有几件事比较能说明问题。第一件事,法国公使的兵舰威胁,同治元年年底,清政府多次谕令办案大臣将教案“于明年二月办结,不准迟延,”结果却迟至同治四年三月(1865年3月),教案才算基本办结;第二件事,朝廷同治元年十月(1862年11月)谕令劳崇光入黔办案,但直到同治二年四月(1863年6月),劳崇光才抵达贵阳。虽然劳崇光从广州到贵阳,途中为避“匪患”绕道而行,但也不至于要走半年多时间。第三件事,同治四年三月(1865年3月),教案已基本办结,只等四川方面将田兴恕发配新疆,虽然同治四年八月二十三日(1865年10月12日),朝廷曾谕令崇、骆二人“严派妥干之员驰赴涪州,无论田兴恕病之真伪,即刻起解前行,不准再存迟滞,”并警告“倘迁延日久,别生枝节,惟崇实、骆秉章是问。”[63]但是,崇、骆二人,仍然迟至同治五年六月(1866年7月)才将田兴恕解出川境。相比于“推诿”,“迁延”几乎不需要有什么理由,即使有也很牵强,面对朝廷一次次地“惟××是问”的警告,虽然办案诸大臣屡屡表示“不但不敢稍存推诿,亦未敢稍有迁延。”[64]但事实却是教案在办案诸大臣的相互推诿中,被一拖再拖。办案诸大臣言行之间强烈的对比反差反映了历史惯性作用下的政治传统正在受到诸多时局因素的挑战。这些时局因素同时也构成了办案诸大臣的种种“推诿”、“迁延”之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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