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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颜海英 参加讨论

在法老时期的埃及,没有专指奴隶的术语,几个表示奴隶的词同时也有其他的含义。而希腊化时期的史料中,比法老时期有利的一点是有了专指奴隶的法律术语--δουλοζ或αυδραποδου(由于希腊语成了官方语言,所以这个时期大量的纸草文献是用希腊语写成的)。但是,这类词极少出现,常用的是παιδαριου,πατζ,παιδισκη(男孩,孩子的意思),它们也可以指自由人[1]。因此,我们在买卖奴隶的契约和追捕逃亡奴隶的启事中,能识别奴隶的身份,而在其他日常生活的文件中,则很难将他们与自由人区分开来。
    此外,这个时期奴隶的名字也能帮助我们辨别他们的身份。奴隶的名字通常都由他们的主人来取,正因如此,他们的名字才与自由人的不同(当然,也不全是这样)。高贵的名字如Aristogenes,Chrusippos或Kallikrates都不可能是奴隶的。典型的奴隶的名字是Onesimos,Chresimos或Chrestos,意为“乐于助人的”,如芝诺(Zeno)档案[2]中就有一个奴隶叫做Onesimos,是主人的商业代理。奴隶也可被叫做Paramonos--“不会逃走的奴隶”。有时地域名称如Thrax,Suros,或Neilos也常用来做奴隶的名字。
    人们最早是通过古典作家的作品来了解这个时期的社会状况的,其中虽有作者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曲笔和夸张,但也不乏写实的成分。托勒密时期是古埃及文献保存最多的时期。随着纸草学研究的发展,大批反映当时人们日常生活的各类纸草文献译著相继问世,其中有管理档案、商业契约、人口登记、税单、帐目以及各类日常书信,等等,这些文献与古典作家的记叙互相印证,使我们有了重构托勒密埃及社会的整体画面的可能。
    
