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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户时代的町人与明清商人之比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刘凤云 参加讨论

众所周知,清代有所谓“报效”。据《清史稿》记载:“报效之例肇于雍正元年(1723年)芦商捐银十万两。”[17]不言而喻,这是清政府变相勒索商资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双方的价值取向所决定,报效之举竟在18世纪中后期的乾隆年间达到高潮。其报效名目越来越多,如水旱灾害、水利河工、战事军需、赈济屯田、庆典南巡等。捐额也愈来愈大,从数万达到数百万。其中,仍以两淮盐商报捐最巨,如1774年(乾隆三十八年)因金川之役,以汪广达为首的盐界巨擘捐银400万两,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因台湾战事起,汪广达等又捐200万。[18]
    除朝廷的诱捐外,各级封建官僚的勒索更加入骨吸髓。清制,盐官的养廉银出自盐商,巡盐御史五千两,盐运使二千两,此外“有盐道法、有管盐同知、通判、知事、经历、主簿等官,而其下之人役更难悉数,无不月费俸廪,”[19]其数尽取之盐商。两淮盐政尤为苛索,每日取之盐商饮食银两50,幕友之束修、笔墨、纸张等杂费银两70,计日取120两,一年达43800余两。[20]而类似之输给,又绝非止于盐政衙门。官府对盐商的“强索强要”的确达到了“不厌不休”的程度。当然,由于经济运转规律的整体性与连续性,盐商在捐输的同时,会利用官府之庇护,攫取到相当的利益。但比起封建政府的超经济掠夺,商业利润与资本的积累,成入不敷出之势。所以,嘉道以后,盐商们只能“举库帑以借捐输,亏商课以为报效”了,这不仅反映了当时商人财力拮据的状况,而且揭示了明清时商业资本的一般流向,说明在一统文化所形成的专制政治下,商业资本的相当部分成为封建政府财政的补充。
    所以,同为特权商人,札差与盐商在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则完全不同。札差的高利金融吸噬的是作为幕藩统治基础的武士阶级,它是蚕食封建社会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相比之下,明清时代大量的商业资本直接转为封建政府的财政收入,它在削弱资本主义积累的同时,起到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这再一次证明了发育成熟的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恒常的稳定性与自固性。
    
    17、18世纪的中日两国虽然同为封建国家,但其封建文化的构架与体系大不相同,日本封建文化的分散性、多元性较之中国文化的一统性呈鲜明的特色,这种文化个性与特质,必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个人的政治经济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就中日商人在权益地位上产生的差异而言,如果探讨其原因,还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其一,社会群体的作用,所谓社会群体,是指由相同职业与身分的人们聚居在一定的地域之内所构成的社会的基层单位,日本史学界称其为社会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源于日本古老的父系家长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村落共同体便成为日本封建领主庄园经济的基础。封建领主的土地所有权,是通过村落共同体向农民征收地租来实现,其首领村头、名主充当着封建领主对下层农民进行统治的中间环节。这种组织形式与明清时期的宗族、里社和保甲有些近似。然而,相近的组织形式,置于不同的文化环境中,所发挥的作用与影响也会随之不同。在日本,由于其封建文化的非一统体系,缺乏专制统治的基础,从而使这种带有一定自治性质的社会共同体组织有其发展的客观环境。所以到了德川时代,随着城下町的发展,统治中心完全转入都市,适应都市社区统治需要的社会共同体便被赋予更大的权力,成为幕藩封建统治机体的组成部分。如前所述,这是日本封建文化自身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但中国则不然。建立在以家为单位的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封建文化与官僚政治,至明清时已发展到高度完备的形态。专制皇权与官本位,构成中国封建政治机制及其运作方式的两大特点。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在对基层社区实行统治时,虽然也需要借助社会群体的中介力量,诸如通过里社、保甲等以确保治安,实行教化、督收赋税等等,但却要将里社、保甲的上述行为置于封建官府的监控之下,而行政与司法方面的权力,则被严格禁止。所以,如果说日本的町役人构成日本封建统治的末端的话,那么中国的社会群体组织至多是封建统治末端的延伸,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质的差别,即法外权与法内权的差别。
