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处于当前艰难危急的形势面前……政府根据1857年宪法,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在今天这样形势下维护合法秩序的责任,正确地估价形势,不主张采取激进的措施来消除那些损害社会的弊端。政府相信,一旦国内绝大多数民众和那些力图压迫他们的人之间爆发武装斗争,具有理性和正义的事业所掌握的真正优势,加上它的敌人无力征服不断遭到失败,将迫使这些敌人放弃他们的罪恶目的或很快在战斗中俯首投降。 但不幸的是,这种希望并未实现。尽管社会长期以来一直阻止叛乱取得胜利,叛乱仍在继续(它仅得到上层教士竭尽全力的保护,以及他们所控制的军队的支持)。然而,由于这种耻辱和罪恶难以消除,看来在一段时间内共和国注定要遭受这一无耻叛乱的可怕历史所构成的灾难和祸患。如果政府迟迟不公开申明它的观点,政府将无法履行形势赋于它的首要职责。这些观点不但涉及到战场的严重问题,而且涉及到政府各部门当前奉行的方针。 现在国家正处于危急关头,国家的前途完全取决于蒙昧主义分子以及因亵辱自由、进步的原则而挑起的血腥斗争的结局。在这种关键时刻,政府有神圣的职责,到人民中去,让珍惜民族权利和利益的呼声传遍全国;这样做不但能够为了有益的目的把舆论逐渐动员起来,而且会使人民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当前同压迫者作斗争要付出巨大牺牲;最后,我们可以成功地让世界上所有文明国家看清这场使共和国处于如此严重动乱的冲突。 今天,为履行这一职责,政府不必再向国内各政治组织申明它的主张。本届政府是根据1857年宪法产生的。政府认为,自己是1857年宪法中自由原则的合法代表。因而,众所周知本政府追求的是:使全体公民,不管他们的阶级或境况如何,都可以同样享受符合社会良好秩序的一切权利和保证;适当地执行法律从而使这些权利和保证永久有效;使一切权利机构在不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忠实地发挥作用和履行职责;最后,使联邦各州自由地行使它们的权力和管理自己的利益,并尽一切努力使各州繁荣昌盛,只要它们不违背共和国的权利和利益…… 为了最终结束一些教士仅仅为了维护其利益和特权而挑起的这场血腥和自相残杀的战争(这些教士用他们的钱财和神圣的牧师职位来滥施影响),为了立即清除支撑这一阶级的罪恶权力的基础,政府认为有必要: 1.坚定不移地实行政教完全分离的总原则。 2.无例外地取缔一切男性修道士的团体,使现在这些团体中的修道士一律还俗。 3.同样,取缔一切宗教团体、大宗教团、兄弟会以及所有这类团体和集会。 4.关闭修女院中的修女见习处,但允许现有的修女和她们个人捐献的资金或嫁妆继续留在修女院中。允许在修女院的教堂中做礼拜。 5.宣布一切属于修道士或院外教士支配的财产,不论在何人的名下,一律收归国有,包括修女院嫁妆以外的剩余。政府将用相当于它部分价值的公共债券或各种津贴和年金来补偿上述被征收的财产。 6.最后宣布,信徒向教士的捐赠,不论是用于圣事还是用于其他宗教仪式,如果能很好地加以分配,每年的捐赠是足够支付做礼拜和牧师开支的。这种捐赠应是在没有任何世俗机构干预的情况下,属于信徒和教士之间坦率协议的产物。 总之,这是本届政府旨在共和国内维持和平与秩序,引导它走上通向发展和繁荣的可靠的自由与进步之路所遵循的方针。在以这种方式阐述我们的观点时,政府相信它不过是忠实地解释了我们民族的感情、希望和要求。 〈理禾译、高銛校自(美)约瑟夫·S·图尔钦编《拉美历史上的若干问题(现代部分)》,第131-133页,美国哈帕与罗氏出版公司,1973年版。〉 墨西哥1857年宪法(节译) 第四条人人均可以自由从事适合于他的专业、产业或劳动,只要这种工作是有益而正当的,而且他可以从这种工作的成果中自由地获得利润。这种权利只有当他侵犯他人权利时才会受到司法判决的限制,只有当他侵犯社会权利时才会受到政府依法作出的决议的限制。 第十三条墨西哥共和国内任何人都不应受私法或特别法庭的审判。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在司法裁判上享有特权,也不得接受法律规定的公职酬金以外的金钱。军法裁判只能用于同军纪直接有关的刑事案件。法律要明确规定这种例外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私人财产,除非因公共事业的需要并预先给予赔偿,未经财产主允许不得占用。法律应规定哪些机构可以进行征用并制订实行征用的条款。 任何世俗和宗教团体,不论其性质、名称和宗旨如何,在法律上均无权拥有或以自身名义支配地产,同该团体的服务活动或目标有密切或直接联系的建筑物除外。 〈理禾译高銛校自(美)约瑟夫·S·图尔钦编《拉美历史上的若干问题(现代部分)》第143页,美国哈帕与罗氏出版公司,197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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