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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南亚纵横》 张笑梅 郭振铎 参加讨论

四、越南古代村社的长期存在及其顽固性是延续的原因之四
    在秦平南越(前214年)以前, 交趾地区仍是原始氏族公社制时代,与之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则是原始农村公社的土地公有制。虽然在秦、汉时代,中央封建王朝在交趾地区实行封建郡县制,使交趾地区开始进入封建化。但是在交趾的广大地区,原始农村公社制顽强地抵制封建郡县制,使封建中央王朝的官员不得不较长时期地实行“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东汉初年的“二征起事”就是仍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公社阶段的将制的代表人物,聚众拿起武器,抗拒汉王室严厉推行封建制度的实际行动。但是历史是无情的,人类历史总是冲破一切旧势力的阻碍,继续向前发展。“二征起事”平息后,交趾地区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开始松动,封建生产关系开始深入到交趾地区。
    在越南古代社会中,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长期的并存。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农村公社往往成为许多部落进入国家的必由之路。当然农村公社并非在世界诸国千篇一律。马克思在《前资本主义生产形态》里,曾列举了三种农村公社的类型,即古典的、日耳曼的和古代东方的。古代越南的农村公社是属于古代东方类型的。农村公社在越南封建社会,除了它是地缘关系的共同体之外,还有两个方面,综合而说,其一,在农村公社里,房屋及其附属物--庭园,已经是农民的私人财产。反之,公共房屋和集体住所则是更早,远在畜牧生活和农业生活确立之前时期的公社就是其经济基础。当然,后来个人使用权就和公共所有制结合为一体。其二,在农村公社中,耕地这个不可分离的公共财产,是在社员之间进行定期分配,每一成员可耕种分配给他的一份田地,并将收获物归为己有。越南古代村社在其没落过程中,在中国封建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强大影响下,生产工具使用铁器和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的基础上,个人私有制不断加强。尤其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断增强的条件下,私有土地不断扩大,农村公社亦随之削弱,但是它对封建生产关系的抵制仍然很强,它会全力阻碍封建国家和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发展。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封建国家政权尚需维系农村公社及其公有土地制,这是一个矛盾的过程。正因为如此,越南古代农村公社的公有土地制一直伴随着封建国家的发展而存在。例如,1840年,在阮氏王朝统治下,全国的可耕地面积有4,063,892公顷, 一个世纪之后,农村公社的土地尚有509,000公顷。因此可知, 越南村社公田制度作为封建土地国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仍有一定的生命力及其对抗性。
    在越南古代史上,农村公社是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很难打破这种分裂割据形式的地方性组织;在所有制上,农村公社的残余仍保留着二重性(公有制不断衰落,私有制日益发展),即私有制和原始公社公有制并存,在自然经济的维持下,商品经济很难发展,使国内很难形成统一的市场,地方封建割据的残余势力难于消失殆尽。因此农村公社的某些特征仍长期的保留下来和封建土地国有制并存,成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也正因为如此,村社残余的长期存在及其具有一定的顽固性,加上公社自然经济的存在、小农生产的狭隘性、保守性、生产的落后性以及生产工具上的墨守陈规等等,就延缓了封建社会的解体。越南封建社会延续了近二千余年,亦与此有关。
    注释:
    〔1〕参见明铮:《越南史略》,三联出版社1960年版, 第275 -276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3、4,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2-2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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