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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部族对封建制度广泛确立所起的历史作用(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 安长春 尹元超 参加讨论

但是,北魏在其推行的政策中,也注入了不少鲜卑人原始社会后期的习俗。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其调整土地占有状况时,保留了鲜卑人从公有到私有过渡时期的土地制度的遗风。在对拓跋部等游牧民实行“离散诸部,分土定居”的同时,还将一些土地大体平均地分配给被从别处迁来的汉族等有农耕经验的居民。例如,拓跋珪攻取中山后,“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⑥,拓跋嗣破越勤倍尼部落后,“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受田”⑦。后来,魏孝文帝元宏面对中原地区士族豪强恣意兼并土地,生产遭到战乱破坏、农民大批流亡逃散及人民反抗斗争日趋猛烈的严峻现实,又将计口受田发展为均田制,于485年颁布均田令, 在北魏统治的中国北方地区普遍推行,将大量无主土地平均地调剂给贫苦农民。均田令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⑧。
    均田制一方面受到曹魏西晋以来中原地区正在滋长的封建土地制度的强烈影响,另方面仍然保有鲜卑人原始社会后期土地制度与社会关系的某些特征。例如,国家将部分土地平均地授予农民定期耕种,届时还受调整;国家在将因罪配流和户绝的均田农民的土地进行重新分配时,先“给其所亲”,或“借其所亲”;均田农民对于园圃性质的桑田有一定所有权,可以传之子孙,以至进行买卖;均田农民之间尚“有无相通”,并且存在互助关系,“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之”,等等。此外,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时还实行三长制,三长负责检查户口和督课赋役,乃是封建国家基层官吏;但也负有督促生产和组织互助的责任,具有氏族部落首领或农村公社长老可亲的一面。
    北魏政权在中国北方地区推行的既有原始氏族制成份又含封建关系的均田制,是当时中国北方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东汉奴隶制崩溃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经济文化的衰落不太严重,历经魏晋,社会经济文化便得到恢复与发展,新生的封建关系也已初步成长起来。比较落后的鲜卑人来到黄河流域后推行的主要政策,不可能脱离这一不可逆转的现实。同时,北魏统治者既是刚从部落贵族脱颖出来的,他们在处理自己面临的社会问题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又必然还会保留原始社会后期的某些传统。所以,均田制的推行,乃是鲜卑人在基本继承中原地区汉族居民中初步形成的封建关系的基础上,施加自身氏族制度影响的结果。缺少这两种因素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可能产生均田制。当时的中国南方,尽管也是地广人稀,同样出现豪强恣意兼并土地和人民反抗斗争十分猛烈的局面,但因南朝历代统治者是汉族封建贵族而不是游牧或半游牧部族的氏族部落贵族,便未能推行均田制之类具有某些原始公社色彩而又有利于自耕小农发展的土地制度。
    北魏推行的以均田制为中心的诸项政策,对于中国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封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产生过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均田制施行后,中原地区兴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自耕小农阶层。自耕小农的广泛存在,一则将中国封建制度的扩展置于一个更广阔的社会基础上,使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能够在逐步展开的土地买卖中获得发展;另则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使封建经济文化较快地出现繁荣。正因为如此,在北魏奠定的社会基础上建立的隋朝,终于统一全中国,结束了东汉以来的长期分裂局面,实现了有力的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于隋之后继续推行均田制的唐朝,进而出现封建盛世,使中国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盛的封建国家。
    法兰克国家的封建制度,主要是在法兰克人军事民主制的基础上直接形成的。
    法兰克王国建立之初,法兰克人军事民主制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仍居主导地位。法兰克王国的普通居民,大多生活在农村公社里。这是因为法兰克人在徙入高卢的过程中,逐步夺取了当地全部土地的约三分之一,这些土地的大部分归农村公社所有;同时,当地土著农民,也一般被吸收为农村公社成员。在法兰克王国还广泛流行亲兵制关系。国王有自己的亲兵,其派往各地治理臣民的伯爵等也有自己的亲兵。亲兵只从自己的军事首领那里获得职位和赏赐,因而绝对地效忠于自己的首领,视自己为其首领的人,对于其他任何非自己直接效忠的对象,则根本不予服从。此外,在法兰克王国最初颁行的成文法里,也还保存着军事民主制时期的许多传统习惯。例如,《萨利克法典》规定:当一个法兰克人被杀死时,其父方和母方最近的亲属,与其家属分享偿命金;同样,所有“六亲”之内的亲属,也必须为其中某人出席法庭宣誓作证,以及分担偿命金。
    “封建主义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蛮人在进行侵略时的军事组织中,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为现在的封建主义的。”⑨当法兰克人在高卢定居下来而逐渐接受了当地罗马人较高的社会生产力以后,他们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社会关系,没有发展为奴隶制,而是成了法兰克国家封建制度的主要基础。
    氏族部落贵族构成法兰克国家早期封建主阶级的核心部分。在征服高卢的过程中,这些贵族主要凭借他们在氏族部落中的特权地位,取得较一般法兰克人既宽广又肥沃的土地;同时,他们也仰赖自己与法兰克国王在军事民主制基础上结成的主从关系,从国王那里获得大量的土地赏赐。他们利用土地所有权对依附农民进行剥削。这样,法兰克氏族部落贵族没有发展成奴隶主,而是演变成了封建主。
    农村公社自由农民是封建依附农民的主要来源。当法兰克人接受罗马统治时期高卢地区业已达到的较高社会生产力,并且使其有所发展时,村社成员获得的传统份地变成了自主地,土地的自由转让日益普遍,自由农民内部的分化也便随之加剧了。六世纪后期的法兰克国王希尔伯里克一世在其敕令中明确指出:“如果儿子都死了,而女儿尚存,可同儿子一样得到这些土地”⑩。这是农村公社土地制度趋于解体,村社成员转移自己份地已有一定自由的证明。此后,随着土地转让的盛行,破产的自由农民之变成封建依附农民,便成为法兰克社会的普遍现象。同时,委身式也是自由农民变成依附农民的重要途径。这种委身式是军事民主制下氏族部落贵族仗恃特权和暴力奴役他人习俗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有力地推动法兰克国家封建化进程的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也是在亲兵制传统的直接影响下进行的。诚然,查理·马特推行采邑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王权。但是,他之所以采取采邑改革这一手段,乃是因为,当时在法兰克人上层中,仍较严重地保留着亲兵制的传统,他们只知道效忠于自己所直接从属的军事首领个人,而不习惯于服从自己首领所从属的新兴王权。所以,在地产日益取代动产成为人们主要追求对象的形势下,国王只有直接对臣属进行有条件的土地分封,才能换取他们对王权的效忠。正因为如此,大贵族为了增强自身势力,亦对其侍从进行采邑分封。而且,层层进行采邑分封的结果,也是国王封臣的封臣,一般没有直接向国王效忠的义务;就象过去这个军事首领的亲兵,并不直接效忠于这个军事首领所从属的更高一级的军事首领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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