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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季俸制变化初探(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李传斌 参加讨论

1906年宣布预备立宪后,公费制度继续推行。1907年东三省总督及奉天省奏定公费。次年清廷发布上谕督促各省推行公费制度,其上谕称“有人奏请匀定州县公费以期久任而整饬吏治一折,所陈切中官场积弊,著各直省督抚体察情形奏明办理。”[2](卷142.P.9033)此后各省加快了步伐,但办法不一。1909年广西奏请巡警道年支公费8000两,不设养廉役食。[2](卷143.P.9045)可见,到1909年,公费仍然是一个易混淆、界定不清的概念。1910年直隶总督陈夔龙指出,“近来京外应支公费多与养廉、津贴无殊”,故定公费应分公费与经费两项,公费是“凡本官服食、仆从、车马及一切私用应酬杂支属之”,经费是“凡该衙门因公费用与署内幕僚、员司、弁勇、夫役、修理房屋等项皆属之,海关道交涉、接待、赠答经费亦在内”,公费无庸造报,经费则须造报,并不得逾支。[2](卷144.P.9048)
    在公费制度推行的过程中,1910年资政院曾奏定京、外官公费标准,但清廷却谕令“俟编订官俸时,候旨施行。”[2](卷144.P.9047)因此公费标准虽然制定但未能施行。此后各省纷纷奏定各自的公费标准,江苏、湖北等省仿照直隶在定公费时区分为公费与经费,安徽、河南等省则只奏定公费一项。可见,直到清朝灭亡,公费制度的推行仍然参差不齐。
    此外,武官也有公费的发放。如1905年以后,陆军队官以上的军官除薪水外还按等级发给公费;1908年《警察队饷章》规定,排长以上军官除薪饷外另外发给公费;1909年《禁卫军饷章》的规定则把公费包含在薪水中。
    由此看来,公费制度是清季推行的新制度,但直到清末,它也未能得到统一、彻底的执行。
    (四)津贴与薪水
    “津贴”,按刘锦藻的说法是“自辛丑回銮优予津贴例起”[2](卷143.P.9035);徐珂认为“部曹俸给至微,外务部始定津贴,其它新部效之。”[5](P.1313)可见清季的津贴不是以往的临时津贴,而是作为一项制度来推行的。这大概是由于清朝历来实行低俸禄制度,清季物价上涨,官员生活因此难以为继,于是有了此项制度的推行。外务部等新部先后奏定部员津贴,新、旧部官员收入间的差距就更大了,以至于有人奏请“京官不论满汉文武衙门,概给津贴。”[1](P.165-166)一些旧部如刑部、吏部等也奏请酌给部员津贴。但是由于向来没有各省的奏销之款,因此只好多方筹款以支付津贴的发放,显得相当寒碜。此外,就连入进士馆学习的新科进士也有津贴发放,其“翰林中书每年给津贴银240两,部属160两。”[6](P.1343)因此,清季十年津贴的发放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由于经费短绌等原因,到清朝灭亡津贴都“未能划一”。[5](P.1313)
    至于薪水,1901年外务部奏定部属“翻译等官薪水由王大臣从优酌给”[2](卷141.P.9021),于是俸禄中出现了薪水这一名目。从当时的情形来看,薪水是按月发放的,如提法司属员、陆军军官、禁卫军军官等都有薪水发放。但是它们各有规定,没有统一的规划。
    
    从以上俸制变化的大概情形,我们不难看出清季俸制的混乱。清政府对此也想有所作为,1906年度支部设俸给调查所,调查京内、外官吏的薪俸情况,为以后制订新俸制做准备。按筹备立宪程序,官俸章程当在1911年制定,1913年实行。但清政府却于1911年灭亡了。因此,可以说清政府是带着一个杂乱的俸制灭亡的。
    综观清季十年的俸制,我们不难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是多元混杂。从上文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混乱是清季俸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当时的俸禄除正俸、养廉外,还有公费、津贴、薪水等繁多的名目。无怪乎时人称,“俸制之范围日广”,“俸给之名称益淆矣”。当时的俸制在执行上更显得混乱,不仅津贴、公费、养廉等相混淆,就是同一名目的俸给,在执行上也缺乏统一性。以新设官员的薪俸为例,1907年后各省都因循旧例按品级奏定正俸,如巡警道、劝业道,各省均按正四品例年支105两,到1909年已有不少省已奏定,但度支部却称“仍俟各省报齐,再由臣部拟定划一数目,通行各省。”[2](卷143.P.9042)因此新设职官正俸在统一厘订上相当滞后。省级官员尚且如此,其下属人员薪水就显得参差不齐了。以提法司属员月薪为例(见下表),直、苏、粤、晋、鄂、皖六省提法司属员基本相同,但薪水的发放却参差不齐,清楚地表明了当时薪俸的混乱。
    二是名不副实。清季许多人指出:“禁人之贪必先有以养其廉,责人以忠必先有以厚其禄。”[2](卷143.P.9043)也就是说要高薪养廉。清季俸制改革也有这方面的考虑,但是受经费短绌的束缚,诸多制度难以执行,显得名不副实。如学部援外务部、农工商部、民政部例,奏定该部尚书年支养廉银1万两,侍郎8000两,以次各官分别给予。1907年却因经费短缺,只能减额支给,尚书“月支四百两”,侍郎“每月三百两”,以下官员只好按次递减[2](卷142.P.9029-P.9030)。不仅京官如此,而且各省新职官的养廉大都减成发放。如湖北、湖南两省交涉使例定年支养廉6000两,结果经分成、扣支,湖北实支仅2707两2钱,湖南实支仅1804两8钱。[2](卷145.P.9062)
    透过这两个特点,清季十年俸制变化的影响就显而易见了。一方面,官俸禄名目繁多,加之官员大量增加,从而导致了官俸数量的大量增加,从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而且由于俸禄不能切实支给,许多官员只好多方巧取豪夺,从而导致了官民矛盾的激化。因此,1910年《民报》刊文称:“彼满洲之立宪,无论为强悍、为阴柔,要之直接、间接增益民生之疾苦也,是即无异普及革命主义,是即无异展拓革命党之实力也。噫!满洲欲以立宪阻革命之进行,宁知适以助革命之进行乎?”[7](P.525)作为立宪政治的一个侧面,俸制改革的影响就证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俸制执行上的名不副实,不仅使吏治旧弊难除,而且增强了官员的离心倾向。由于物价上涨,官俸欠支,许多官员的生活难以为继,于是他们中的不少人对于清廷的离心力日益增强。对此梁启超在1910年论道:“最近一二年间而有惊心动魄之一现象起矣,则官俸与兵饷之延欠是已。都中度支部、外务部、邮传部外,其它各署大半皆以筹司员薪水为最大问题。外省则虽素号富庶之邦,而各局员薪俸皆支半欠半。”各军欠俸“年年如是”,“省省如是”。他进一步指出“此现象继续一年,全国所至兵变矣。故即此一端,而大乱可以猝发于旦夕。”[7](P.630-P.631)一年后的现实果然为其言中。
    总之,清季十年俸制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由于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原因,清廷在这方面的变革却是不成功的,这种不成功在很大程序上影响到了清王朝的灭亡。历史也正是如此无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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