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的历史底蕴及其对英国封建君主政治的影响(3)
《大宪章》签订后不久,亨利三世上台,为了巩固王位,辅佐国王的重臣确认《大宪章》。然而,《大宪章》中的一些承诺并未兑现。例如,《大宪章》规定贵族男爵领的封地继承金的缴纳为一百镑,但其颁布后这一承诺并没有被国王恪守。《国库卷档》有关这一类记载,1220年,理查德·得·哈科尔特交纳了500磅。1224年,尼吉尔·得·莫布雷交纳了500镑,约翰·得·比尔金支付了300马克;1227年,罗伯特·菲兹·莫尔得雷德支付了200马克;1234年,约翰·菲兹·阿兰交纳了1000磅;1247年,罗吉尔·得·莫尔蒂梅尔交纳了2000马克;约翰·得·维尔登交纳了300马克(23)。亨利三世亲政后,虽曾于1253年为获得贵族的财政支持再度确认《大宪章》,但实际上却独断专横,重用外国人,甘愿受教皇敲诈,并发动远征西西里的战争,不顾荒年要求贵族缴纳其三分之一的收入以充军费,引起了贵族的反叛,1258年开始的贵族改革运动中,《大宪章》多次被贵族作为与国王博弈的筹码。1258年贵族制定的《牛津条例》中就规定:国王不能任意没收地产、分配土地与监护土地,也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战争。1264年8月,亨利三世与反叛贵族达成协议,承诺永远遵守之前由国王赐予臣民的《大宪章》(24)。1265年3月,亨利三世进行和平宣誓,承诺如果违背《大宪章》,将被处以绝罚(25),但他背后却让王子备战,几个月后,王室的军队在埃夫舍之战中将反叛贵族镇压。大约在此时问世的体现了贵族诉求《刘易斯之歌》,从一个角度揭示了《大宪章》或“法律”难以限制国王的尴尬状态。该作品抱怨亨利三世独裁暴政,按照自己的喜好和意志来为政,延揽和重用来自外国的人为廷臣,贬黜忠耿的贵族,并将之作为“叛国者”加以惩罚,“英国人被当做狗那样藐视”(26)。因此,在上帝的支持下,西蒙伯爵高举“复仇”义旗,率众为民众的权利而战,最终在刘易斯一战中击败国王及其追随者。作者感叹道,“通常说,‘当国王乐意时,法律也就趋之’。但真理却是,只是在国王屈服时,法律才挺立起来”(27)。 《大宪章》的限制与国王独裁交替的情况,在此后的三个爱德华国王统治时期也不时出现。1297年,爱德华一世在全国征召军役跨海支持弗兰德尔伯爵对抗法国国王,当即遭到贵族抵制,认为王国此时受到苏格兰、威尔士的威胁,进军弗兰德尔既无价值也有风险。诺福克伯爵罗吉尔·毕哥德、赫里福德伯爵亨弗雷夫·德·波亨等为代表的大贵族,向国王递交了《进谏书》(The Remonstrances),其中悲叹,“整个王国的共同体深感悲伤,因为他们并未受到与王国的法律和习惯一致的对待、没有受到与他们的前辈常常受到的一致的对待,他们也没有享受到他们未享受的特权,这些特权被武断地搁置在一边”(28)。《进谏书》除了为此抱怨国王外,还反对国王为此军事行动任意征税,违反了《大宪章》,声称他们前辈没有到弗兰德尔去服军役的义务,此时被征调重税,让其更不堪负重(29)。在贵族强大压力下,爱德华一世颁布《宪章确认书》(Confirmatio Cartarum),其中宣称:国王亨利三世时期“被整个王国一致同意而草拟的章程”需要得到遵守,任何与之相悖逆的评判“将是无价值的和无效的”。为了王国战争和其他需要而征调税收,应该“得到整个王国的一致同意,为了这一王国的共同利益”(30)。尽管如此,爱德华一世并不愿意受到限制。到了1300年,他在一令状中却将国王权威宣示出来:“在制定这份敕令时,国王和他的御前会议成员都在场,希望和打算国王权威的权利和特权在所有事务中被保存下来”(31)。 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贵族集团要求监督王家政府,议会制进一步发展,使得《大宪章》的历史影响一度升温。国王即位后不久,贵族集团立即与以国王宠臣加维斯通为首的“王党”激烈冲突,并试图控制王国政府的核心——国王的“内府”。贵族代表在谏议文中提出《大宪章》展示的“王在法下”的精神,并将国王个人权力与“君权”(Crown)区别开来,声称效忠“君权”比效忠国王本人更重要,要求国王清除奸邪之人,遵守王国法律。