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韩国独立运动不仅对韩国深具意义,对中国甚至对亚洲国家亦有其影响。自1919年4月17日韩国临时政府在上海成立以来, 中国成为韩国独立运动的酝酿与活动的重镇。韩国独立运动在中国所留下的大批史料亦成为研究韩国独立运动者的重要参考资料之一。 韩国对独立运动的重视正如中国对辛亥革命的重视一样,不但汇集许多史料,且有许多专书研究,更召开许多次学术研讨会,其研究成果亦为国际所肯定。然由于韩国临时政府在中国成立,许多独立运动之资料散居中国各地。历史研究者最需要的是史料,台湾地区学者对韩国独立运动,自胡春惠教授撰写《韩国独立运动在中国》(台北,1986 年3月)之后,有部份论文以此为研究,而且“国史馆”、国民党党史委员会、近代史研究所朱家骅档案等所藏之韩国独立运动资料暨其他相关之回忆录具有参考价值,本文分别加以介绍。 一、“国史馆”馆藏资料 该馆馆藏有关韩国独立运动之史料,为民国时期外交部档案的一部份,计有:韩国问题剪报资料(1947-1948年)共十五卷,驻韩总领事馆馆产(1928年-1929年)一卷,韩国独立运动案共四大卷[1]。 共三大部分。其中韩国独立运动案,为韩国独立运动的重要资料,此案共四大卷约一千页,大约可分为四方面: A.扶助韩国独立运动的计划 该馆外交部档案有关扶助韩国独立运动的资料甚多,约分为几类: (1)外交部所提有关扶助韩国独立运动的方案, 包括杨云竹:《关于韩国独立之方案》;林定平:《扶助韩国独立计划草案》;郭彝民:《如何使韩国独立之方案》;孙秉乾:《韩国独立之方案》;外交部:《韩国独立方案》等,提出时间大部份为1942年-1944年,所拟内容不一,大抵分政治、军事、经济、韩侨等四大部分,政治部份除强调遵照中美英三国或开罗会议之决定,于“适当时期”使韩国独立外,对于扶助韩国独立分为军事、组训、自主时期三大步骤,军事时期自盟军进入韩领土起至日本向盟军投降止;组训时期自日本向盟军投降至韩国新政府成立,盟军由韩境撤退;自主时期自韩国新政府成立,顾问委员会撤销,盟军完全由韩国撤退。经济方面以协助韩国经济建设及韩人财产为主,旅外韩侨愿归国服务者,中美英各国政府应竭力援助。此外还有外交部关于韩国问题征询各部意见及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电外交部宋部长交换韩国独立问题意见等资料。 (2)“外交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开会之纪录。外交部方面,藏有1943年10月31日、1944年10月31日、1945年1月15日韩国问题讨论会会议记录,所谈甚多, 但均主张对于在渝之韩国临时政府应尽量扶助;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方面,1945年9月26日,举行讨论韩国问题及对越党派指导问题座谈会。 同年10月13日,再举行韩国问题讨论会,讨论大纲:①重新检讨对韩政策拟定方针以确定工作计划;②援助韩国建立国防军迅速进入韩国;③组织顾问团派驻韩国,并由军事委员会组特派员驻在韩国京城,以建立工作据点;④与韩国成立租借法案;⑤我国各级学校的留韩入学名额,以长期培养韩国军、政干部;⑥扶助韩在平津一带举办军事学校;⑦对韩临时政府及光复军要求事项之处理。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方面,1945年9月25日,举行韩国越南泰国问题座谈会。 (3)国民参政会之提案。国民参政会为中国战时之国会, 对于韩国临时政府独立问题甚为重视,宋渊源等二十八名参政员于参政会开会时提:《策进台湾朝鲜革命使敌益速崩溃案》(1940年),其重点有:宣布马关条约无效,扶助朝鲜独立,并组织台韩革命联络机关等。为此行政院于1940年5月21日函外交部参考, 外交部对此提案并不完全赞同,但同意密切联络韩革命志士。 B.承认韩国独立运动的问题 (1)外交部所拟对韩国临时政府承认的意见, 其中杨云竹所提意见最多,按时间排列1942年4月22 日《为现在应否承认韩国临时政府拟具意见》(内容含办理经过、承认时机、承认步骤与方式)。1943 年7月6日,《为现在应否承认韩国临国政府拟具意见》, 内容:①办理经过:“查关于承认在渝之韩国临时政府问题本部曾于1942年2月2日,签呈委员长,详细罗列利弊各三点,呈请核示,奉批‘缓’,同年12月15日,中央党部秘书处以奉总裁及常务委员指示,经决定原则应确定先他国而承认,其时机由本部秉承总裁指示选择之。”1943年2月4日,韩国临时政府为提高光复军地位,函送《中韩互助军协定草案》到部,因我国尚未承认该临时政府,未予任何答覆,仅将该协定草案函送何总长及中央党部参考。②承认时机:“我国应否即行承认在渝韩国临时政府一事,仅属时机问题,职等研讨结果认为现在似应提商美英各国予以承认。其重要理由如下:一为自开罗会议后中、英、美三国领袖保证在适当时期使韩国自由独立,我国苟于此时承认韩国临时政府,实为履行开罗会议诀议案应有之举,可谓名正言顺。二为目前苏联与日本尚保持正常外交关系,我承认韩国临时政府,纵不获得苏方赞同,量不致惹起其反对,如苏联正式对日宣战,利用在苏联或我东北之韩侨,另组政府而单独予以承认,倘今日我先不承认临时政府,届时我国立场必益陷于困难,我国此际如能商得美英二国同意,目前即予以正式承认,则可避免此种困难。”1945年8月29日, 《关于朝鲜独立问题及应否邀请苏联参加共同讨论案》,邀请方法以应由中美英三国共同出席。自1942年后,外交部相继向上级请示应否承认韩国临时政府案,如1942年4月22日, 《关于承认韩国临时政府应行准备事项》;4月24日, 《承认韩国独立问题拟具意见请核示》;1943年7月15日, 《为现在应否承认韩国临时政府请核示由》;1944年7月12日, 《关于韩国临时政府请求承认事请核示由》(附金九函件的备忘录)。对于承认韩国临时政府的问题,战后亦形成一种不同意见,有主张予以承认,有主张应配合国际的发展,如甘乃光于1945年10月1日, 《关于韩国临时政府主席金九向同盟各国建议承认韩国临时政府致委员长函》,主张:“衡诸目前国际情势及韩国国内局势,似不便代向同盟各国建议承认韩国临时政府”。 至1947年3月2日,外交部认为应《承认韩国临时政府》, 承认理由:“①中韩关系密切。②拥护并实践罗邱宣言,该宣言二、三两点与我国国民革命目的之一即援助被压迫之弱小民族实行解放的宗旨相吻合。③加强反侵略阵线,奠定世界和平基础。承认方式:似可参照第一次大战期间联合国承认捷克、波兰政府采外交文书方式,即系由韩方以照会方式请求我国政府承认,我政府对此答复表示承认。准备事项:通知友邦(美、英、苏)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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