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吕氏春秋》成书年代之我见
我国先秦时期的重要典籍《吕氏春秋》已越来越为海内外学者所重视。此书在研究先秦政治、文化、教育、军事以及农业史、医学史、心理思想史等方面都很有价值。关于这部书的成书时间,作者在《序意》篇中已经明确:“维秦八年,岁在涒滩”,本应较易考订。但后世由于纪年推算讹误以及对司马迁在《史记·自序》中所说“不韦迁蜀,世传吕览”有不同的理解,因而对书成何时,发生分歧。自东汉以来,历代学者虽多考订,然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各有所据,尚无定论。陈奇猷先生对此作过深入研究,他在近作《吕氏春秋成书的年代与书名的确立》(以下简称陈文)①中提出:“《十二纪》确系成于秦八年即始皇六年,而《八览》《六论》则成于迁蜀之后。”陈先生为解决这千年悬案提出了自己明确的观点。其说如能确证,则有关《吕氏春秋》成书年代方面的各种矛盾均可迎刃而解。但细读所论,尚感依据不足,对照史实,似有不符,故对其说不敢苟同。现略陈固陋,与陈先生商榷,并对《吕览》成书时间问题略表愚见。 一、“秦八年即始皇六年”说不确 陈文此说的主要依据是清孙星衍的考订:“考秦庄襄王灭周后二年癸丑岁至始皇六年,共八年,适得庚申岁,申为涒滩,吕不韦指谓是年。”因此,陈先生所论能否成立,关键在于孙氏的考订是否正确。“维秦八年”为史家纪年,“岁在涒滩”系星岁纪年。战国时期史家纪年是按王公即位的年次顺序递记,至其出位为止。秦王嬴政于秦庄襄王三年嗣位,翌年称元年,统一全国称始皇时纪年连续为二十六年,死时为三十七年,未见更元。(除惠文王外,战国时秦君均未更元)故孙氏以灭周后二年开始纪年之说与当时史家纪年法不合。若吕不韦在《序意》篇中擅改纪年并公然布之咸阳市门,必不为秦王所容。至于星岁纪年,战国时通用石氏星经和甘氏星经,而孙星衍所说始皇六年为庚申岁系由“四分历”推算而得。此历始行于汉,吕氏不可能据以纪岁。我国当代专家已经查实,“用四分历岁次向上推数,自秦二世三年上至秦始皇八年所以与当时实际行用岁次相差两次”其原因是“由于在汉武帝元封六年上至高帝元年岁次已相差一次之基础上,更有汉高帝元年岁次应是“癸己”,但为超用“甲午”所隐蔽成为虚次,而四分历更定其(甲午)为秦二世三年之岁次有以致之”。②由于四分历溯算时相差二年,因而误定秦王六年为申岁。关于秦王八年是否为申年(涒滩),经有关专家科学测算,认为秦王“二十五年为赤奋若岁,即(秦始皇)二十六年为摄提格岁矣。自是而逆溯之,则秦始八年必为申”③。当代专家经过深入研究大量论证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结论:“《吕氏春秋·序意》篇所载见之秦代纪年岁次,明确无误。”④孙星衍由于对战国时实际行用岁次以及后人测算时的误差未曾深入研究分析,即以四分历为据将秦八年定为始皇六年,致而以正为误,以误为正。综上所述,孙氏此说既不合史家纪年之常法,又有违于星岁纪年之实际。故陈先生关于“《十二纪》确系成于秦八年即始皇六年”的论断已失去主要依据,其论显然不能成立。 二、《八览》《六论》成于迁蜀之后说缺少可靠依据。 陈文关于《览》《论》成于迁蜀之后的主要理由是:“古人习惯,书成后才作序,所以序文都放在全书之末。……《吕氏春秋》的《序意》篇置于《十二纪》之后,这就清楚地表明,《序意》篇只序《十二纪》,不包括览、论在内。