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清防勇的几个问题(3)
三、 防勇不是“经制兵”,而是地方武装 朱来常同志《淮军始末》一书中说:“湘淮军镇压太平军和捻军之后,左宗棠等人上奏说:‘防营诚为劲旅,有事则兵不如勇’,建议把尚未取得国家正式军队资格的湘军、淮军,变为国家‘经制兵’,让湘、淮勇营屯驻直隶、江淮南北扼要之处。”显然朱来常同志是依据《清史稿》兵制三(21)。值得注意的是《清史稿》作者并没有把防勇当成“经制兵”,即或《清史稿》的作者认为防勇是“经制兵”,也是不对的。 光绪年间所纂的《大清会典》中制兵无防勇一项,《大清会典》乃大清官书,其权威性是人所共知的,无防勇一项,就说明了它在晚清军制中的地位。 另外当时一些大臣们的奏议,也清楚地反映了防勇不是“经制兵”。光绪九年(1883年)四月云贵总督岑毓英奏称:“洎肃清以后,前抚臣黎培敬任内规复制兵五成,及臣毓英前任黔抚时,以各营防勇挑补十成足额,仿直隶章程提马战兵为练军……不准另设勇营,是黔省之兵皆制兵,而无防勇矣!”十年(1884年)十二月户部奏称:“查各省制兵,皆有定额,会典所奏,各省旗绿各营额共七十七万余人,而京旗禁旅十二万有奇尚不在内,果一兵得一兵之用,何须各省添练防勇。”(22)“经制兵”与防勇经纬分明,这在当时是十分明确的。 我们再看看当时的清廷上谕,就更清楚了。光绪八年(1882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清廷上谕说:“前因各省办理军务,于制兵之外添募勇丁。”(23)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初八日清廷上谕说:“各省制兵防勇,积弊甚深,耗饷颇巨……”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清廷上谕说:“前因各省制兵防勇,甚为疲弱,业经通谕各督抚认真裁汰,另练有用之兵……”(24) 在清廷上谕中制兵与防勇并列显然涵义不同。总之,防勇并非“经制兵”,而是地方武装。 勇营留防各地后,分别隶属于各省督抚,营制饷章极不统一。光绪二年(1876年)清廷曾试图统一防勇制度,准备从江苏开始,结果遭到抵制,两江总督沈葆桢奏称:“江苏留防各营,招集既非一时,定章亦非一年,不独湘军与淮军不同,即湘军与湘军、淮军与淮军亦不相同……今若改易新章,必须将各营全数遣散,另行招募,始可统归一律。然以前督臣曾国藩、李鸿章、马新贻等,前后二十余年苦心经营之力,具有规模,一旦改弦更张,则新营必须给发全饷,旧营必须酌给欠饷,恐章程徒事纷更,而饷需愈难节省。”(25)清廷遭到抵制,只好听之任之,因为它无力解决欠饷问题。所以形成“各省陆路防军支销款目不一”的局面。 各省防勇无定额,“向视防务之缓急,随时酌量添募。” 各省防勇饷源也无定制,全靠各省督抚或统帅自筹来源,或办捐输,或办厘金,或向朝廷奏请他省协济,或请户部拨款,或截留海关洋税等。如浙江省“历来所恃者,总以厘捐为大宗,设有不敷,间由藩库动支,正杂凑济支放。”(26)淮军饷源是由李鸿章奏准由江苏、湖北、四川、浙江、山东等省厘金、海关等收入项下协拨的。防勇饷源虽属国有,但必须由督抚争取筹措而来。 制兵八旗、绿营营制饷章及各地名额均载入《大清会典》,任何人不能随便改变,所以称为“经制兵”。而各省防勇制度不统一,清廷又无力统一它,所以它只能是独立于制兵之外的地方武装。 防勇各项制度不统一,反映晚清中央与地方势力在军制方面的矛盾,所以防勇虽起了国防军的作用,却终究是临时性的武装,经常处于被撤的境地。 四、防勇虽起了国防军作用,但非常备军 罗尔纲先生在《困学集》中说:太平天国革命后绿营“略等于后来的警察……全国通都重镇都以勇营驻屯,称为‘防军’,以当国防的重任。