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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乡(村)规民约论纲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卞利 参加讨论

所谓乡规民约,是指在某一特定乡村地域范围内,由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这种规则大多以文字为载体出现,也有一些非文字的乡规民约。但就明清时期的徽州而论,其乡规民约主要还是以文字的方式出现和存在的。就其对一定时间内的特定地域和人群,在某种程度上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说,这种乡规民约本身就是一种民间习惯法。
    明清时期,徽州一府六县(即徽州府歙县、休宁、婺源、祁门、黟县和绩溪六县)由乡村宗族、会社和一些民间组织制定的各类乡规民约内容及其丰富,种类异常繁多。作为一种一定地域和人群在特定时间内共同制定和遵守的生产与生活规则,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就总体而言,曾经对当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教育的发达和文化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同时,某些落后的乡规民约,对明清徽州社会也起到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本文拟对明清时期存在于徽州社会的各类乡规民约,进行分类和梳理,并着重就其所发挥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明清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角度,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以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从制订者角度划分,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可分为行政和自然村乡规民约、宗族乡规民约、会社乡规民约和某一特定群体或组织乡规民约;就乡规民约的内容而言,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宗族的族规家法、森林保护规约、宗族族产和坟墓禁约、议事合同、会社规约、禁赌公约、兴办学校和教育公约,以及和息文约等等;若从形式上看,又可分为告知性乡规民约、禁止性乡规民约、奖励类乡规民约、惩戒类乡规民约和议事类乡规民约等类型;而就乡规民约的载体而论,则可依次分为纸质乡规民约(这是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主要载体)、石质类乡规民约,如各种乡规民约的碑刻和木质类乡规民约(如宗族祠堂中的粉牌等)。
    明清时期徽州乡规民约的类型划分,还有许多不同的标准和角度。但是,值得一提的是,明清时期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呈现出综合交叉的特征,如宗族类乡规民约和行政或自然村庄的乡规民约往往是合为一体的。在明清时期的徽州,聚族而居是民众的基本居住形态,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强宗大族的聚居地,正是“相逢哪用通姓名,但问高居何处村”。[1]宗族制度是明清时期徽州乡村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制度,每一村落几乎都按照姓氏的不同构成不同的宗族血缘和地域共同体。“新安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朱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杯;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2]因此,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族规家法往往就是村庄的乡规民约,如明代隆庆年间的祁门《文堂乡约家法》,不仅是文堂村庄所有成员都要共同遵守的乡规民约,而且也是聚居在文堂村的陈氏宗族每一位成员必须遵行的共同规范。再如清道光四年(1824)五月初一日《婺源县洪村光裕堂公议茶规碑》,既是光裕堂宗族性的乡规民约,也是洪村全村性的乡规民约,该规约开首即指明系全村公议,所谓“公议茶规:合村公议演戏勒石,钉公秤两把,硬钉贰拾两。凡买松萝茶客入村,任客投主入祠校秤,一字平称。货价高低,公品公买,务要前后如一。凡主家买卖,客毋得私情背卖。如有背卖者,查出罚通宵戏一台、银伍两入祠,决不徇情轻贷。倘有强横不遵者,仍要倍罚无异。”[3]即使是村庄的大族族规,其本身也具有宗族和该族聚居村庄乡规民约的性质。
    至于明清时期徽州乡村发达的会社组织等,其规约往往既是宗族也是村庄性的,如祁门善和村清代即创建了33个会社组织,而善和恰恰是程氏宗族聚居势力最为强大的村庄之一。[4](P258-266)清初康熙年间,婺源庆源村保留下来的会近10个,而这些会在詹氏宗族聚居地的僻远山区庆源村,则亦多为宗族性的组织。[5]当然,这些宗族聚居村庄会社组织的会规,显然兼有宗族和村庄的双重性质。有的甚至是跨越村庄范围和界限的。如休宁县十三都三图明末崇祯至民国年间以祭祀为目的而成立的祝圣会,即是以休宁西南旌城汪氏宗族为中心,联合吴姓、王姓等宗族跨越若干个村庄的民间会社组织,而祝圣会的会规即会社乡规民约,则显然也是跨宗族和跨乡村地域范围的。[6]
    我们还注意到,作为一种一定组织、人群共同商议制定的某一共同地域组织或人群在一定时间内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共同规则,明清徽州的乡规民约往往经过当地封建官府钤印批准、并以官府的名义发布。此类乡规民约在类型上,更像是封建官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但剥去其形式上的合法外衣,无论就其内容还是适用范围,这类官府的告示,都应当不折不扣地划归乡规民约的范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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