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富裕农民 ——乡绅阶级形成与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起
乡绅的发展,是西欧中世纪晚期社会结构变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演进,乡绅逐渐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乡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执牛耳者。西欧历史学家宣称,“整个16世纪的特征就是乡绅的兴起”(注:R.陶内:《乡绅的兴起》,载英国《经济史评论》,第11卷,1914年;施脱克马尔:《16世纪英国简史》,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9页。)。乡绅已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封建等级,因此,被西方经济史学家称为乡村“第三等级”,或被称为介于土地旧贵族与传统佃户之间的“中等阶级”。西欧乡绅阶级的形成是以乡村富裕农民稳定而充分的发展为基本前提的,因而乡绅与富裕农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中国,明清时期被称为“乡衿”或“乡绅”的阶层在乡村社会中似乎也有越来越膨胀的趋势。然而,从本质上讲,他们不是封建旧营垒中的否定因素,与“力农致富者”的发展亦无多少关联。本文试评述西欧和中国乡绅在封建社会晚期不同的政治与经济特征以及不同的发展前途,旨在说明以新的生产力和生产组织为基础,有着新的生活、新的观念和新的需求的新型生产经营者群体的兴起,是传统农业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载体。 一 西欧乡绅阶级的形成主要是西欧富裕农民长期发展孕育的结果。 自10世纪以来,经过三四个世纪的发展,西欧农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状况已大为改观。到14世纪末叶,封建领主对农民的控制大为放宽,旧庄园制度正在蜕变为一个空壳。事实上多数农民不再像一百年前他们的祖先那样贫困了,他们所占土地的面积较前扩大了或者土地质量较前提高了,用作牧场的空地也大为扩展;更为显著的变化是手工业特别是织布业在农村发展起来。他们经常出入市场,出卖他们生产的农产品和畜牧产品,同时买来各种日用品以满足自己逐渐增长的需求。在精神上,这些人正在逐渐告别卑贱、愚昧的过去,获得了一种对于自己价值的自负之感,特别是在英格兰和低地国家,这种情绪尤为明显;一个歌谣说道:法兰德斯的农民,当他喝醉时,认为世界是属于他的(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第922页。)。 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农民群体物质和精神力量普遍发展为坚实基础,西欧农村分化出一批精英分子:富裕农民逐渐崭露头角,到中世纪晚期,已作为一个稳定的阶层脱颖而出。 据考察,西欧农民的上层阶级大约在14世纪下半叶形成。在英格兰,乡村里常有四五家经营着80英亩以上的地产,饲养着几百头牲畜的自由农,该地产平均每年为其带来20镑左右的收入。这样的自由农,后来又称之为约曼(yeomen)。在法兰西,上层个体农户一般拥有10公顷到50公顷的土地,其人数不超过农民总数的1/6;在14、15世纪的土地市场交易中,他们是积极的参与者,当时,富裕自耕农的土地占到法兰西总耕地面积的1/5,在某些地区占到1/3。在意大利中部和北部,富裕农民对土地的兴趣也是那样的强烈,并且受到当地政府的赞助,使其对非贵族土地的购买具有优先权(注:以上参阅希尔顿、法根《1381年英国人民起义》,三联书店1966年版,第33页;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327页。)。 西欧农业社会为什么能够孕育和分化出富裕的农民阶层?笔者认为,富裕农民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村民的普遍相对富足(而不是普遍贫穷)为基础,因为只有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有相当程度的提高,农民经济普遍进入商品交换市场,才能促进商品流通总量的增长和使产品(包括劳动力)获得接近自己价值的市场价格,最终使货币地租的确定不可避免。货币地租的实行势必使佃农和土地所有者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淡化,逐渐转化为契约关系和货币关系;换言之,当一切产品以至土地、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大规模地进入市场时,封建主的超经济统治也就失去了基本依托,以人的依赖关系为特征的乡村旧社会也就走到了尽头。