于是勇营便代替了绿营的地位,而成为国家的常备军。”我们认为防勇驻屯各省险要,对内对外一时虽起了国防军的作用,但它并不是清朝的“常备军”,而是临时性的武装。 同治十二年(1873年)西南回民和苗民起义相继失败,侍郎徐桐上奏折陈述安危大计,“请将吏治营伍国用力图整饬”,指出“欲足用必先易勇为兵”(27)。云南巡抚岑毓英积极响应。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廷发出谕旨:“滇省既可首先举行,各省情形虽不相同,亦当力求整顿……”(28)清政府从同治七年接受英翰等人建议留勇营驻防,不及五年就要“易勇为兵”,能说防勇是“常备军”么! 清廷“易勇为兵”的政策,遭到两江总督李宗羲、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人的抵制,此后不断下令各省裁撤防勇。光绪四年(1878年)五月兵部会同户部奏准“各省留防勇丁均应酌量裁减,请旨饬下各省督抚通盘筹划,悉心稽核,总期省一分军饷,即纾一分民力,统限于文到一月内迅将所有防勇陆续裁汰,以半年为限统裁十成之一。”(30)六年(1880)正月二十二清廷发出上谕:“军兴以来,各省招募勇营,设立各局,原属权宜之计,事平以后,留防各营迭经谕令裁减,现在水陆勇数尚多,原为弹压地方缉捕奸宄起见……至每办一事动辄一局,徒有局务之虚名,并无应办之实事,薪水口粮,糜费滋甚……前因御史黄元善、戈靖先后奏请,叠次降旨各省迅即裁并,仍多视为具文。似此年复一年,饷源何由充足,除直隶、陕甘等省须办边防,云南、广西营勇无多,均无庸议减外,其余各省将军督抚务将该省勇营详细斟酌,大加裁减,某处裁去几营,某营归并某营,即令分晰具奏。……并著⑨遵前旨迅裁各局,其某局应裁,某局应并,应留之局实在有事可办者约须几员……务当详晰奏报。”(30)十三年(1887年)户部又奏准裁撤防勇长夫。十七年(1891年)上谕复令裁减防勇一成。 防勇从产生后就屡遭裁减,故不能视为清朝的“常备军”。 清政府下令裁撤防勇的原因颇多,如财政困难等,但朝廷无法控制它,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防勇来源于乡勇,系由将领招募而来,将帅选统领,统领选营官,营官选哨官,哨官选什长,什长选勇丁,层层挑选,上下贯通一气,官兵恩谊相孚。口粮虽出自公家,但勇丁感营官挑选之恩,皆如受其私惠,此种军队属将帅,而不隶于国家。留防各地后,它与地方督抚亲近,因为是他们奏留的。所以防勇兵权在督抚,中央政府控制不了它。早在同治元年(1862年)清廷就发布过上谕:“嗣后各路统兵大臣于此次奉旨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将现存兵勇名数,并管带员名,征防处所一并分析报部,此后随时有无增减著按限三个月资报一次。”(31)勇营留防后,清政府仍不断下令各省报告防勇数目、管带名衔、驻防处所等,但各督抚多置若罔闻,不按时奏报,以清廷反复重申此令。同治七年十二月兵部“恭录谕旨,严催依限咨报兵勇数目”(32)。同治九年(1870年)十一月十六日清廷发布上谕说:“兵部奏请饬各省督抚统兵大臣等奉到此旨后……即将现在所部兵勇数目仍按三个月咨报一次,以备稽覈,倘再视为具文,即著兵部严参。”(33)光绪九年(1883年)六月户兵两部通知各省,“凡兵勇数目,设防处所,从前未经奏明者,限即奏明报部等因。”(34)督抚统兵大臣拖拉不报,反映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因此,清廷总是想恢复制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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