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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莫内的欧洲”到“祖国的欧洲”(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 黄正柏 参加讨论


    法国对超国家一体化路线进行最强烈的反击,是在戴高乐1958年重新上台之后。戴高乐没有反对煤钢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这些既成事实,但他主张“祖国的欧洲”,努力将欧洲联合引导到以法国为首的政府间合作的“联盟”或“邦联”道路上来。这是他的独立自主和重振大国地位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
    戴高乐在这方面的第一个重大的举动,是在欧洲政治联合问题上。重新上台后不久,1958年9月他首次与阿登纳会谈时,说法国打算建议六国对于当前世界一切政治问题,经常进行协商。1959年10月,法国正式提出六国就政治事务进行定期磋商,并在巴黎设立一个政治秘书处。1960年5月,戴高乐在记者会上提出要把西欧“建设成一个为了行动、进步和防务而组织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集团”。7月,他又指出,如果不从政治上建设欧洲,那么经济集团本身最后也不能巩固。他的计划是六国实行领导人定期会晤,并成立一个常设机构,以便为会议作准备,并监督达成的决议的执行。随后,六国商定成立一个以法国驻丹麦大使克里斯蒂昂·富歇为首的委员会,起草政治联盟的条约。
    戴高乐提出的欧洲政治联盟是一个“国家间的联盟”。1960年7月他在给阿登纳的信中指出:政治联盟“目前只能是国家之间有组织的合作”,六国间现存的超国家性质的机构应加以改组,以担负“技术性的和咨询性的正常使命”[9](p212-213)。9月5日,他描述了政治联盟的方案:各国负责政府之间就彼此的行动进行有组织的、定期的协商;一个由各国议会代表组成的议会,定期举行各种讨论;尽早举行一次欧洲公民投票,以使这个欧洲一开始时就具有必不可少的人民参加和干预的性质[11](p193)。1961年10月关于政治联盟的“富歇计划”,体现了法国的主张。这个联盟将包括防务政策和对外政策,并开展艺术、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合作。其主要机构为:一个由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组成的理事会,其决定由全体一致作出;在巴黎设立一个常设秘书处,由各成员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组成,也将是政府间原则的;一个欧洲议会,其成员由各国立法机构指派;可以在3年后修改现行条约草案[4](p151-152),[12](p247-248)。可以看到,它没有超出传统型国际组织的范围。戴高乐不仅不希望超国家主义的倾向自由滋长,还希望把欧洲现有各共同体之上“盖上”一个政府间合作的联盟机构。法国外长莫里斯·顾夫·德姆维尔说:“一个联合的欧洲将是一个有组织的合作形式出现的民族的、国家的联盟,将来可能变成一个庞大的邦联,现存的共同体将要合并进去,通常要服从政治权力的领导,因为共同体并不代表一个政治权力。”[2](p243)居伊·德卡莫瓦指出,戴高乐“要求完全改变建设统一欧洲的目标和方法。邦联的长远目标将取代走向联邦的审慎步骤。一项政府间的正式协议将取代共同体的执行机构与以国家为基础的部长理事会之间的对话。”[13](p385)
    于是发生了严重分歧,一是政治联盟的性质,即实行“超国家”一体化,还是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政府间合作,并把已具有一定超国家性质的共同体也纳入政府间合作的机构之下;二是与美国的关系;三是英国加入的问题(本文专从主权角度来讨论,不讨论后两个方面)。在欧洲议会和在富歇委员会里,都有一批人要求加强政治联盟方案的超国家性。一些人认为,“戴高乐的”政治欧洲将会把欧洲共同体降低为一种新的政府间体制之下的管理机构,会逐步用联盟来取代共同体。比利时、意大利、荷兰强调,欧洲政治联盟不应触动共同体现存机构,应建立超国家的政治一体化,并要求英国参加。欧洲议会在1960-61年间通过报告或决议,主张推进现有共同体的超国家性。关于政治联盟,它表示只有当邦联是向联邦体制的一种过渡时,才同意邦联的观念。