这是富裕农民产生的历史前提,也是西欧中世纪农村阶级关系发生质变的契机。 富裕农民是如何起家的?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他们多数是善于经营或者因有某种技艺而积累了一定财富的一般佃户。富裕农民依靠新型的经营方式,一方面对旧领地进行蚕食,即一块一块地承租和购买领主的自营地;另一方面也对小农份地进行吞并,即将无力经营或找到更佳生计的小农的土地吸收过来,以至他们增多的土地往往分散在若干村庄。让我们分析一下富裕农民威廉的地产来源。他是汉丁郡托斯兰百户区陪审员,共有160英亩土地,却来自4个庄园的13个田主。他每次买进或租进的土地,几乎一半都在1.25英亩或1/4至1/2维尔盖特(注:1 维尔盖特大约相当于30英亩左右,1英亩相当于6.2市亩, 富裕农民威廉160英亩土地已是不小的面积。)之间,可见多来自中小农户之手(注:科斯敏斯基:《英国13世纪农业史》,牛津,1956年英文版,第261 页。)。这样大的土地面积,绝无可能自己家耕种。在超经济力量衰退,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日益成熟的环境下,求助工资劳动者是他们最佳的选择;实际上,这种新兴的生产方式使雇主空前获利,所以他们才那么热切地扩张土地。显然,这种新兴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因农民普遍参与商品经济而发生,而新的生产组织的确立反过来为农村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开拓了新的前景。 劳役折算为货币地租后,许多领土也曾雇佣劳工,直接经营土地。但由于旧贵族非实业化的倾向,再加上陈旧的庄园体制制约,原领主或代理人搞雇工经营总是力不从心,无法与生产起家并依靠市场逐渐起步的富裕农民雇佣经济竞争。黑死病疫之后,欧洲粮价大跌而劳动力价格上扬,对于举步维艰的领地经济犹如雪上加霜,封建领主大都入不敷出,常年亏损。所以出租自营地,坐吃固定的年金,成为领主不失明智的选择。 领主自营地出租,时常在佃户中间大致分割,不过,在更多的情况下,是将自营地集中出租给一两个有实力的大户。他也许是一个乡绅、一个骑士或一个商人,许多时候就是一个富裕农民。欧洲中世纪史学家庞兹指出:“如果一个合适的承租者能够很容易物色到,那倒令人奇怪了。他们必须是有技艺的和成功的农夫,还要有一笔资金垫付以进行大块土地的经营。他们大概要在较富裕的上层农民中才可以找到。”(注:庞兹:《欧洲中世纪经济史》,伦敦,1986年英文版,第218页。 )领主自营地常常以一个大的、完整的单位租给某个杰出的佃户,包括各种类型的土地和建筑物,诸如厅堂、厨房、谷仓、牛棚等。有时连羊群和牧场也一起租出去,被称作“家畜租佃”。这种承租方式,在意大利、低地国家、日耳曼的莱茵兰、英格兰和法兰西等地都相当普遍。租期一般都比较长,在意大利为6年到9年,在法兰西为30年到50年,在英格兰为70年,最长为99年,甚至为几代人。在这一时期,租金一般是固定和偏低的,而且明确地写进合同中。例如,在普罗旺斯,写进合同的租金仅相当于以前的1/4甚或1/8,在法兰西其他地区则仅为原地租收益的3.13%和2.33%(注: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第 329~330页。)。 富裕农民经济的扩张过程,就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的农场经济替代封建地产经济的过程。同时,以此为基础,富裕农民在地方事务中的政治作用,也令人瞩目;最迟到15世纪中期,他们实际上控制了乡村的司法和行政事务。他们的活动改变着乡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一方面瓦解着封建领地,另一方面使村社共同体不断分化出少地或无地的农民。西欧中世纪佃户经济一向具有的稳定性,日益受到威胁。新崛起的富裕农民和其他乡绅等,总是企图把传统佃户撵走,包括利用其暂时困难或者未能履行契约,将份地转移到自己手中。在西欧各地,有相当一批这样丧失土地的公簿持有农,加入到农业工资劳动者的队伍。 这样,随着农民内部土地占有平均化局面倾圮,也随着领主自营地不断肢解,由富裕农民开创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结构很快地发展起来,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到15世纪,“资本主义地租农场主出现在土地所有者和实际从事劳动的农民之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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