    雅典预言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在给马其顿国王菲力普的最后一封信中,建议他入侵亚洲后“迫使野蛮人成为希腊人的黑劳士”[1]。但亚历山大及其追随者们并没有采纳这个建议,他们采取怀柔政策,在推行希腊文化的同时,也尊重和接受东方原有的社会机制。在这种背景下,埃及奴隶制的发展情况较为复杂:有希腊人建立的商业城市或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与其他地区的不同,有希腊人统治前期和后期的不同。为了研究的方便,我们首先根据奴隶的来源将他们分为买卖奴隶、神庙奴隶和债务奴隶三类。
    (一)买卖奴隶。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的一篇简短铭文中,提出了禁止将被征服地区居民变为奴隶的法令:“从叙利亚托和腓尼基买、带或从别人手中以任何方式转让一个自由人,应在本法令颁布之后的20天内主动申报、并让当地的官员过目。否则,奴隶将被充公,并且此人还要交纳6000德拉克马的罚金,国王也要过问此案。检举者有赏。那些已买来奴隶的,如果事后申报,奴隶仍归其所有。如买者能证明是在王室拍卖会上买来的奴隶,则更能合法拥有买来的奴隶。”[2]希腊化时期的文学作品中常常有军队如何摧毁村庄和城市,然后将其居民变为奴隶的描写。这其中虽然有文学夸张的成分,但在公元前260年托勒密二世颁布上述法令之前,战争地区确有许多居民沦为奴隶。即使是法令颁布之后,许多投机商人为获暴利,仍在暗中从事买卖奴隶的生意。
    (二)神庙奴隶。专指这类人的词是hierodouloi,但更常用的是hieroi,后者的含义较广,指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各类人,包括一些地位较高而又有宗教职位的自由人,得到神庙帮助的负债人,以及没有人身自由的物化奴隶。神庙为他们提供两种特权,一是政治上的庇护,一是经济上的免税特权。作为回报,这些人要向祖庙交纳庇护费,一般来说,每月要交1-2基特;同时,他们要签定契约,声称自己是属于神的,并自愿为神庙提供各种服务。如公元前136年太伯塔尼斯(Tebtunis)的索克耐伯塔尼斯(Soknebtunis)神庙收到一个妇女的誓约,是用世俗体象形文字写成的:“我及我的子子孙孙都是您的仆人;我永远不能离开您的神庙。您将保护我,使我安全,使我强壮……”[3]。
    由此可见,神庙奴隶的意义到这个时期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包括有奴隶特征的劳动者,还包括一些为了得到神庙的保护,而在不同程度上依附于神庙的自由人。“神庙奴隶”的卖身契约也有了变化,它不再是买卖双方的契约,而是卖方单方面签订的,其法律上的约束力相对减弱[1]。
    根据现有的资料统计,托勒密埃及是希腊化世界中神庙奴隶最多的地区之一[2]。由于托勒密统治者对埃及采取竭泽而渔的税收政策,许多农民不堪赋税的沉重,弃地逃亡,开始多是暂时的躲避,等收税的官员走后再回来,后来政府对这些人加重处罚,迫使他们投靠神庙,成为奴隶。虽然地位降低了,却能享受神庙的种种保护。这里应该提到埃及神庙在这个时期的重要地位和特权,这一方面是因为托勒密政府采取尊重和宽容埃及宗教的统治政策,另一方面是由于几千年来神庙一直是埃及社会经济生活的中心,即使是在外族统治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其独立性和经营自主权,并享有许多免税特权。较为典型的是公元前4世纪的大祭司派特奥赛里斯(Petosiris)的墓葬(发现于赫尔摩波利斯西部的沙漠地区)为我们提供的信息,墓室铭文和壁画描绘了当地神庙的庞大建筑和完备的机构,它是周围各村的经济活动中心,其土地由派特奥赛里斯及其后代负责经营,生产亚麻、大麦、小麦、葡萄等农产品,并饲养家禽、经营园林。神庙中还有金银制造、铜器锻打、木器制作、香料加工等手工业作坊。集市也在神庙的周围。托勒密二世的《萨特拉博石碑》对三角洲东北部神庙土地的描绘证实了上述情况并非艺术的夸张[3]。
    (三)债务奴隶。希腊化时期埃及债务奴隶形成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社会的两极分化,而是交不上政府规定的赋税。作为惩罚,这些自由人暂时或长期地沦为国有奴隶。这是作为一条法律来实行的,在托勒密二世于公元前260年征服叙利亚、巴勒斯坦后颁发的一条简短法令中首次提出。这条法令规定禁止将被征服地区的自由人变为奴隶,但有一种例外,那就是得到当地负责征收赋税的官员的同意[4]。
    这种国有债务奴隶服役的时间或长或短,而且很少被卖掉,更不允许卖到埃及之外的地方。有些史学家认为虽然这些负债者被当奴隶对待,要履行服役的合同,实际上却并没有丧失人身自由[5]。
    
    如前所述,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的发展在不同阶段、不同地区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在希腊人刚到埃及时,买卖奴隶在奴隶中所占的比例相对高些,而且主要分布在希腊人集中居住的地区。事实上,早在希腊人征服之前,埃及已有不少希腊人建立的商业殖民城市,这里的希腊商人不仅活跃了埃及的商品经济,而且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习俗,如使用家奴做生意上的助手,等等。在亚历山大征服后的一个世纪中,大批的希腊人移民埃及,同时战俘奴隶的买卖也一度活跃,因此造成了奴隶制在希腊居民区的表面繁荣。亚历山大里亚城就是一个代表。狄奥克里图斯(Theocritus)的田园诗,赫龙达斯(Herondas)的喜剧,以及芝诺档案中关于经营阿波罗尼乌斯(Apollonius)在都城的地产的记录,都反映了这里的奴隶在日常生活中的状况。从奴隶从事的工作的多样性可看出他们数量较多:厨师、按摩师、传信人、看门人、商业代理、三角竖琴手、教练,等等。提伊太图斯(Theaetetus)的一首讽刺短诗就是为纪念84个自由人和奴隶而做的,他们在安德拉戈拉斯(Andragoras)家发生的一次大火中丧生,随后被葬在同一个大墓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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