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近代早期英国商人的慈善活动(2)
二 商人的慈善活动在近代早期经历的转变与当时的宗教改革不无关系,宗教改革必然影 响到商人的宗教态度,从而改变了商人对慈善行为的看法。在中世纪基督教的价值观念 中,贫穷是神圣的,是进入天堂的条件,所以当时出现了许多志愿性贫困者,他们都是 虔诚的基督徒,自愿疏散钱财四处流浪,以自我折磨达到救赎。同时,基督教教义把财 富看做是罪恶的源泉,认为靠商业赚钱、靠追求利润获得财富是卑贱的,和高利贷一样 为天主教会所不容,所以商人社会地位低下。而当时的神学家和道德家认为商人要想消 除自己的罪恶,消除金钱的罪恶,只有把这种利润用于救助他人,接济贫困。在这种情 况下,商人为了得到教会的认可和社会的认同,往往选择向教会捐款,将自己的财产大 量用于慈善事业。这种强烈的宗教信仰使商人的慈善活动多集中在与宗教有关的方面, 把遗产捐给教会,或者通过葬礼施舍来进行。所以,他们这种基于宗教虔诚的遗产捐赠 或葬礼施舍是为了吸引尽可能多的人来为自己祈福,追求灵魂安定和灵魂救赎。如在商 人行会内部,各成员间以“兄弟”互称就表明了一种宗教上的共济意识,是在提倡一种 互助精神。南安普顿商行章程就有规定:每个成员在集会时必须携带两个塞斯特尔的啤 酒给麻风病患者和其他需要照顾的人[9](第55页)。恰恰是商人在宗教上对灵魂拯救的 关怀,以及对于通过给予来偿还欠上帝欠他人的债务的期望,使得他们的慈善仅局限在 自我良心满足和自我灵魂救赎上。 16世纪前期亨利八世宗教改革后,大批寺院解散,教会财产被没收,教会作为慈善捐 赠机构的功能被政府所取代。商人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直接把钱物捐赠给教会,让寺院 代其来实践慈善行为,在教会的参与中满足灵魂拯救的需求。所以,他们不再仅仅关注 教会的需要,开始将目光投向生活在其周围世俗世界的人的需要,特别是穷人的需要, 此时商人乐善好施的动力开始更多地来自世俗社会,慈善捐赠的动机向世俗化发展。宗 教改革前的伦敦,1485年到1540年间有45%的私人慈善捐款是给予教会的,而到16世纪 末则减少到7%,并且全国都有与伦敦类似的情况出现[1](P.69)。这固然与都铎王朝的 济贫政策的调整有关,但商人作为慈善捐赠的中坚力量,他们宗教态度的变化对捐赠流 出教会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新教强调进取创新,强调恪尽职守和天职观念,挣钱不再 是罪恶的,每个人为了上帝而尽量节俭每一个硬币,勤劳致富是美德。加尔文教同时又 认为劳动是一种天职,是获得上帝恩宠的惟一手段。因此,商人和清教徒对于贫民和流 浪汉产生了厌恶感,认为他们的贫困和流浪是由于个人道德败坏和行为懒惰而造成的。 英国宗教改革者威廉姆·帕金斯曾说过:流氓、流浪汉与乞讨者构成了野兽的生活,与 贫穷相伴的是犯罪、流浪和罪恶[10](P.143),需要对他们进行改造才能净化社会空气 ,改良社会恶习。在参与慈善活动过程中商人的宗教情感逐渐减弱,同时社会责任感却 在不断地增强,商人逐渐意识到他们在道德上对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整饬的义务。宗 教救赎不再是商人慈善捐赠的惟一动机,他们行“善事”的范围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平时 的施舍和遗产捐赠,而是对整个社会秩序和社会控制的关注。 另外,社会环境和整个社会对济贫问题认识的变化也促进了商人慈善活动的变化。社 会贫困现象日益严重,大量贫民成群结队,无业漂泊,在衣食无着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 陷入偷窃、诈骗、抢劫、或聚众滋事,危害极大,成为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个隐患,引起 王朝政府和社会中上层越来越多的关注。都铎王朝前期诸多措施严厉的济贫法都没有取 得很好的成效,这使他们开始重新思考以往的济贫政策,并且逐渐认识到,严厉惩罚或 者仅仅供给衣食的权益之计是不够的,不是长久之计。对于越来越多的贫困人群来说, 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防患于未然,给他们生存的机会和技能,以防止他们一再陷入困顿。 当时,社会改革家罗伯特·希区柯克曾认为明智的做法是“帮助穷人就要给他们提供好 的艺术、科学、技能、职业等,使他们有能力进行自救。”[6](P.178)所以16世纪末期 到17世纪早期的英国,王朝政府和地方市政开始侧重为贫民提供生产原料和工作机会。 民间私人慈善活动的重点则是建立各种济贫机构,除了为穷人直接提供食宿的收容院, 还有为穷人孩子提供专门职业教育的学校,或是开始为流民提供工作机会和生产原料的 各种习艺所等。商人作为慈善活动的主要参与者首先受到这种趋势的影响,他们的慈善 之举转向了社会控制,更多地关注如何能长远有效地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特别 是在伦敦、布里斯托尔等大城市建立债务基金,帮助处理处于财政危机中的中小商人脱 离困境,避免其陷入困顿,沦落到社会底层,帮因欠债而入狱的人还清债务,捐建习艺 所,为穷人提供生产原料和劳动机会等[1](P.70)。 商人宗教态度的转变使得他们投注在慈善行为中的宗教情感减弱,社会对济贫问题越 来越理性的认识也影响到商人的慈善行为方式,两者共同作用使得商人参与慈善活动的 方式发生了变化。除了以上的两个因素以外,商人资本在近代早期重商时代的较快发展 ,商人阶层积聚的大量财富,成为这个变化的客观基础。据统计,仅在1600年到1660年 间资产在10万以上的富商就以十数计,有数万家产的富商就有数百,而中小商人的平均 资产为1007镑,曾有人戏言,伦敦可以买下10个阿姆斯特丹[3](P.246)。有了雄厚财力 的支撑,商人才具备了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慈善活动的能力。作为既得利益者,出于对 社会混乱的紧张,他们此时有愿望也有能力为社会控制慷慨解囊,进而采取比原来更有 效和更积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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