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法议会制度的比较研究
在历史上,英国人认为他们的统治艺术是完美无瑕的,他们无须借鉴国外的经验以改善本国的政治制度,威斯敏斯特模式可以输出,但不能更易。也有一些十八世纪和十九世纪的激进派,由于受到海峡彼岸的政治热情的刺激,又加上被这种制度无力满足广大劳动群众的最低要求的状况弄得茫然无措,于是,向他国寻求解决办法。不过他们人数不多,影响不大。毫无疑问,大多数政治家都认为要从法国制度中得到一点启示,只会徒劳无益(法国议会制度于1877年共和派胜利后最终确立)。 近来,英国的政治制度表现出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现象,以致旧剧重演,而邻国的政府在经济上发挥了作用,使他们惊慌不已。结果,英国人就象着魔似地要模仿法国的制度及其实践,而他们对之理解又不甚了了。例如,法国的计划程序引起了英国人的关注,对此,他们曾给予很高的评价,而许多法国的经济学家都不以为然。正当英国人向法国的计划程序投去贪婪的目光的时候,这种计划程序在法国却名实俱衰。 英国人认为法国制度中最不可取的就是议会制,许多政治评论家认为法国议会在历史上过于强大,而如今又太软弱无力。 法国人也是如此,他们受到外国模式的刺激就妄加改革,常常不顾及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状况如何。从传统上来说,法国人对英国的两种制度最感兴趣,其一是地方政府制,法国人视之为对雅各宾国家过于集权的一剂解药;其二就是议会制度。 十八世纪以来,英国议会制度成了许多法国政治家和作家赞誉之的。当然例外者也有,查理十世曾说与其做英王,莫如睡大觉。赞誉英国议会制者还是主流,甚至路易十八和拿破仑三世也不例外。 分析英国议会制度的法国人常常是各执一端,无不具有倾向性,因而,舛错也在所难免。比如,孟德斯鸠就曾有过这样的错误,他认为英国制度的典型本质在于行政、立法、司法严格的三权分立,可是,史家们无不知晓这纯系孟氏杜撰。 在法国,移植英国议会制度的尝试接二连三,但无不以失败告终。因为他们没有看到英国议会制具有根深蒂固的传统,难以名状的习俗,大众接受的规定,它还依靠社会和政治上高度的一致,若无社会上的一致,就难以建立内聚力很强的党制,也难以确立“轮流政府”的原则,而这两点正是议会政府的关键所在。 英法两国议会制的第一点不同表现在对议会的尊重程度上。 英国议会制发展源远流长,史家们或上溯到1265年的西蒙·孟特福特--英国议会的鼻祖,或追根到诺曼征服,莫衷一是。在十七世纪的议会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终于废除了两个国王,自此,议会的至上权正式确立了。1689年权利法案规定:若无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立废法律,不得征税,不得维持常备军,在议会内国王不得限制言论自由。这个法案直到1832年以前一直是英国政治管理的宗旨,如上规定至今也仍不失为议会的基本特权。 在英国,议会制有时受到普遍地支持和尊重,几乎所有组织都把议会看做是增加利益和保护利益的舞台。 法国议会制却不同,它的建立历尽坎坷,人们对之毁誉不一,遭到讽议已是司空见惯。1614-1789年间议会又长期沉默。法国议会史上激烈的、违反宪法的,甚至革命的敌对活动比比皆是。合法选举但又令人厌烦的议会常遭解散,在1814、1815、1830、1848、1851、1870、1900年的事变中,议会权利的变化大起大落。这样的议会谈何信誉? 英法议会制的第二点不同是英国议会制的支持者很早就接受了行政的领导权,而法国却恰恰相反。 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国议会大权在握,可是与此同时,英国议会却甘居下属,受控于行政权。“绝对议会政府”在英国历史上不过是昙花一现,只是在1832年到1867年,下院在组阁与倒阁中曾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下院的反对,十届政府先后下野),所以格拉斯顿说:下院至上是“宪法的重要原则”。1867年和1884年改革以后,英国近代政党--群众性的、全国规模的、有纪律约束的--脱颖而出。政府的存亡取决于选民。1867年以后, 仅有三届政府的下野是下院反对的结果,1924年的麦克唐纳政府是最后一个。 与此同时,法国议会宣告了对行政权的胜利。1877年10月选举后的下院议员对行政权总是心有余悸,原因在于第一、第二共和国都夭折于行政长官发动的改变,第三共和国本身在1877年5月又受到麦克马洪的威胁,险遭厄运。