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士性也提到增加消费对扩大就业的作用:“游观虽非朴俗,然西湖业已为游地,则细民所藉为利,日不止千金,有司时禁之,固以易俗,但渔者、舟者、戏者、市者、酤者咸失其本业,反不便于此辈也。”(注:王士性:《广志绎》卷4《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第69页。)至魏源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俭奢崇黜应区别对待,帝王与贫民应崇俭,而富民则应崇奢,“俭,美德也;禁奢崇俭,美政也。然可以励上,不可以建下;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周礼》保富,保之使任恤其乡,非保之使吝啬于一已也。车马之驰驱,衣裳之曳娄,酒食鼓瑟之愉乐,皆巨室与贫民所以通工易事,泽及三族”,认识到尚奢只能局限于“富民”,这样会刺激生产与服务行业(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第73页。)。 (三)对积极从事工商业、追求财富利益的肯定,认为其与奢侈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 上文指出,在明清人的传统观念中,奢俭之别常常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对是否过多地从事工商业及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持批评态度。但是从明代中期以来,民间追求财利成为不可遏制的时代潮流,“迩年以来,婚娶论财,丧葬奢靡……求妇聘女之徒,但问富家,其门第清白渐不论也,人情轻贤而重利若此”(注:嘉靖《翼城县志》卷1《地理志·风俗》。)。经商之盛在一些地区十分突出, 甚至弃儒而就贾,士人、官僚经商在一些地区也比较显著,泾县在成化之前,“鲜事商贾,尤贱工作”。然而至嘉靖年间,“商贾亦远出他境”。乾隆时期,“操奇赢,走四方者多矣。且韦带之士,往往名登庠序而躬竞锥刀。良由井疆如故,户口日繁,人满为虞,则谋生是亟,固其所也”(注:嘉庆《泾县志》卷1《沿革·风俗》引成化、嘉靖与乾隆(钱)志。)。万历《冠县志》卷一也说“冠盖之家公然为商贾之行”。云霄县志说当地“有理学之儒、有气节之儒、有文学事功之儒,最下名利之儒极矣”(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 通过种植经济作物以增加收入,在一些地区已成时尚,南靖县“山居之民,种苎麻、竹、蔗,高下瘠地皆宜,取值颇多,俗尤尚之”(注:乾隆《南靖县(姚)志》卷2《风土志》,乾隆八年刊。)。在此形势下出现对从商言利的肯定,认为工商也是本业,明人赵南星说:“农之服田,工之饬材,商贾之牵车牛而四方,其本业然也。”(注:赵南星:《赵忠毅公文集》卷4《贺李汝立应科举序》,崇祯十一年刊本。)王阳明认为:“古者四民异业而同道,其尽心焉,一也。士以修治,农以具养,工以利器,商以通货,各就其资之所近,国之所及者而业焉。”(注:王阳明:《阳明全书》卷25《节庵方公墓表》,四库备要本。)士农工商并无质的差别,商人地位得到提高(注:余英时指出:尽管我们在明代以前找到商人活跃的事实,甚至清代中叶以后仍有轻商的言论,然而新四民论即商人地位的上升在16世纪开始显现。有关从私人文集资料来说明明清士商关系的变化,请参余著《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内在超越之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第354-373页)。)。 在不少地方志中,虽对从商言利有所贬斥,却未将其归之于奢侈。如山西汾阳县“民遂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鹜,而又无富之实,有富之名”(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龙溪县“邑地瘠卤,恒仰食于他郡,火耕水耨之夫,终岁勤劬,犹苦贫,惟种蔗及烟草,其获利倍,故多夺五谷之地以与之,田渐少而粟弥匮乏,几何其不枵腹耶。邑工号最朴,近则纱绒之利不胫而走,机杼轧轧之声相闻,非尽出于女手也;木工圬者竞为雕梁朱甍,以负妍斗巧,细至垆镌缝纫之属,亦争能角技,厚取值焉。大商巨贾,握算持筹,以外洋为膻壑,危樯高舰出没驶风激浪中,脂腻所归,无所畏苦,而酒削卖浆者流,来自外郡,刀锥之末,亦足自豪。末富则病农,此之谓矣”(注: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光绪五年增补重刻本。)。有的地方志将工商之众视为合理现象,如弘治《句容县志》说,“因地窄人稠,于勤农之外,商贾工艺尤众,家多富饶,而文物颇盛,人皆以京畿首县称之”,并未对从事工商业予以谴责(注:弘治《句容县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更值得注意的是, 与传统的视工商为末业、工商业者导致奢侈之风不同,有的地方志认为不仅士农工商均是客观存在的行业,而且商人群体并不见得一家炫耀奢侈,“农贾工作之徒,皆著本业,不以奢侈华丽为事”(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绍兴府“有陂池灌溉之利,丝布鱼盐之饶,其商贾工作,皆习简朴,不华丽”(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90《绍兴府风俗考》,第16566页。)。嘉庆《涉县志》,“西人善贾,涉民慕之,远出逐什一之利,苏杭关东无不至”,然当地“虽富室无华构”,“今俗尚虽浮靡,而此乡愿朴如故”(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 (四)虽然奢靡观念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但某些传统观念仍继续保持。“奢靡”观念的相对变化体现出该时期的社会经济变迁及其有限性。 首先,对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继续肯定。在明清人奢靡观念的变化中,提倡或放任奢侈是有条件的。如陆楫说:“先富而后奢,先贫而后俭,奢俭之风,起于俗之贫富”,也就是“因俗而治”。魏源也说“禁奢崇俭”,“可以训贫,不可以规富”。这些人包括地方志的作者均强调奢侈与生活水平提高、物产丰盈、经济发达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优越这一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但关于奢侈对个人、家庭的危害也有明确的认识。如魏世傚说,“奢者之靡其财也,害在身”,“而暴殄天物,僭礼逾法,害身而丧家。或则其子孙受之,饥寒流离,以至于死,故曰:害在身”(注:以上资料出处参前揭文。)。顾公燮说:“况此种暴殄之徒,率皆骄盈矜夸,不知稼穑艰难,使必定以限制不得逾越,势必归于嫖赌一途,是外虽不奢华,而其实比奢华尤甚”(注:顾公燮:《清夏闲记摘钞》卷上《苏俗奢靡》,上海涵芬楼秘笈本。关于此,可参林丽月《陆楫(1515-1552)崇奢思想再探》(《新史学》(台北)第5卷第1期)。)。从相对的意义上讲,存在着“崇奢黜俭”;而从普遍的意义而言,则是“崇奢”未必“黜俭”,与前述乾隆《清泉县志》对稍许奢华“可无奢而示俭之虞”形成鲜明对比。浦城县志主张对于民间普遍的过多消费保持警惕,“婚嫁竞华侈,庆唁颇逾礼,生女多不育,疾病缓于延医,急于巫祝,居丧作佛事,所费不赀,信堪舆家言,停柩或十数年不葬。示俭示礼,是在主持风教者”(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引顺治县志。)。主张对于家庭而言,个人收入与消费必须相适应,否定不顾个人收入的一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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