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人崇佛,所以,有辽一代二百余年间,契丹辽国境内修建了大量的寺庙,诚如一些辽代石刻资料所言,“三教并化,皇国崇乎至道,则梵刹之制布域中矣。”① “故今昔相沿,历朝所尚,城山胜处,列刹交望矣。”② 在众多的辽代寺院中,有很多大型寺院,殿宇耸立,规模宏巨,不仅其本身占地面积之大、之广,而且,它们所拥有的寺田的数量,也绝不可小视。在以农耕经济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寺田之多寡,是衡量寺院经济是否发达的首要条件,辽代亦然。以往,辽史学界基本认同的一个观点是,辽代寺院经济非常发达,依据之一,就是辽代寺院拥有大量的寺田。③ 但是,基于文献史料稀缺之缘故,具体到辽代寺田的一些细况,特别是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辽代寺田契约文书及其规定,辽代寺院庄园“二税户”是否真的双重纳税,以及辽代寺院园林的种植状况,等等,探讨得还不够细致和深入。笔者不揣浅陋,钩沉20世纪以来发现的辽代石刻资料,拟对这些问题,作些探讨,冀望能对今后辽代寺院经济的更加深入研究,有所启迪和推动。 一、寺田之来源 辽代寺院田地之来源,大致有三种渠道:一是传承于前朝所占有者;二是辽代社会各阶层俗家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者;三是由寺院自己出资购买者。 首先,在契丹辽国境内,尤其是在南部的燕云地区,遗有大量隋唐、五代时期的旧有寺院。在这些寺院中,便有大量隋唐五代时期寺田同时流转、传承至辽代,成为辽代寺田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自唐代中期开始,随着均田制的瓦解,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由于政局的不稳,统治者争相佞佛,于是,大量的土地流入寺院。如《旧唐书·王缙传》即载,唐代宗执政期间,“凡京畿丰田美利,多归于寺观,吏不能制”。④ 到唐代后期,一座普通寺院的庄园可占地数十顷,大的寺院庄园寺田竟达数百顷。⑤ 典型者,如范阳白带山的云居寺,为刻藏石经之需要,始建于北齐至隋大业年间。至唐代,云居寺香火更旺,佛教信徒们经常捐施土地、财物入寺。《全唐文》卷353引王守泰《记山顶石浮图后》即云:唐中宗的女儿金仙长公主,即曾将其食封范阳县上垡村“赵襄子淀中麦田庄并果园一所,及环山林麓”,全部施给云居寺,“永充供给”。契丹辽朝建立后,云居寺又成为辽代燕云地区的名寺之一,寺庄田土继增,刻石藏经不辍。⑥ 再如辽代南京道渔阳西北的盘山感化寺,始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495),“旧号元宫”,后改称“感化寺”。该寺历经隋唐五代至辽,数百年间,不断修葺扩展,规模宏大,亦为辽代燕云地区著名寺院。据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记载,该寺亦有从前朝流转、传承下来的寺庄及大量寺田、园林:“以其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该寺在三河县北乡还有一座传承于前朝的寺庄,“辟地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⑦ 其次,据辽代石刻资料记载,辽朝的俗家佛教信徒经常向寺院大量捐施土地。比如有皇帝捐施的土地。刻于天祚朝的《重修觉山寺碑记》即云:辽道宗耶律洪基曾向觉山寺“赐山田五处,计一百四十余顷,为岁时寺众香火赡养之资,地之兴复大倍于昔”。⑧ 有公主捐施的土地。如天祚朝初年所刻《燕京大昊天寺传菩萨戒故妙行大师遗行碑铭》即载:“道宗清宁五年,秦越大长公主舍棠阴坊第为寺,土百顷。”⑨ 还有官贵人士捐施的土地。如咸雍八年(1072)的《创建静安寺碑铭》记载,契丹大横帐兰陵郡夫人萧氏(知涿州军州事耶律昌允妻),在捐资建寺的同时,亦向寺院“施地三千顷,……人五十户,牛五十头,马四十匹,以为供亿之本。”。⑩ 除崇佛的上层官贵人士外,辽代也有下层信教民众向寺院捐施土地。如道宗朝南京道析津府良乡县绣户张义绚夫妇都是虔诚的佛教信徒,曾捐舍家资助佛,其中即“将县北公村别野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全部捐给了寺院。(11) 第三,辽代的寺院还经常自己出资从民间有田者手中购买土地,以扩大寺田的占有量。如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即载:“清宁七年,买徐员外地,遂为归义寺”。(12) 通过继承前朝旧寺之土地和获得当朝俗家佛教信徒大量的捐施,以及自己出资购买,使得大量的良田沃土,流进了寺院,划归于寺庄,辽代寺院已成了大量耕地的所有者。一些石刻资料形象而具体地描述了辽代寺院大量占有寺田的情形。如大安九年(1093)的《景州陈宫山观鸡寺碑铭》即载,该寺“广庄土逮三千亩,……增山林百余数顷,树果木七千余株”。(13) 二、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有辽一代,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寺院购买民间土地,寺院占有寺田,寺田代代传承,寺院之间发生土地争端进行仲裁,等等,都要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书。但辽代文献史料对此均不载,以往的研究当然也无人提及。实际上,辽代与寺田捐施、购买、占有、继承、争端等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是存在的,它们大都隐含在辽代石刻文字中。 比如佛教信徒向寺院捐施土地,施主为了保证所施之地“专田专用”,真正成为寺僧的物质生活之依靠,因而,他们在捐施的同时,便与寺院签署一份“契约”,对施、受双方的权力与义务,均作以约定。如道宗朝南京道析津府良乡县绣户张义绚夫妇在捐施土地给谷积山院的同时,即与寺院签约约定:若该院僧人按约定的日期定时诵读《大藏经》,且日后寺院不将受捐土地典卖,那么,捐施者张家的后世子孙将永远不向寺院索回土地,反之则可,并刻石为证。事情原委及“契约”内容见载于大康四年(1078)的《谷积山院读藏经之记碑》:“清河张君讳文绚,良乡县之绣户也。妻田氏,皆性钟纯,吉名闻乡闾。家有馀资,靡好奢华之乐;身惟积善,颇信浮图之法。越一日,谓亲族曰:我兴佛刹,飰僧徒修植善根,鸠集福聚固亦多矣。然于藏典,似阙胜经。乃启白司空大师,议于谷积山院,请众僧侣读大藏经,便从今年四月十五日为启读之始,他时亦然。乃将县北公村别墅一所,田土园林约近陆柒顷,庄院房舍依旧住佃;掳所收地利斛粟果实等,并元买券契,共壹拾陆道,并分付院司常住收附,以充逐岁蒭流蒲塞之费。约曰:若僧徒不怠,经课无阙,及不别将货卖典质他,后子孙无得取索;苟或反此,取之可也。仍刻贞珉,以贻后来者。”以下是碑文作者对张氏夫妇舍财助“佛”及刻石立“信”的赞颂:“是知富而不奢,积而能施,义也;舍今生爱,求过去福,智也;虑身后事,立石为约,信也。”(14) 此外,乾统八年(1108)的《妙行大师形状碑》在刻记道宗朝秦越大长公主耶律氏向拟建中的大昊天寺捐施“稻畦百顷”等财物的过程中,也特别强调了“皆有施状”。(15) 此“施状”既是一份捐施者--秦越大长公主与受施者--大昊天寺筹建人妙行大师之间的“契约”文书,同时,也是捐施者上报给朝廷、请求皇帝批准捐施财物的一道“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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