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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齐鲁学刊》 张海星 参加讨论

(二)市民身份成为权利的符号
    市民阶层通过特许状和城市立法获得一定的自由和特权,如经商和组织行会的权利,由此导致市民阶层成为与众不同的享有特权的阶层。取得市民资格,正与受封为武士或僧侣一样,意味着取得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在打破农奴--领主这一旧有身份准则的同时,市民资格又成为新的身份准则,成为少数人维护私利的工具。最初,市民资格对逃往城市的人是个极大诱惑②,获得这一资格的门槛不是很高,而后来所要求的资格愈来愈多,如合法的出生、出生地证明书、品行优良证件等等。对市民来说,乡村居民的存在价值只是被剥削,他们不允许乡村居民分享他们的特权。为此市民身份准则发挥着绝对的屏蔽效用,特别是在中世纪晚期。
    二、契约的不对等性
    从现代契约法的角度看,契约应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平等的合意,这是工业化高度发展和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但在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还是低层次的,工业生产以家庭作坊为主,对外贸易不发达。“在整个600-1300年这段时期,从不列颠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来源于乡村地区的农副产品(尤其是羊毛和兽皮)和矿产品(主要是锡),不列颠城市制造的供出口的比例是很微小的……除了在极大的港口城市,海外贸易是从属地方贸易的,小的城市常没有一个可被称为商人的人”[5](P114)。有时英国城市像是缺乏一个真正的商人阶层,其实并不是商人未形成一个独特的阶层,而是因为英国的贸易仍然没有从被外国人控制阶段发展过渡到本国商业的独立阶段[6](P76)。这决定了当时城市契约意识不可避免地带有封建时代的烙印,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往往是不对等的。这突出体现在封建领主(包括英王)对城市的过分限制和强权。
    以往宪政主义者夸大了契约对王权的限制作用,其实英国城市的自由像贵族的特权一样受到仔细的核查,一旦发现被滥用就予以收回。“格洛斯特(Gloucester)和约克市在 1170年和1176年分别企图组建城市公社,都遭到了亨利二世的敌对行动,对他们处以罚款(Amercements)”[6](P106)。 13世纪伦敦发生危机的几个时期,国王把伦敦控制在手中,并把它移交给伦敦塔的警卫长(Constable)进行控制[7] (P235)。另外,城市为获得特许状还要承担分外的义务,例如在司法权方面,市民虽有自己的法庭,但所拥有的刑事权力是很小的,“甚至像诺维奇(Norwich)这样的城市就没有比审判当场被捉的小偷的更高的刑事特许”[5](P72)。而且王室巡回法庭仍定时到城市开庭,市民要配合他们的行动,提供陪审员,执行揭发、调查等事项,收集罚金上交等等。在军事职能方面,市民与国王等大贵族经常联合在一起,镇压农民起义、城内穷人起义、红白玫瑰战争等[8](P233)。为此,各城市市民常按一定比例奉召作战。如1212年约翰所征收的市民数为:坎特伯雷:40;多佛:20;罗彻斯特:20;金斯敦:10;奇切斯特:40;温切斯特:40;南安普敦:20;瓦林福特:10;伦敦: 100;科尔切斯特:40;哈福德:10;诺里奇:20;亚茅斯:20;剑桥:20;亨廷顿:20。总计达430人,这在当时应是一支相当可观的兵力了[1](P256)。可见,中古城市契约实际上维护了封建领主的利益,最终不是限制了王权,而是强化了王权,成为王权制约地方贵族的重要砝码。这是城市当局获得特许状时所始料不及的。
    三、城市契约的封建本质
    中古英国城市商品经济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当时契约文明封建的本质属性。它的运转理念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相异于近现代意义上的契约意识,体现出来的是契约外壳下对自由扩大化的抵制和竞争的排斥。通过当时城市法和行会章程可窥见一斑。
    首先,当时城市法大多不属于抽象意义的法律规范,更谈不上形成独立的部门法,而且也没有涉及所有的法律领域。更为重要的是,城市法都是典型的属地法,“即凡是在某城市法管辖之下的地方,不管何人均须接受该城市法的约束,城市法的实施范围通常是指城墙以内的地区、城墙外受市民支配的草地、湖泊、森林、河流及一些主要的交通干线等”[9](P126)。这种属地原则决定了一个市民的自由和权利无论发展到什么程度,终究是属于某个特定的城市,走出城墙便一无所有。换句话说,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法治空间与近现代契约意义上的法治空间相比是有限的、狭隘的。它的视野仅仅限定在城墙以内或附近,反对建立一般的自由和秩序,城市契约保护着城市就像是在保护着条块分割的封建领地。其次,城市通过特许状获得组织行会的权利,但城市经济并未因此而自由化、扩大化,只是在自己编织的规范内不断地重复、简单地操作,反对超越规则的竞争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例如,英国手工行会对内用尽一切手段来为所有会员提供平等的机会,为此行会作坊实行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即劳动分工必须以最后产品而不是以作业的技术专业化为基础,反对横段工序的划分,如在制衣行业中,从麻到成衣的生产过程并不是横段地分成纺、织、染、整理等独立工序,而是坚持最后产品的专业化,一个工人生产长筒袜,另一个工人则生产内衣等等。因为行会会担心生产过程的横段划分会把接近市场的工人置于支配其他工人的地位,从而把他们压低到工资工人的地位,于是采用生产过程的纵向规定,也就避免了具有资本主义生产特征的大企业和流水线作业的出现。行会还严重控制产品的质量,在供应市场以前必须送请行会检验;严格规定学徒人数和原料供应,通过价格表来限制销售,以保证传统的生活标准,因为“在城市里即使是大宗食品(面包)价格的微弱膨胀将会导致许多人挨饿,在那些甚至是最不健康的食物那里也能发现买者,他们承担不起更好的东西”[10](P78-81)。就对外政策而言,行会表现出一种狭隘的垄断,有些行会确立了自己的垄断范围,如牛津纺织工行会的垄断范围的半径约为15英里,林肯纺织工行会则为12英里。因此中古城市契约文明下的行会章程没有营造自由的经济空间,而是人为地提高了生产成本,妨碍了商品的自由流通,延缓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
    由此可见,中古英国城市契约文明带有典型的封建烙印。当时,虽有城市自治、市民自由和城市法等契约的外在形式,但城市并未因此而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载体,相反却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自由的扩大,体现出明显的人身依附和不对等的过渡特征。到中古晚期,随着城市的兴衰调整、乡村工场手工业的刺激和文艺复兴的精神滋养,中古城市契约文明开始向近现代嬗变。
    收稿日期:2005-09-1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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