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封建统治随着两种生产的比例失调而日益动荡 应当肯定,清代中后期农民起义的增多,与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有着密切关系。地主大肆兼并土地,乾隆十三年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6〕地租剥削十分严重,地租率一般在50 %以上。加上商业、高利贷资本的剥削和封建政府的赋役负担,使农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如嘉庆时农民“得以暖不号寒,丰不啼饥,而可以卒岁者,十室之中,无二、三焉”〔7〕。农民不得不揭竿而起, 以武装斗争来反抗封建剥削和压迫。 然而,也应当看到,清中后期两种生产的比例日益失调,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两种生产比例失调产生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人均占有耕地急剧减少,无业人员迅速增多。由表4可见, 雍正二年人均耕地为34.11亩,嘉庆十七年降至2.19亩,嘉庆二十五年更降至1.92亩。 越来越多的农民得不到足够的耕地,甚至根本没有耕地,一部分无地农民向边境移民,还有一些出洋到海外谋生。如林则徐在1839年的奏折中,就曾提到澳门地方的一些“无业贫民”,“受雇出洋,……至该国则令开山种树,或作粗重活计”〔8〕。 但是大部分富余人口还是不得不留在当地,形成日益增大的无业劳动力队伍。二是人均粮食占有量减少,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下降。将表4中的耕地面积折今制, 按清代粮食亩产367斤,原粮出品率55.7%计〔9〕,雍正二年人均占有原粮数为11526.5斤,人均占有成品粮数为6425.8斤。随着人口的过快增长,到嘉庆二十五年,人均占有原粮数降至650.4斤,人均占有成品粮数降至362.3斤,均下降94.57%。当然,由于清代前期地广人稀,耕作粗放; 后期地少人多,耕作精细,雍正二年实际亩产可能低于嘉庆二十五年。这一时期人均占有粮食的实际降幅当比上述统计数字显示的要小。但是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下降,社会平均生活水平明显降低却是事实。无业人口增多和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下降都是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的逐渐增多,必然使社会日益陷入动荡之中。清代洪亮吉曾对此有过一番议论,他说:“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子计之,至子之时,而父子三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庸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落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我知其必不敷矣。”他对由此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深感忧虑:“户口既十倍于前,则游手好闲者更数十倍于前。此数十倍之游手好闲者,遇有水旱、疾疫,其不能束手以待毙也明矣。是又甚可虑者也。”〔10〕 从清代各时期国内战乱的次数看,也是随着两种生产比例失调的日益严重而逐渐增多的。根据有关统计资料,从1684年至1883年两百年间,清代社会稳定状况可分为两个阶段,并与两种生产的比例状况相联系。第一阶段是1684-1793年(康熙二十三年至乾隆五十八年)。这一时期耕地与人口增长是同步的,或者耕地的增长虽然慢于人口的增长,但两者的比例失调尚未发展到足以引起“突变”的地步,因而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这一时期共发生战乱59次,平均每10年7.1次。 第二阶段是1794-1883年(乾隆五十九年至光绪九年),共发生战乱266次, 平均每10年29.6次,比前一时期增长3.16倍。有两次战乱高潮。第一次是1794-1803年,发生战乱23次,主要是川楚白莲教起义。第二次是1854年-1873年,共发生战乱186次,其中1854-1863年达93次, 主要是遍及大半个中国的太平天国运动。这一时期战乱次数急剧增加、规模明显扩大的突出因素是人口增长已到了物质资料生产难以承受的地步,两种生产的比例严重失调,产生大量无业和贫困人口,为社会波动提供了广泛基础。如拜上帝会在金田村“团营”时,入会的主要是桂平一二千名失业农民、贵县3000余名外地迁来的客家人以及穷苦的矿工和手工业工人等。太平军在金田起义时,连妇女老幼在内总共不足二万人。在向南京进发途中,沿途大量没有恒产、衣食艰难的各类城乡人口如贫苦农民、开矿工人、铁木匠作、沿江纤夫、船户、码头挑脚、轿夫、小商小贩等纷纷加入,队伍迅速发展到一百万人。这些无地或少地的贫困人口的大量存在,固然有地主阶级兼并土地、社会分工发展等因素,但是与两种生产发展不平衡,人口增长远远超过耕地和物质资料生产的增长也不无关系。 其他朝代两种生产的比例变化情况及其与社会波动的关系,与清代相近:随着朝代中后期荒地垦辟完毕,生产陷入停滞状态,而人口却继续强劲增长,两种生产的比例日益失调,农民起义越来越多,小规模起义最后汇成全国规模的起义,封建势力之间的争战接踵而起,整个社会于是陷于动荡之中。如东汉元兴元年(公元105年)以后, 两种生产的比例日益失调。元兴元年耕地为732017080亩,至本初元年(公元146年)降至693012338亩,下降5.33%。 而人口却在东汉前期大幅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增长。元兴元年口数为53256229口,永寿三年(公元157 年)增至56486856口,增长6.07%。元兴以后,每10年的战乱次数为19.67次,也比此前增长71.04%。又如唐开元以后, 人口增长越来越超过物质资料生产的增长。开元十四年(公元726 年)耕地面积为1440386213亩,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为1430386213亩,下降0.07%。 而同期口数却由41419712口增至52919309口,增长27.76%。 天宝年间的“安史之乱”后,社会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每10年战乱次数为46.75次, 比天宝以前增长2.75倍〔11〕。 四、社会波动的周期性 尽管人口增长与物质资料生产增长比例失调会引起社会波动,但是中国封建社会并非总是处于波动之中。这是因为,社会波动只有在两种生产的比例严重失调时才会发生。而社会每一次大的波动,往往造成人口锐减。如新朝战乱使“百姓虚耗,十有二存”〔12〕,特别是“边陲萧条,靡有孑遗”〔13〕。东汉末开始的大战乱历时400余年, 夺走了千千万万人的生命。昔日名都洛阳,只剩下一片瓦砾。