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通过对一些奴隶买卖契约的解析,发现因债务而沦为奴隶的现象全部发生在苏穆埃勒和瑞穆辛等早期国王的统治时期,在古巴比伦时期的中后期很少有文献记载债务奴隶。其次,汉穆腊比之后的巴比伦王朝在对外战争方面总体是失利和退缩的,市场缺少战俘或者被征服民众奴隶。因此,古巴比伦王朝中后期奴隶数量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奴隶的后代,一是购入外国的奴隶。由于国内债务奴隶几年后即被国王们的解负令所解放,国内的债务奴隶资源总体上数量在递减或平衡。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不能被解负令所解放的永久性的外国奴隶的价格势必普遍高于国内的债务奴隶。(44)这8条文献可以分为3种类型:前3篇文献(即YOS 12,no 76、YOS 12,no 108、YOS 12,no 552)为无附加条件的女奴买卖;中间的两个文件(即CT 33,no 41、VS 7,no 53)为附加了背景调查期和癫痫病考查的女奴买卖;最后的3个文件(CT 48,no 66、VAT no 1176、VAB 5,no 105)则是关于男奴的买卖(CT 48,no 66的买卖金额破损而VAB 5,no 105的奴隶数量不准确)尽管波拉尼(Karl Polanyi)从经济文献、交易地点、专业术语以及希罗多德的论述等7个方面对古巴比伦社会的市场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当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贸易,(45)但是,从这些奴隶的买卖价格中透露出的信息仍然是了解当时的奴隶市场的重要途径。 第一类文献合同清晰简洁,都发生在叁苏伊鲁那统治时期的拉尔萨城,女奴的价格分别为20“锱”、18“锱”、“锱”银子,平均价格为17.75“锱”银子。叁苏伊鲁那统治了38年,在目前我们收集整理的72条古巴比伦时期奴隶买卖文献中有16个文件发生在叁苏伊鲁那统治的前19年里,其中女奴文献12条,男奴文献4条。在那9条买卖国内女奴的契约中,涉及的女奴平均价格为8.46“锱”银子,(46)基本上等于从国外购入的女奴价格的一半。这可能表明叁苏伊鲁那统治时期的拉尔萨城奴隶市场对女奴的需求比较大,并因此退高了从苏巴尔图购入的女奴的价格。第二类文献发生在阿米迪塔那统治时期,是两条比较特殊的奴隶交易文献,在附加了对女奴的背景调查期和癫痫病的考查后,女奴的价格大幅增加,分别为64“锱”和57“锱”银子,其平均值60.5“锱”银子,是普通的外国女奴价格的3.4倍,是国内女奴价格的7.2倍。这些高价数字可能表明,这时期外国奴隶数量较少和健康和美貌的女奴可以使男性买主拿出更多的银子,也可能是由于当时癫痫病的发病率较高,健康女奴数量较少的原因。在第三类文献中,契约7显示男奴的价格为20“锱”银子,该买卖发生在叁苏迪塔那统治的第13年即公元前1613年,地点在西帕尔城。在72个文件中与该文献时间最为接近的契约是AO no 4499,发生在公元前1647年的西帕尔城,当时男奴的价格是12“锱”银子。在这3种类型的契约中的从国外购入的奴隶的价格明显高于国内奴隶的价格,尤其是女奴的价格差距更大:古巴比伦王朝晚期的战争失利而导致国内十分紧缺永久性外国奴隶的状况跃于纸上。 五、结论从国外购入男女奴隶来为王室或公民家庭从事生产和家内劳动以及作为繁育工具是古巴比伦时期两河流域地区文明的持续繁荣的重要支撑,以上8件文献为认识这一重要结论提供了直接的证据,同时,它们还为奴隶买卖的契约形式、奴隶性别、来源、数量、疾病质量检查、不同时期或不同用途的奴隶价格的差别和出卖者和购买者身份以及交易中介提供了较详尽的内容。我们还讨论了两河流域国家“解负令”对减少国内债务奴隶数量的作用和对国外的军事优劣对外国奴隶的价格的影响以及商贸运输方式等问题。我们甚至发现了在古巴比伦时期出现了一个新的职业阶层--专门从事外国奴隶的奴隶贩子:(47)他们先收下要购买奴隶的主顾们的银钱,然后按照主顾的要求去国外选取购买符合顾客愿望的奴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至委托人的手中。这一从事外国奴隶贸易行业的产生是古巴比伦奴隶制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而这些出土的泥板契约也为认识奴隶社会在两河流域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史料证据。 [收稿日期:2012年8月25日] 注释: ①黎澍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历史科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1页。 ②[德]黑格尔著,王造时译:《历史哲学》,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403页。 ③本文中所涉及之人名、地名等翻译均参考自吴宇虹先生编制之《亚述学专有名词的中文音节对译标准化建议表》。 ④H.W.F.Saggs,Babylonians,London:British Museum Press,1995,pp.55-56. ⑤巴比伦城遗址位于幼发拉底河东岸,今巴格达南88公里处。 ⑥迪勒巴特位于幼发拉底河东岸,巴比伦城东南30公里处。 ⑦埃什嫩那位于伊拉克中部迪亚拉河谷,今巴格达东北30公里处。 ⑧以罗马人的标准来判断,从公元前21世纪的《乌尔那穆法典》到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腊比法典》都是一些极端例子的“明智的”法律判例汇编,不是真正成文法定的法典,它们远远没有涵盖所有困难的意外情况。在这些判例中,有罪或者无罪的标准极多。而与这些法律汇编相对应的则是代表了两河流域法律实践的合同和契约。参见W.W.Hallo,Origins:The Ancient Near Eastern Background of Some Modern Western Institutions,Leiden,New YorK,& Kln:Brill,1996,p.330。 ⑨例如《汉穆腊比法典》第7、15、16、141、144、146、170、171、175、176、205、213、217、223、226、227、231、252、278、279、280、281、282条都提及奴隶,牵涉到买卖、债务、婚姻、殴打、手术等内容,其中奴隶分为3种:王室奴隶、穆什根努的奴隶和阿维鲁的奴隶。中译见吴宇虹等:《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⑩同古代其他社会一样,古巴比伦时期奴隶的来源也主要集中在战俘、债务人、家生奴隶等3方面,格尔布曾归纳出两河流域地区依附劳动力的5个来源:“(1)从属种族(subject ethnos):来自于被外来民族所征服的本国居民;(2)来自于国外的掠夺奴隶制(foreign-born piracy slavery):其中包括被从本国诱拐而来的个人(男人、女人及孩子),最终将在国外被卖掉以及使用;(3)家用奴隶制(house-born slavery):包括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奴隶并且仍然处于奴隶地位的个人;(4)本国破产阶层(native impoverished classes):包括本国出生的穷人或破产的人,以及由于某种原因而失去其生活资料的后代们,他们有时被迫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奴隶或农奴为另一个家庭劳动;(5)外国战俘。”参见I.J.Gelb,"Prisoners of war in Early Mesopotamia",Journal of Near Eastern Studies,Vol.32(1973),pp.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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