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4)
(2 )光复军的军费问题:经费方面一直是中国扶助韩国临时政府的最大困扰,国民党所藏拥有独立运动经费问题一大卷,但相关的经费散于各卷,有关光复军经费,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曾于1945年5月1日商讨尔后对韩国光复军经费拨给办法会议,其重要决议:一由韩国临时政府出面,以统一记账户头。二凡韩国临时政府请拨各项款物,定有编制者,应编预算:其属临时性质者,应拟具计划,以为拨发款物之准据。 B.韩临时政府对华借款 该会藏有韩国政府借款一卷及其他资料,重点为: (1)韩国政府要求中国补助事项:韩国临时政府于1937年9月17日要求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按月拨发公粮八十石给旅渝韩侨(附旅渝韩人名单计于自强等196人)。金九于1943年2月9 日请求借助经费概况书,统计渝市附近全体韩侨男女眷口四百人计五十三万元,临时政府费用计四十七万元,合计每月法币一百万元。同年3月9日,金九请求拨借火灾救济费二十万元(国民党中央党部函请教育部朱部长先行垫款)。1944年7月9日,金九向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暂借三百万元。1945 年6月9日,金九致吴铁城函,要求总裁拨借政务费一千万元。 (2)中国对韩借款之反应:1942年11月16日, 军政部军需署奉委员长电,饬拨发扶助朝鲜革命运动款一百万元。1944年8月22日, 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陈立夫致吴铁城,恳请支持韩国临时政府要求一千万元之补助款。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于1945年8月4日致中央党部秘书处吴秘书长,文中提及:据韩国临时政府主席金九函称前为开支机密活动费用经请领特准每月拨发法币二十万元,惟此项款既需用以解决韩国革命志士之困难,又需用以派员深入战区及韩国工作,实感不敷,请核示增加。 (3)由借款看韩国党派之纠纷:韩国党派纷争不断, 从借款之相关资料可得之一二。1943年2月24日, 何应钦致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函,内容:查金九在组织部经领之二十万元,内有朝鲜民族革命党补助费一万五千元、渝市韩侨生活费七万九千五百元,概未按用发给,年终中央借助金九之一百万元亦未分发给金若山,并请参考。同年10月26日,朝鲜民族革命党主席金奎植、总书记金若山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吴秘书长及军委会何总长,恳请转金九主席将扣欠之款计六万元悉数补发,俾本党(朝鲜民族革命党)展开工作。1944年1月18日, 吴铁城致何应钦朱家骅,关于对韩国革命借款一百万元之分配办法,照既成之事实,金九派每月六万元,金若山派每月一万五千元,恰为四比一,微闻金若山过去因我国政府补助不多颇为怏怏。此次似可酌予增加,定为七比三,即临时政府派占七十万元,民族革命派占三十万元。 C.韩国各党派的活动 该会资料中有关党派方面有:韩国各党派卷、韩国独立党卷、韩国民族革命党卷等[3]。其内容有: (1)中国对于韩国各党派的调查报告:1944 年外交部情报司致中央秘书处《韩国党派之调查分析》;同年,闵石麟致中央党部《韩国各党派概略》;1944年1月7日,军委会致中央党部吴秘书长函,其概要为:查韩国内部党派斗争颇为激烈,近日金九、金若山等争取国际活动竞相向美英苏多方联络似宜注意隔离统制,以便掌握运用。1945年9月15 日,外交部所拟《韩国临时政府各党派最近活动》;同年11月11日,军委会参军处情报朝鲜民族革命党不满韩国临时政府之言论;12月26日军委会参军处《朝鲜人民解放同盟概况》。 (2)各党派与中国政府及中国国民党之来往信函,1933年7月14日,朝鲜民族革命党主席金奎植、总书记金若山致中央执行委员会吴秘书长,指责金九未发给在渝家属生活费;1944年2月, 金若山与吴铁城会晤; 同年, 朝鲜民族革命党送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该负责人名册; 1945年8月17日、22日, 韩国独立党领袖金九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吴铁城会晤。 D.韩临时政府的组织、活动及中国方面的意见 (1)中国方面商讨韩国问题:1942年8月1日, 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商讨韩国临时政府问题,参加者计有:何应钦、王世杰、吴铁城、陈果夫、戴传贤、王宠惠等,讨论关于扶植朝鲜光复运动之检讨意见、关于韩国临时议院统一局势之形成等;8月17日,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商讨韩国临时政府问题,参加者计有:何应钦、王世杰、吴铁城、陈果夫、孔祥熙、马超俊、王宠惠、孙科。决议:一为韩国在华党政军之指导与接洽,军事方面由军委会负责,党政方面由中央党部主持。二为可先借款一百万元协助其进展。三为于适当时机承认韩国临时政府,其时期请总裁决定交外交部处理。1943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拟《扶助韩国运动指导方案》,其方法:①“适当时机”先他国而承认韩国之原则,秉承总裁指示交外交部办理。②促使韩国临时政府健全其组织。③韩国光复军隶属军事委员会由参谋长掌握运用。④劝韩国在华革命团体化解成见,开诚合作。⑤韩临时政府及各革命团体应配合盟国作战方略。⑥关于经费方面,属于械源,由军委会整编,属于政治及常务,由指导人员商定,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⑦韩国在华革命志士应受中国法律之节制。1945年9月25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商讨韩国泰国越南座谈会。9月26 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吴铁城报告总裁办理韩国金九函请中国政府协助情形(内容包括承认韩国临时政府、临时政府主要人员回国、敌军中韩籍士兵处置、保护韩侨、借款三亿元等)。10月4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向总裁报告:①对韩国问题我国应与美英苏等国采取一致之行动,但我国应自动提合理主张,促使盟邦与我一致。②就现场观察,预期美英苏一致承认韩国临时政府似不可能,但我国对该政府仍应实际上多方予以协助。③该政府如不能正式迁回国内执行政权,我国应设法协助该政府中人员回国参加其国内工作。④我国政府应即派员驻汉城,负联络观察之责。12月12日,中央党部秘书处《韩国问题之对策》,分绪言、处理韩国问题之原则、目前应有措施、主持机构与处理技术,建议行政院下设“全国韩国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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