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3)
在19世纪末的美国,金钱腐蚀权力的发展势头愈发不可遏制,实业和金融巨头聚敛了大量财富。凭借手中的金元,他们疯狂“收购”公职人员持有的政治权力。结果,美国政府不但在财力上和经济寡头们相比黯然失色,而且其治理能力和意志也软弱涣散,难以与之抗衡。社会成员间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导致了贫富阶级之间或不同阶层与行业之间讨价还价能力的严重失衡。当“强盗贵族”们侵犯弱势群体权益时,他们往往可以通过买通法官或操纵司法程序而逍遥法外。于是,在金钱的利诱下,治理者最终沦为那些慷慨行贿的被管制者的俘虏,从而使“强盗贵族”们逃脱了本应履行的赔偿责任,而弱势群体的应得利益却无从保障。 这一时段内美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相对滞后,也是不能不被提及的。彼时的美国法律,针对腐败行为设置的相应惩罚措施过于宽松。这样,当贿赂数额巨大、被揭发的几率很小、惩罚措施又非常温和时,权钱交易式的腐败行为必将扩散蔓延。另外,当时的法律同样缺乏对公职人员某些腐败行为(如泄漏内部信息)的裁定标准,处理具体案例时对尺度的把握弹性又很大。 最后,在马克·吐温记录的“镀金时代”,整个社会风气都被拜金主义所弥漫。这样的一种社会氛围至少为腐败的土壤提供了养料。 促使美国摆脱腐败困境的诸因素 通常意义上讲,提高腐败交易的成本、减少腐败行为的收益,将有效地抑制腐败。公职人员面对的腐败交易成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法律的惩罚、公检法的查处、党派或利益集团间的利益冲突、新闻媒体的披露、公共力量的监督。 健全法律和司法体系是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188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彭德尔顿法》确立了一套以功绩制为核心的文官选拔和奖惩机制,打破了政治机器垄断职位任命权的局面,从而重挫了分赃交易者的嚣张气焰。此后,为保证政府廉洁、防止金钱对选举的渗透和腐蚀,国会相继通过了一系列与抑制腐败密切相关的法律,比如禁止公司向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的法律(1907年)、竞选经费公开法(1910年)、联邦反腐败行为法(1925年)和禁止联邦文官参与政党活动的哈奇法(1939年)等。这些法律反映出廉洁而高效的政府应遵循的三个原则,即高度透明性、强烈的责任感、权力限制。随着美国对政府道德标准的不断修订,其所谓“现代公共道德管理体系”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 对腐败行为的制约有赖于法律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更离不开监督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独立机构。在美国,负责调查和起诉公共腐败行为的联邦刑事机构,有司法部公共廉洁处、联邦调查局和独立检察官;非刑事公共廉洁机构包括司法部律师办公室、政府道德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和白宫律师办公室等。20世纪以来,近80%的公共腐败案件是由联邦检察机构依据《腐败行为法》提出诉讼的。可见,联邦检察机构对各州和地方官员腐败行为的稽查和侦破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 势均力敌的党派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并形成的相互制衡与监督,客观上成为抑制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通常意义上讲,现行腐败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不会生发变革现状的需求或动机。真正意义上的挑战者来自那些不能从现行制度中受益、却试图以改革为旗号重新确立权力分配机制的利益集团。政治上的竞争以及支配政治竞争的强大利益集团,使他们均产生了以腐败罪名指控反对派或潜在挑战者的动机,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隐蔽性腐败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与此同时,政治利益的冲突也会激励法官严厉处罚政治对手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举例来说,共和党政治机器任命的法官即使是腐败共谋者,仍可能给民主党腐败官员定罪。甚至在十分腐败的司法体系下,法官仍具有把异己政党的腐败官员绳之以法的主观意愿。 新兴经济利益集团(比如制造商)的崛起和壮大,大大加快了美国反腐败进程。与房地产开发商、酿酒商和有轨电车公司业主等既得利益集团不同,制造商集团没有同市政府共谋勾结的愿望。相反,他们站在了改革阵线的前沿并构成了一股重要的反腐力量。究其原因,制造品的销售市场不囿于特定城市或某个州,而是延展至国家甚至国际市场;而在操纵国内市场和国际贸易方面,市政府鞭长莫及。因此,即使制造商给予城市官员数量可观的贿赂,后者也不能在增加利润上助其一臂之力。对制造商而言,至关重要的就是市政府能够高效而廉洁地管理城市,缩减行政管理费用。这股反对力量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把减少腐败、敦促市政府创立和推行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制度与政策作为自己的职责。考虑到城市的财富积累或财政收入在相当程度上仰赖制造商销售利润这一事实,即便是腐败的市政府也会因从财富的增长中获益而避免对制造业实施破坏性政策。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也为制造商力量的壮大营造了有利的环境。 被称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反腐败斗争中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19世纪末,随着印刷技术的改进,报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而城市的扩张和人口的增长则使报纸需求量迅速增加。这一时期,美国新闻媒体在财政上逐步脱离对政治机器的依附,独立性日益增强。1870年,独立性城市报纸的比例仅为11%。至192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2%。新闻媒体不再是政党、行业、地区等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视自己为社会良心的代表,努力表现出与它们泾渭分明的立场。在遏制腐败的过程中,通常是由新闻媒体对腐败事件或腐败人物的披露为先导。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它们对政治丑闻的揭露和批判,还往往导致政治家竞选败北、引发检察机构进一步调查介入。1876年的总统竞选中,共和党候选人不敌民主党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媒体将格兰特总统的Credit Mobilier公司丑闻公之于众。而媒体对茶壶顶丑闻和特威德集团腐败行径的揭发和谴责,无疑推动了联邦监察机构的相关调查。就抑制腐败的效果而言,一股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有时比严酷法律的作用更为显著。众目睽睽之下,政府官员明目张胆地利用职权寻租或创租的行为必将有所收敛。 公共监督力量主要指由公民自身或宗教领袖等组成的具有意愿、且敢于直面谴责腐败的社会群体。随着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积累,国民教育水平和素质普遍提高。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高涨,公民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增强。19世纪80年代兴起的平民党运动呼吁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弱势群体,以使其免受工业巨头的侵害。这场运动促使政府对大企业的非法侵权行为实行有效控制。19世纪80和90年代席卷美国、声势浩大的工农运动,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超过了1830-1877年间所发生的分散的罢工运动和佃户的反抗斗争,这大大遏制了公职人员和产业巨头的腐败行为。进入20世纪,以消除政府腐败、改善政府管理、扩大公民政治参与为宗旨的进步主义运动掀起了公共部门的改革浪潮,地方事务由选民公决决定、参议员直选等制度的确立,均对于推动美国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降低公共部门的腐败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有这些,均对美国反对腐败政治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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