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在施主与寺院捐施土地签订的“契约”文书中,都要写清被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方位和“四至”,使之同时具有寺田“地契”的性质。如乾统二年(1102)的《施地幢记》即刻记了佛教信徒王仲远一家向寺院捐施土地的具体亩数和“四至”:“维乾统贰年正月陆日,镌了合家姓名记。王仲远施地五亩,东至道,南至道,西南至寺院,北至地主。”(16) 辽代寺院自己出资购买的寺田,买卖双方也要签订一份“合同”类文书,一般称为“买地券”或“卖地券”。前引咸雍元年(1065)的《弥勒邑特建起院碑》记载归义寺出资购买徐员外土地,双方即签订过此类文书--“卖地券”:“今卖自己在京宣化坊门里面街西小巷子内空闲地。内有井一眼,槐树两株。东邻,南邻,西邻,北邻。”(17) 可见,在此类买卖土地文书内,也要清楚标明被交易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和“附着物”等,文书的法律性特征十分明显。 辽代一些大型寺院通过不同渠道占有了大量土地,寺院的住持、方丈们成了僧侣大地主。寺院占有寺田,也持有“地契”类法律文书,以此证明占田的“合法”性。比如,前面提到,南京道渔阳西北的盘山感化寺,是一座始建于北魏、中经隋唐五代而入辽的古老寺院,该寺占有传继于前朝的大量寺田。辽代感化寺的这些寺田应该是有“地契”的。因为在辽道宗大安年间(1085-1094),该寺发生了寺庄耕地被南京道地方政府“没收”,并沦变为牧场的事件,原因即是有人状告该寺寺田“执契不明”。后来,经过该寺僧人的多次“诣阙陈述”,被“没收”的寺田、园林才重归于寺院,并在地方官员的主持下,复原旧界,立契为证。乾统七年(1107)的《上方感化寺碑》对此事件的原委有明确的刻记:“……斯为计久之业,又当形胜之境,宜乎与法常住,如山不骞,是使居之则安,不为争者所夺。奈何大康初,邻者侵兢,割据岩壑,斗诤坚固。适在此时,徒积讼源,久不能决。先于蓟之属县三河北乡,自乾亨前有庄一所,辟土三十顷,间艺麦千亩,皆原隰沃壤,可谓上腴,营佃距今,即有年禩,利资日用,众实赖之。大安中,燕地遣括天荒使者驰至,按视厥土,以豪民所首,谓执契不明,遂围以官封,旷为牧地。吞我林麓既如彼,废我田壤又若此。使庖舍缺新蒸之供,斋堂乏饼饵之给,可叹香火,而至于是。寺僧法云暨法逍,次言及众曰:‘先世有所遗籍,吾侪不能嗣守,亦空门之不肖者也,安忍坐受其弊,拱默而已。’相与诣阙陈述,历官辨论。一旦得直其誣,两者复为所有。寻奉上命,就委长吏,辨封立表,取旧为定。自是樵爨耕获之利,随用而足。”(18) 那么,辽代寺田的“地契”类法律文书到底采用什么样的格式?具体内容又有哪些?历史文献均没有记载。《辽代石刻文续编·补编一》收录的《通法寺地产碑》,文字虽已残缺不全,但经笔者分析,此碑刻之内容即是该寺一份“账簿”式的寺田“地契”文书,主要记录了该寺上、下院诸多寺田的具体方位和“四至”等,并且重点强调了之所以将“地契”内容刻石立碑,目的就是为了“昭示空门,永为张本”。 以下为《通法寺地产碑》刻录的该寺寺田“地契”文书中诸寺田方位、“四至”的内容: “大通法寺常住上下院地产碑记。乡曲晚近东巖铨□安思道撰并书(下略)。 (漫漶不清):西南常住庄□□□百□十步,南北计六百五十步,东至崇福寺并安□□至安家地,西至杨家并侯家地,北至官道并张家地。 和龙山华严寺:东至东山分水岭,南至□□大峪□并近北去小峪内□□□。 (漫漶不清):祖茔北坟山,东至烧炭峪口南□□□岭,□□头,西至分水岭北□□岭。 灵感寺:东至焦家、赵家、周家地,南至官街,西至肖家地,北至官街。 松岩寺:东至看山,南至寺□□大口涧,西至□梨树湾子,北至□□涧道头,南至口子,西至河□□□,北至□子。 (漫漶不清):庄子树埚子处□□,南至口子,西至河□□,北至榆树□□。 黄山坡下地:东至官道,南至河坎,西至堒子,北至水渠。 水峪店地:东至河,南至古道,西至琨子,北至刘家地。 灵山寺:东至分水岭奇菜峪,南至大道,西岭头。 寺北南峪庄子地:东至土岭,南至□□,西□□□阑峪分水岭,北至田□□。 (漫漶不清):东至古崖子,南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 碭山院:东至东村行涧乱石头坡东头水涧底,南至傅山岭,西至珪头岭西分水岭,北至丱头山分水岭。 增福寺:东西二至涧水心,南北二至道。 玉泉寺:东至□桃峪岭,南至大峪涧,西至河,北至□□。 崇国寺:(漫漶不清) 四山寺:南至□□□,西至家琨子,北至□□。 重修寺:东南二至道,西至涧,北至东至岭头。 深井寺:东至……涧,西至分水岭,北至河心。 灵降寺:东至谷家地,南至涧,西……,北至大山后北坎。 云岩寺:东至王家岭,南至高岭,西至□岭,北至葛家峪涧。 (漫漶不清) 洪福寺:东至东岭头,南至□家地,西至河,北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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