又审《序意》篇的内容,序的是《十二纪》,无一字提及览与论,《序意》篇只提《十二纪》,不提览与论,可知此时览、论尚未完成。”所说似乎持之有据,言颇成理。但仔细分析,发现所据本身争议尚多,有待考定,因而其论不能令人信服。《吕氏春秋》中《览》、《论》、《纪》的排列,最早见于《史记·吕不韦传》及《十二诸候年表序》。两文皆以《八览》《六论》《十二纪》为次,则《序意》篇列于《十二纪》之后,也就是列于全书之末,与古人惯例相符。东汉高诱《吕氏春秋序》则以《十二纪》居首,《八览》次之,《六论》居末。原书顺序如何排列未见考定,所以不能因《序意》列在《十二纪》之后而作出不序《览》与《论》的结论。此外,《序意》是一残篇,其文脱漏错简为古今学者所公认。如清卢文弨说:“因疑《序意》之后半篇俄空焉,别有所谓《孝廉》者,其前半篇亦简脱,后人遂强相附合,并《序意》为一篇,以补总数之缺。”(《毕沅吕氏春秋校正本附考引》)日本松皋圆氏亦称:“案《序意》者……宜继置《不侵》篇末,不必别为一篇。……此乃《不侵》篇后脱简错乱在此,后人不察,分为一篇,以足其数,非吕氏之旧明矣。”(《毕校吕氏春秋补正序》)陈先生本人也认为此篇“多有脱文”“此下文义未完”“此段系《不侵》篇错简于此无疑矣。”(《吕氏春秋校释》653-654页)由于《序意》“多有脱文”“文义未完”所以篇中没有述及的内容(如《览》与《论》)就不能肯定必为原文所无。因此,陈先生的两个论据本身并不可靠,属于逻辑学所说“虚假理由”。人所共知,这样的论据是不能证明论题的。 三、《八览》《六论》成于迁蜀之后说不符史实。 要辨明《览》《论》是否作于迁蜀之后,关键在于查清有关史实,如吕不韦曾否到达蜀郡,其舍人系何时迁蜀等。有关史实查清了,水落石出之后,在成书问题上的疑问就不难解决。 1.吕不韦并未去蜀 《史记》有关本纪、列传均未见吕不韦曾流放到达蜀郡的记载,也未见其他史籍中载有吕氏曾迁至蜀郡何地。而嫪毒、不韦舍人迁蜀者《史记正义》等均具体注明迁至房陵。如文信候本人确曾迁至蜀郡当有更详明的记载。因而吕氏曾流放至蜀说尚无可靠的文献根据。而未曾去蜀说却能从史籍中得到必要的佐证: 《史记·吕不韦传》载:“秦王恐其为变,乃赐文信候书曰:‘君何功于秦?秦封君河南,食十万户。君何亲于秦?号称仲父。其与家属徙处蜀!’吕不韦自度稍侵,恐诛,乃饮酖而死。”文意很清楚,文信候在接到秦王声色俱厉的赐书后,自感情况日益严重,恐将不免,于是就服毒而死。吕就地自尽,未曾去蜀之意甚明。又据《史记索隐》:“不韦饮酖死,其舍人数千人窃共葬于洛阳北芒山。”《皇览》亦称:“不韦冢在河南洛阳北邙。”都表明吕接到徙蜀令后并未远离封地,而是在河南自尽后就地埋葬的。此外,从时间方面推算,吕不韦也不可能迁至蜀郡。秦王亲政后接连给其政敌文信候以沉重打击,有关大事发生的时间如下: 嬴政赐书文信候令其与家属徙处蜀,时在秦王十二年。据《史记》记载,“秦王十年十月,免相国吕不韦”(《吕不韦传》)。翌年出文信候就国河南“十一年,吕不韦之河南”(《六国表》)。“岁余(至河南后一年多,即秦十二年)诸候宾客使者相望于道,请文信候。秦王恐其为变,乃赐文信候书”(《吕不韦传》。从上述记载对照分析就很清楚,赐书事发生在秦王十二年。陈文说“吕不韦迁蜀在秦王十年之后”将时间的上限提前,为《览》《论》著于迁蜀之后说提供必要的时间,但其说有违史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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