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史料说明,农民的抗英队伍,并不是以社学为单位,而是以乡社或联社为单位。如《太和市联升社学序》云:“联升社义旗先竖于四方炮台。”(22)又如《全粤义士义民公檄》曰:“英逆寇粤,自据四方炮台,遂尔肆行奸掠,若非北路乡社义士杀其兵头,歼其鬼卒,势必毫无忌惮。”(23)乡社和联社是广东人民历来应付水旱风灾和海盗侵扰的有力保障,也是广州人民150年前团结抗英的强大后盾。 “左宗右社”,宗族和社是中国人群体意识的根源。“结宗会社”,团结互助是中国人的传统。长期以来,“社”是中国城乡的民间公益机构。早先,社只有社坛、社庙,并无社学。社学之设始于明初,作为官督民办的地方文教机构。清朝乾嘉年间至道光初年,广东的商品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在广州郊区,除了一些古市如石井、石龙、竹料墟、钟落潭等市,许多新的墟市陆续兴起。确切可考的有:牛栏冈墟,嘉庆元年(1796)建;西湖市,道光五年(1825)建;太和市,道光十七年(1837)建(24)新的墟市是联乡合建的,往往是先设立联社,然后再集资建立联社的社学。但联社的社学不再是单纯的民办文教机构,而且是联社的办事处,还要负责市场的管理和治安,即所谓“联守望,备非常,……使农工商旅,出无所虑,入无所防,地方斯能安靖。”(25)战后团练社学的建立更使社学完全偏离了最初的办学方向。 三元里农民抗英斗争取得伟大胜利以后,满清政府一方面企图籍乡民之力对付外夷,以便增加向侵略者讨价还价的筹码;另一方又企图建立一支堪以调用的民团,以便维护地方秩序。道光二十一年五月初八日(1841年6月6日)两广总督祁发布告示:“照得设兵以卫民,然兵之卫民,不如民之自卫。……为此再行剀切晓谕各乡绅士转告远近大少乡民耆老知悉:已团练者,益加勉励;未团练者,务速举行。保身家即以固疆圉,除凶暴得以乐升平。”(26)稍后,道光也明确表态:“逆夷反覆无常,必应随时设备,该省现练有水陆义勇三万六千余名,并将各乡丁壮分成团练,着派委员弁管束,认真训练,”(27)由于政府的提倡,士绅们便趋之若鹜地积极举办团练。道光二十二年(1842)夏,“举人李芳等连名呈请于石井地方捐建升平社学,连约各乡认真团练。在籍内阁何有书等,复请于江村地方设立升平公所,以为丁壮聚集之处。……各乡绅民现仍陆续捐赀,统计各乡团练共有数人,就中勇健堪以调用者不下万余人。”(28)同年冬天,绅士高梁材、王韶光等,仿升平事例,在东北六社的基础上,新建东平公社一所。此外,还有隆平、南平、成厢等社学相继成立。 战后团练社学的建立,仍以乡社为基础,规模更为扩大,有地主和群众的捐资。但社学不复为社学,其主持文教公益事务的职能完全转变为培训地方民兵的职能,因而应名副其实地改称地方“团练局”。它完全受清政府的控制,由地方绅士把持,参加团练的丁壮也只限于群众的一小部分。这些团练社学虽然在以后广州人民火烧洋馆、反租地、反进城的斗争中曾起过一定的号召作用,但与三元里103乡农民群众(非团练,因而在史学上不能称之为“平英团”)的大规模抗英斗争相比,则不免逊色多了。战后送到这些团练社学的牌匾如“有勇知方”、“戮力歼魁”、“北门保障”等,实际上都是嘉奖103乡的农民群众,并非赞扬这些团练社学的。 当民族斗争稍有缓和,阶级矛盾更趋尖锐的时候,这些团练社学便开始瓦解。道光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1845年8月1日)户科给事中黄中汉奏称:“盖自二十一年英夷滋事,该省乡勇三万六千余名,其中良莠不齐,一时未能选择,凡应募者多系无业游民,并有积年土匪,……后因人多饷绌,乡勇散而无归,其积年土匪,仍以劫掠为生,其无业游民相率而为资贼,彼此结党聚会。”(29)此后,广东地区便有天地会的兴起。咸丰四年六月十一日(1854年7月5日)又爆发了陈开、李文茂领导的红巾军起义。起义军曾烧毁了一些社学,如太和市的联升社学。其重修碑序云;“红匪构祸,焚毁无存。”(30)可见,起义者对绅士们把持团练社学并无好感。 注释: ①苏乾:《三元里平英团旧址》,文物出版社,北京,1987、PP18-19. ②⑧宾汉:《英军在华作战记》,宾汉是当时入侵广州的摩底士号舰的海军上尉,后被提升为皇家海军司令。参见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以下简称《鸦》)上海人民出版社,卷5,pp235-6,241-2。 ③⑤⑩ (12)(13)(14)(15)(17)(18)(20)(23)《鸦》卷5,PP215-6;卷4,P.26;卷5,P533;P227;卷6,P43;PP.230-1;卷4,P.600;卷4,P.26;卷3, P.353; ④《粤东纪事》,选入《三元里人民抗英斗争史料》(以下简称《三》),中华书局,1959年,P.164. ⑥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商务,1960,卷二,第十章第二十四节。 ⑨麦华生:《在华二年记》,《三》,PP.241-2。 ⑦《卧乌古向印度总督奥克兰的报告》,见《三》,P.283。 (11)(16)(19)(22)(25)(26)(28)(30)《三》P.227;P.193;P.197;P.353;P.161;P134;P134-5P.162. (21)(27)《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二)中华书局,1964,P.1139.P.2270 (24)《南海县志·社学条》 (29)《道光朝留中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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