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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团运动对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 李育民 参加讨论

    上述规定与使馆区驻军特权结合,大大发展了列强在华驻军的条约特权,更进一步剥夺了中国的自保权。此前,列强享有在华领水驻泊军舰,在租借地驻军的条约特权,这些特权虽同样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但其目的和范围却有差别。从目的来看,以往条约规定,列强军舰在华驻泊是为了“保护贸易”,在租借地驻军是为了“以保地栈”,“护卫澳口”之类,而现在则是直接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议和大纲》指责中国“殊悖万国公法”,公然提出要对中国。“惩前宓后”[3](P91、738、980),其目的彰明较著。从范围来看,以往列强驻军主要限于沿海,现在则基于险恶的用心,扩及到中国内地和中枢。此外,这些驻军还享有以前驻军所没有的种种特权。上述说明,《辛丑条约》及相关约章所规定的驻军特权,对中国自保权的限制更加苛刻,其性质较以前更为严重。通过这一特权,并与使馆区特权制度结合,列强建立了对中国的心脏部位--京津地区实施有效控制的军事体系。一旦有警,列强就可以动用军舰运送军队,从海港登陆直达京城,对中国进行致命的一击。
        三是强化对反帝力量的打击,从心理上镇慑、控制中国官民的反帝情绪。义和团运动充分显示了中国人民反帝精神,这是帝国主义最感恐惧的,因此它们在《辛丑条约》中予以极其严厉的惩罚。除规定派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罪,在克林德丧命之处竖立铭志之碑和牌坊之外,尤加强对中国官民反帝行动的惩治和防范。如“惩办首祸诸臣”和京外官吏,停止发生义和团运动之城镇文武考试5年;永禁设立或加入反帝组织,“违者处斩”;各省地方官若不及时弹压惩办“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即行革职,永不叙用;并在各府、厅、州、县将上述上谕颁行布告“两年之久”,等等。[3](P1003-1007)
        这些惩罚的苛厉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以往议结教案或中外冲突事件,列强除了要求相应的惩凶和赔款之外,主要是乘机攫取新的条约特权。此次则不仅进行针对性的惩罚,还着重于“宓后”之计。列强对“惩凶”的坚持,从王公大臣到道府州县共一百多人分别予以斩决、流放、革职等处罚,如此高级别、大范围的惩办,以及停止科举考试和树立碑、坊等等,其目的即在于“灰忠臣之心,隳义士之气”[6](P856),从根本上压制和消除中国人民的反帝仇教心理。
        四是通过勒索巨额赔款,大大扩展海关的职能,空前加强对中国的经济掠夺和财政控制。每一次对华战争,列强们都要从中国大捞一票,这次更是变本加厉,赔款本息总额达到九亿八千多万两的天文数字。巨额赔款不仅使中国的经济陷入了崩溃状态,而且为了从中国搜括到这笔巨款,列强通过《辛丑条约》和相关条约,将中国的可靠财源均作为担保,彻底改变了外人所控制的海关的性质,完全把它变成了一个代表外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并凌驾于中国政府之上的机关。
        海关地位的变化,反映了列强控制中国财政的程度。《北京条约》规定赔款从关税中偿还,“利用海关机构作为偿债机关”,“创树了最初的一个先例”。[9](P144)但它还是“中国政府的臣仆,而且特别是总理衙门的一个属僚”[10](P425),随后通过《烟台条约》和两次英德借款,海关又扩大了管辖范围。海关变为代表各国列强利益,控制中国财政的机关的这一趋势,到《辛丑条约》便完全确定。“各国均谓,抵款必须有洋人经手,方能放心,故盐课厘常税,皆请归税务司稽查。”[11](P46)该约附件规定,偿付赔款,“仍由税务司经理”。同时将海关,所有常关,以及盐政各进项等均作为赔款担保,并将“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3](1013、1006)进而在 1902年的马凯条约中,又规定海关选人,“由督抚派充每省监察常关、销场税、盐务、土药征收事宜”。[8](P107)通过这些条约,海关又取得了国内税,尤其是它早已觊觎的常关的征收、管理、和监察之权。由此,中国的主要财源便落在海关手中,并基本上用于对外赔款。如果说,到19世纪末,海关的存在,“主要是作为外国债权人的收款代理人”,那么它现在已完全具备了这一性质。也正惟此,马士认为,“它通过‘辛丑条约’和1902与1903年诸商约的规定,变成了它的主人的主人;现在要扩大它的重要性的是外国关系方面,而不再是中国人”。[10](P432)显然,天文数字的赔款和海关权限的扩大及性质的完全改变,使得列强完全控制了中国的财政,显示出“列强共同监督中国的倾向”[5](P579),这是不平等条约获得重要发展的又一个显著特征。当时就有中国官员批评“把过多的权力给了海关”。[12](P145)
        此外,列强们又乘此机会在《辛丑条约》第11款规定修改通商条约[3](P1007),借以“对各悬而未决的那些有关商务利益的重要问题获得解决”。[13](P396-397)1902年到1903年,英、美、日分别与中国订立通商行船续约,又攫取了新的条约特权,实现了这一目的。如加税免厘、内港行轮、保护商标、版权和专利、增开口岸,并要求中国改革币制,划一度量衡,改订矿务章程,承认华民购买他国公司股票为合法等等。这些新增特权使列强在通商航运和经营企业等等方面,获得更为完善的条件。其中加税裁厘因未得到所有国家的认可,未予施行。
        总之,经过义和团运动,列强“集不平等条约之大成”[14](P34),使束缚中国的条约制度体系臻于完备。尤其是《辛丑条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传统国际法中反动的理论和原则,“据情理以争,而彼不论情理,据公法以争,而彼亦不论公法”。[6](P1102)其“条款之酷,赔偿之巨,为亘古所未有”。[15](P693)通过新的条约,如马士所说,中国“仅仅保存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16](P472)中国由此完全形成了半殖民地社会,进入了“被制服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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