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时间为每年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在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的讲话而确定的。 其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网络配图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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