1311年,在御前大会议上,以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为首的“贵族立法团”(Lords Ordainers)拟定了浸润着《大宪章》精神的《约克法令》(The Ordinances of York),其中要求:国王需每年召开议会,需“征得他的贵族的建议和同意”来任命朝廷和内府的重臣,驱除加维斯通等奸臣,废除爱德华一世以来“违背了《大宪章》”的苛重税收。(32)次年,贵族集团逮捕并处死了国王宠臣加维斯通,但国王并未甘愿受限。不久,国王宠信德斯朋塞父子(The Despensers),继续培固势力,唆使“王党”与贵族发生武装冲突,双方在1318年达成休战协议,其中的一个内容就是重新颁布《大宪章》。1322年国王在博罗桥(Borough bridge)一役中彻底击败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而控制了政局,处死25名大贵族,旋即召开约克议会,制定《约克法规》(The Statute of York),废除1311年的《约克法令》,国王权力再次膨胀,直到其被王后宫廷政变废黜。 爱德华三世即位后,基于其父的“前车之鉴”,为了稳定统治形势,在第一届议会召开时就确认了《大宪章》。当其臣下建议他派军剪灭前朝反叛的贵族时,坎特伯雷大主教用《大宪章》提醒这位年轻的新王,要遵守“已经成为王国法律”并在其加冕誓词中体现的《大宪章》,不要随意去攻击王国中的任何人(33)。爱德华三世亲政后,百年战争爆发,贵族阶层全力支持国王在大陆与法国进行领土战争,因此,几乎没有发生援引《大宪章》来与王权冲突的现象,只有一次是例外,即1340至1341年间随国王在大陆作战的王家“内府”与留在英国摄政的坎特伯雷大主教斯特拉特福德的冲突。其时,国王在首次远征回国后,将战争失败归结为大主教及其所统官员在后勤供应上的失职,逮捕了其中几人,并拒绝他们以教士身份提出的对世俗审判豁免权的要求,由此而导致国王与大主教之间的争吵。大主教遂在1341年1月给国王写信以《大宪章》精神相威胁,其中警告国王,不要像其父那样违背《大宪章》、重蹈其父被废黜的命运,指出国王听从邪恶朝臣的谗言逮捕臣吏、贵族是“违背了王国的法律和《大宪章》”,践踏了其加冕上对之遵守的承诺(34)。在随后召开的议会中,该大主教和上议院还数次坚持国王必须恪守《大宪章》的二十九、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妄为。上议院中的教会贵族,还不时提出对贵族的惩罚“须经过同级贵族审判”。此外,议会也针对爱德华二世的倒台和王后阴谋集团的独裁,不时拿《大宪章》说事。1331年的议会法令规定,自此之后任何人都不得被违背《大宪章》的指控而让国王没收其土地财产。而1354年的议会法令更外延了《大宪章》第二十九、三十九条所保护的“自由人”的含义,规定“任何人,无论其财产或处境如何”,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被剥夺财产、监禁与处死(35)。尽管如此,《大宪章》仍难以限制王权。由于此时不断展开对外战争,战争费用负担十分沉重,国王对民间的钱物的随意征调不时出现。正因为因此,出现了《爱德华三世镜鉴》(mirror of king Edward Ⅲ)这一作品,作者署名为帕古拉的威廉(William of Pagula)。该著的主基调是,寓国王的权威与尊严于道德和宗教的理论框架中:君主应当崇奉上帝的正义与公正,君主的职位和权威源于他根据上帝的意志来公正行事。他应当受法律限制,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公正意愿。当君主显得错误时,一定是错误的建议使然,这样的建议应当在国王那里被废除。文中对国王的征调更是十分不满,极力揭露国王朝廷的吏员、法官压价强制购买民间货物的行径。作者甚至愤怒而大胆地指出,“我的国王陛下,在某些行为上,你与强盗头子一样”,对民间肆意劫掠。而“根据普通法,任何人都不应当攫取他人财产,如果所有者不愿意和没有正当理由的话”(36)。作为一个国王,即便是皇帝,也不能以压价购买货物的方式来掠夺民众。文中进而强调,“虽然应当说在一些地方君王并不被法律支配,然而,根据法律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适用的”,这是因为“君主的权威依赖于法律的权威”,因此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37)。