    其二,石高制与俸禄制的不同。在日本,自战国至德川时代,构成武家政治的经济基础,是反映封建领主经济结构的石高制。石高,本指土地的粮食产量。但是,当幕府将全国的土地按照粮食的产量(石高)多寡不同地分给诸武士时,石高便成为一项制度。其内涵有三:一是它在完成土地分封的同时,也划分出武士阶层的等级与序列。如石高制规定:一万石以上者为大名,九千九百九十九石者为旗本,其下御家人最高者为二百六十石(江户时代)[21]。大名为拥有部众的独镇一方的武士,旗本、御家人则为幕府的家臣。二是它规定了武士阶层的俸禄,石高的多少即是俸禄的多少。三是俸禄的形态也是地租的形态,为实物--米。
    石高制与幕藩领主土地所有制相适应,但是到了德川时代,武士作为常备军的成员被集中到城下町,他们已经丧失了领主的经济地位并趋向官僚化。这时,又称作“知行取”的石高制便与都市生活环境和货币需求发生了尖锐的矛盾。知行取提供的是米,而取得都市生存条件与活动资格的是货币,而且,知行取是固定的,都市生活的需求是无止境的。这实际是反映出代表日本封建文化主体的农耕文化在向都市文化移植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但由于其文化构成中的一些质的规定,如身分制的绝对化,便加剧了这种矛盾的发展。武士们为生活所迫不得不求助于商人,从而陷入对高利贷资本的依赖。尽管幕府统治集团中的有识者曾企图以行政手段加以干预,诸如宽政元年老中松平定信的弃捐令便是其尝试。但是政治权力却难以扭转有着深厚社会基础的文化结构,松平定信也只能在打击札差团伙的同时,扶植另一批特权商人为武士解决都市生活的现实问题。直到明治维新,武士始终没有摆脱对商人在经济上的依赖。
    在中国,产生于地主阶级的封建官僚几乎都是土地的拥有者,而一旦入仕为官,他们也必然面临适应都市生活的问题。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不曾出现官僚群体受制于高利贷金融的现象。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诸如抑商的传统,官僚地主的一体化与土地买卖的自由,官僚经商行为的不被禁止或无法禁止等等。但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是中国的官僚制以俸禄制为基础。俸禄制与石高制不同,多由俸银和禄米两部分组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俸禄中,俸银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清制为“每银一两,给米一斛”。[22]外官有俸银而无禄米,补给一定的薪银。至雍正以后实行养廉银制度。外官则享有超过其俸银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养廉银,俸禄制更趋向于货币化。因而,俸禄制保证了封建官僚都市生活的基本需求。
    其三,社会结构的特点。在日本,体现幕藩制文化特征的身分制,是构成其近世封建社会结构的基础,也是其重要特征。身分的划分即士(武士)、农、工、商的等级社会群体的形成,始于日本战国时期(12~15世纪)。这一时期,身分制的内容除武士与文士的差别外,与中国传统的四民社会没有多大差别。然而到了16世纪末,丰臣秀吉颁布身分法,宣布这种以职业进行身分划分的永久性与不变性,身分制便成为日本幕藩制封建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将四民的职业性划分加以身分的明确界定,结束了以往亦农亦武的身分暧昧与职业流动,而且其按身分居住的准则,使得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更加适应幕藩政体的需要。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现象是,由于身分制的确立,日本最终完成其历史上的兵农分离过程,而其时又正是城下町发展的时期,所以,身分制不仅为日本封建社会迎来其“都市时代”奠定了基础,而且也对其都市空间的构造与都市社会结构的组合产生重要的影响。关于这一点,城下町中町人共同体及町役人的出现,应该视为身分制作用下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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