它主张设立独立的、向欧洲议会负责的联盟秘书长,在某些方面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引进理事会或者当出现运转失灵时赋予议会以仲裁的权力,三年后修改条约应以引进或扩大多数表决和通过普选选举欧洲议会为取向,“新条约和任何条款都不能被解释为对欧洲共同体机构的生存、职权或未来的活力重新提出疑问。”[12](p239,248)以莫内为首的“欧洲合众国行动委员会”积极推动加强现有共同体的超国家特性,担心戴高乐的方案会带来负面影响。莫内在1960年8月给“行动委员会”发出通知,表示六国需要建立首脑一级的政治权力,但戴高乐的某些看法可能会把共同体的作用贬低到从属于各国政府合作组织的地位。他还指出,戴高乐“停留在那些过时的概念上”,“忽略了现代历史中的全部教训”,“恰好是这些经验向我们证明,要在拥有主权的各国之间解决全部的欧洲问题是不可能的”[2](p269-270)。
    在争论中,法国政府于1962年1月向委员会提出一份文件(第二个富歇计划),使欧洲联邦主义者更加不满意。它把国家联盟的目标扩大为“在对外政策、经济、文化、防务等有共同利益的领域里使各成员国的政策相互接近、协调和统一”。这就是把联盟的权限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意味着使经济共同体从属于政府间合作的政治机构,却没有提《罗马条约》的不可触犯性。独立的秘书长也没有提到,而设立一些由各国外交官组成的常设委员会来协励理事会工作。限制欧洲议会的讨论领域,也未提议会的普选问题。
    在富歇委员会中的其他五国代表提出反建议:必须尊重现有的共同体的权限,政治联盟中要排除经济权限;必须超越政府间合作的阶段,在理事会的投票中引入多数决定的原则;起码在某些情况下一定要征求议会的意见,任命一个独立的秘书长,必须详细说明议会的作用、议会的普选,等等[12](p251-252)。在1962年4月的外长会议上,比利时外长保罗-亨利·斯巴克批评法国的方案太狭隘了,宣称“欧洲要么是超国家的,要么就无欧洲可言。”[9](p214)斯巴克说,比利时不会接受法国关于政治联盟的建议。按照《罗马条约》等条约,应由经济共同体的部长理事会和委员会处理经济问题。政治条约不能授予国家和政府首脑以控制诸共同体之权[4](p136-137)。荷兰也担心,建立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上层结构会损害共同体的超国家体制。荷兰外交大臣约瑟夫·伦斯说:“荷兰完全赞成一个联合的欧洲。……这个欧洲应是建立在超国家和一体化原则的基础上,正如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那样。但是法国的概念却是另一回事,它是基于国家之间的联盟,一个祖国的欧洲的老观念之上的。我们认为这个计划应当加以拒绝……”[4](p149-150,153)终于,戴高乐按他的设想建立政治联盟,并改造欧洲现存共同体的计划没有被接受。
    在此期间,戴高乐反复宣传“祖国的欧洲”、“政府间有组织的合作”,反对转让主权原则和“欧洲联邦”。1960年5月戴高乐号召把欧洲建成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和人的集团”时,强调“所有参加国都应该仍然保持它们原来的面貌,所遵循的道路应该是国家之间有组织的合作道路,然后也许才会变成一个伟大的邦联。”[11](p171)1960年9月他强调:“欧洲的实际情况是什么呢?建设欧洲的支柱是什么呢?实际上,这就是国家,……只有国家才是有权力命令并有权力要求服从的实体。如果以为能够在国家之外或在国家之上建立某种有效的机构而且得到各国人民的赞成,那只是一种幻想。”欧洲现有的或多或少带有超国家性质的机构“在技术上有它们的价值,但没有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权力和效能。……只有国家才有这样的权力。”[11](p192)1962年5月,在富歇计划遭到抵制后,戴高乐又谈到这埸争论:“除了由各个国家组成的欧洲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欧洲。除此之外都是些神话、空想和夸耀。”针对欧洲联邦主义的主张,他指出“今天在欧洲没有一个拥有足够的力量、威信和技能的联邦组织者,因此这样一个实体是无法找到的。”欧洲各国人民不会服从一些外国议员通过的、违背他们的愿望的法律。而且这个所谓“一体化”的欧洲会受某个外部国家的控制,这样“也许就会有一个联邦的组织者,可是它不会是欧洲国家。”[11](p33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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