繁华的中原地区,到处是“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14〕的荒凉景象。晚唐以后的军阀混战造成人民大批死亡和流离失所,曾经号称“富庶甲天下”的扬州,光启三年(公元887年)“城中遗民才数百家, 饥赢非复人状”〔15〕。景福元年(公元892年)“兵火之余,江淮之间, 东西千里扫地尽矣”〔16〕。在蒙古对金作战期间,北方“十年兵火万民悉,千百中无一二留”〔17〕。经过元末战乱,山东、河南竟“多是无人之地”〔18〕。从开封到河北,“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19〕。明末清初战乱使河南“满目榛荒,人丁稀少”〔20〕,山东也是“地土荒芜,有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中止种一、二亩者”〔21〕。在江南地区,“人民多遭惨杀,田土尽成丘虚”〔22〕。号称膏腴的四川,“民无遗类,地尽抛荒”〔23〕。由于战乱造成人口锐减,使人口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比例暂时趋于协调,这就为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因此战乱之中建立的新王朝在其统治前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往往出现所谓“治”世,如“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这样,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过程就表现为“治”与“乱”相互交替,周而复始地循环过程,社会波动的发生也就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从主要社会波动的周期看,每次波动时间长短不一,无明显规律。但是两次波动的间隔时间却有一定的规律性。 由表5可见,主要朝代如西汉、东汉、唐、北宋、明、 清社会波动的间隔时间在200年上下,平均间隔期约为210年。换言之,中国封建社会在一般情况下每隔200年左右就会发生大规模社会波动和王朝更替。之所以存在这一时间规律,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个新王朝建立之后,要经过约200年左右的时间, 人口与物质资料生产的矛盾才发展到足以引起社会大波动的地步。但是,常常有一些其他因素打破这一规律性,使一些王朝的波动间期不同地缩短。一是封建统治者极其荒淫无道,赋役苛重,使农民起义提早发生。秦、隋二朝就属此类。二是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的矛盾十分尖锐,加快了社会波动的发生。宋、元二朝就属此类。此外,天灾、疾疫等也会加速波动的爆发。 总而言之,人类自身生产必须与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是包括封建社会在内的各种社会形态下都存在的共同规律。人口的增长如果超过了物质资料生产的增长,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就业乃至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基本上是一个封闭式的自我发展的社会,发展范围主要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和东北平原。对外贸易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作为消费者的人口所需消费资料主要依靠本地区生产来提供;也没有出现类似近代欧洲那样的大规模海外移民,作为生产者的人口只能从本地区的自然资源(主要是耕地资源)中获取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物质资料生产的增长长期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人口却存在强劲的增长趋势,必然导致社会无业人口增多和人们平均生活水平下降,使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增加。这些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大规模的社会波动。因此两种生产比例失调是中国封建社会波动发生的重要因素。而每一次社会波动都造成人口锐减,使人口与物质资料生产之间的比例暂时趋于协调,这又为社会稳定创造了条件。因而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稳定和波动,“治”与“乱”循环交替,周而复始的现象,社会波动呈现明显的周期性。人口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中应予以足够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把握某些历史现象内在的必然联系,使认识更加接近于客观史实。 注释: 〔1〕〔3〕《后汉书》卷四九《仲长统传》。 〔2〕《三国演义》,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版。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 页。 〔5〕徐光启:《农政全书》卷四。 〔6〕《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钞本)册四下,第1126 -1129页。 〔7〕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95页。 〔8〕〔9〕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105、 100页。 〔10〕洪亮吉:《意言·治平篇》。 〔11〕以上两段的战乱数字均引自《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上海书局1986年6月第1版,根据暨南大学1939年版影印。 〔12〕《后汉书·郡国志》。 〔13〕《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14〕曹操:《蒿里行》。 〔15〕《资治通鉴》卷二五七光启三年十月已巳条。 〔16〕《资治通鉴》卷二五九景福元年七月丙辰条。 〔17〕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 〔18〕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开垦荒地》。 〔19〕《洪武实录》卷二九。 〔20〕《皇清奏议》卷四,季人龙:《垦荒宜宽民力疏》。 〔21〕《清世祖实录》卷一三。 〔22〕〔23〕《明清史料》丙编第783、10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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