由于这些前车之鉴,法国议员们对强大的行政权总是深恶痛绝,所以,就连克里孟梭这样强有力的领导人也被人们冷眼相待。法国议员的这种心理是选民情绪的反映。 英法议会制度的第三点不同表现在两国议会成员的作用上。 约翰·威尔斯指出:“我们一旦当选,稳坐议席,就脱离了选民,至少我们的行动从此无拘无束了。选民把全权委托给我们,对于解决提到议会的每一个问题,只是在一般意义上考虑他们的利益,而决策则是我们之间的事情”。 1774年,埃德蒙·伯克在布里斯特尔一次著名的讲演中重申了辉格党的古典理论,他说:“你的代表所报答你的不是实惠,而是他的决策;所以,如果他为了你的观点而失去决策,那就不仅不是为你服务,而且是背叛了你”。英法两国议员都声称他们是“国民利益”的卫士,可是他们越来越陷于政策的羁绊,慑于个别组织的压力。英国议会挤满了党员,法国议员成了选民利益的掮客,委托政治在法国表现得更为明显。在英国,几乎没有一个政治家在地方有牢固的根基,选民对议员不甚了解。相反,绝大多数法国议员都是地方知名人士,他们或为市长、或为市政参议员。法国的这种地方政府与国家政府的相互渗透在英国极为少见。 两国议会制度的第四点不同是法国直到第五共和国之前没有政党,而英国议会中却是这些政党居于主导地位。正是在此基础上,法国“绝对议会政府”经久不衰。至于法国为什么政党很晚才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形成政党的条件是分裂结构。在英国,城市化与工业化发生较早,进展迅捷,阶级出现了。法国却不同,在那里既有阶级划分,又有宗教不同,既有地区差异,又有职业的分别。另外,法国选民崇尚无党人士,这些都不利于法国政党的建立。 西德尼·泰罗教授曾提出四点理由,用以说明法国党制传统的薄弱。 1.1848年实行普选权以后的几十年间,第二帝国不但倾其全力抑制共和派的发展,而且也不愿另建一院。拿破仑三世总是宣称“凌驾于政党之上”。 2.法国社会农业居于主导地位,当选为议员的贵族,其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陡增,选民所尊从的经常是某个个人,而对他的派系归属则不闻不问,其原因就在于个人可以脱离党派而行动。 3.英国选举政治的主导是职务代表原则,法国却是地域代表原则。在英国,政治与阶级是相联的,而在法国,地域的名称就是代表的自然中心,内部分歧不是被闷死,就是扩散开来。法国的广大小所有者阶级也不容忍以阶级为基础的政党的存在。 4.法国农业村落规模小而数量多,其布局状况很不利于竞选。法国许多地方,党的组织纯系多余,因为选举活动自有地方行政官、小学教师和牧师等来组织。 总之,由于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各种原因,在第五共和国之前,法国没有建立起党制。只是到了第五共和国期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的激变,党制才应运而生。 两国议会制第五点不同表现在议会的权限等方面。 在英国,立法权是行政权的唯一来源,立法不仅规定了行政权的范围,而且也制约着它的存在。而第五共和国时期的法国是一种“半总统制”。总统拥有一些独立于议会之外的活动权力。从理论上来说,总统的政令应得到国民议会中大多数人的支持,而实际并非如此。在这里,立法权与行政权各自为政,宪法也规定政府成员与议员两不相扰。1958年法国宪法还规定议会直接或间接立法的范围,而超出这个范围者统归行政部门处理。法国的议会委员会的所有要职被政府的支持者包揽无遗,而英国却为反对派保留了许多位置。 英法两国议会制除了上述不同以外,还有下列许多相同之处:同是两院制结构,年满18岁男女都有选举权,议会中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产阶级、年长者以及男性公民占优势。除此而外,在英法两国,由于行政权增强等因素的影响,其议会再也不能象古典宪法所规定的那样而有效地行使权力了,这不能不说是议会衰微的征兆。 但是,就目前而言,英法两国议会还是生机勃勃,国家大政无不由之决断。虽然一个多世纪以来,对议会的厌烦情绪有所孳生,但是,它们至今仍立于海峡两岸,就证明了议会具有自身的弹性,它的历史使命尚未完成。 [张国摘译自《英国与法国》(1980年道森版)一书中的“英法议会制”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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