这样的指责,在当时并非是无病呻吟,从一个侧面显示,要用《大宪章》这样的约定来严格限制一个强有力的国王显然是不现实的。 理查德二世时期,随着国王与贵族集团之间的权益之争再度趋于紧张,《大宪章》再度显示出其限制王权的政治效应。在该国王冲龄即位加冕后,下议院旋即在议会中以宣读《大宪章》的形式作了请愿,提醒其“像他在加冕典礼中被要求的那样维持和遵守《大宪章》”(38)。1380年在北安普顿议会期间,《大宪章》又被向早到的代表宣读。同时,贵族集团在议会中与“王党”的权力较量也随之更为激烈。不过到1389年亲政后,国王随即违背承诺,实行独裁统治,不仅控制议会,任命宠臣主政,而且处死、监禁与流放一批教俗贵族,并剥夺其财产。国王甚至公开宣称,法律在自己的口中和胸中,惟有自己“才能够制定和改变王国的法律”(39)。由于失去贵族支持,理查德二世在1399年被其堂兄兰开斯特的亨利武装推翻。为了证明自己阴谋篡权的合法性,亨利在是年9月底召开的议会上,发布指控国王的三十三条罪状,谴责国王违背加冕誓词中的承诺,专制独裁,重用奸臣,侵夺臣民土地、财产,不经法律审判处死臣民等等。其中的二十六条虽然没有提到《大宪章》,但却贯穿了其精神,指责国王违反“王国的法律和习惯”,任意剥夺“自由人”的财产。第二十七条则公开讨伐国王“违背了1215年《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对指控的臣民实施残酷的“决斗法”来进行审判。第二十八条也申诉国王“违背大宪章”而遏制教会的司法权(40)。 如果说,《大宪章》在14世纪因王权与贵族的数次剧烈冲突而显示出特有的政治效应,那么到了15世纪,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这样的效应呈现出日益淡化的趋势。用武力篡位创建兰开斯特王朝的亨利四世,为了获得贵族、教会的支持,给自己的权威披上合法外衣,在位十五年先后六次确认《大宪章》。在国王莅临的第一次宗教会议上,有人乘机提出了教会特权“尤其是《大宪章》中包含的那些特权”的享有要求。在1404年议会上,对王家“内府”多有抱怨,但追随国王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在上议院演说时极力为之澄清说,国王的政府从未像当下这样受到有效监督,国王会按照《大宪章》的原则为政,遵守法律,实施公正(41)。亨利五世在位九年中,一批有关所谓不经过“法律程序”而被剥夺土地财产的申诉曾接踵出现,被说成是违背了《大宪章》之精神,但都并没有得到解决。这是因为国王此时正率领贵族专注于大陆战争,权威凸显,《大宪章》的政治效应难以显现。到了亨利六世统治时期国王患有癫痫病、王权孱弱,贵族集团中的派别斗争十分激烈并演变成“玫瑰战争”,《大宪章》的影响也就随之日益淡出。到了15世纪后期,尽管“王在法下”的呼声仍旧连绵不绝,但诚如史家所言,在此时的英国,“《大宪章》不再在政治生活中占据中心位置”。究其原因,是爱德华四世和理查德三世的统治显示出比较专制的“新君主制”的倾向,又因饱受战祸,“英国民众既不反对王家主权的彰显,也的确没有围绕着《大宪章》来捍卫他们的特权”(42)。这一时期的政治与法律思想,其实也折射出这一状况。著名法学家、法官托马斯·利特尔顿(T·Littleton)在爱德华四世时曾关注《大宪章》并提出一个设想,即在上议院议员被指控犯有叛逆重罪时,必须依据反映了《大宪章》原理的法令,让他由议会中“同僚”来审判。此外,利特尔顿还把《大宪章》中的“王国法律“说成是这意味着“普通法的程序”。不过,在他的享有声誉的代表作《占有权》一著中,却几乎没有提及《大宪章》。同时代的影响更大的福特斯鸠爵士(Sir John Fortescue),似未受《大宪章》的影响。他在《英国法律颂》等著作中反对罗马法中“凡君主喜好者即有法律效力”的信条和“王大于法”的君主独裁,反对国王不经民众同意而征调税物,要求国王恪守法律,“不能够任意改变他的王国的法律(43)。尽管如此,福氏在阐发这一“有限君权”思想时,从未提及到《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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