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 现代人对于秦朝律法的印象,多半是极为严苛变态的,比如轻罪重罚。其实很多时候,是以讹传讹。例如“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虽然听着很吓人,但却非秦朝的律法。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是商朝的规定。韩非子这段文字的大意是这样的:殷商时期法律规定,在公路上撒灰要处以断手的刑罚。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处罚过重,便来请教孔子。子贡说:“撒灰于公路是很轻的罪过,而砍断一个人的手是很重的处罚。古人为什么这么残酷?”孔子回答说:“不往公路上撒灰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而被砍断手臂是人们很害怕的处罚。古人认为,让百姓做容易的事情而避免害怕的处罚,是很容易办到的,所以这样制定法律来推行。” 根据韩非子的这段文字我们知道,“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并不是秦帝国的法律,早在殷商时期就在实行,据此来批评秦帝国严刑峻法是张冠李戴。 西汉刘向《说苑,指武》记载,“行不由路,谓之奸人,奸人者杀”并不是秦帝国的法律,而是公元前3000年黄帝《理法》中的规定:行路不走在现成的道路上,就要被当作奸人处死。 考察云梦秦简,我们知道,秦国的法律没有“轻罪重罚”。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反倒是公平合理相当宽仁。 举个例子,对于百姓犯罪来说,盗窃在那个时代是仅次于杀人的大罪。所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就是盗窃,贼就是杀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治理百姓,最要紧的就是严惩偷盗和杀人。所以,李悝的《法经》第一篇就是《盗法》,第二篇是《贼法》。对于偷盗的处罚十分严厉:“拾遗者膑”。捡拾别人遗失的东西,就要被判处挖去膝盖骨的酷刑,李悝的解释是,因为这个人产生了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盗心” 同时代由贫民参与制定的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对于偷盗别人庄家,或者让自己的牲口偷吃别人牧草,是处以死刑。 而秦律对于偷盗六百六十钱以下的罪犯,仅仅是脸上刺字然后服徭役。六百六十钱相当于壮年男子4个月的工资收入。犯罪金额远远高于“拾遗者”和“盗牧者”,处罚却远远轻于魏国李悝的《法经》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而且,秦国的法律,也不是像“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那样希望用严酷的惩罚来制止犯罪,而是讲究罪罚相当,既往不咎。 比如云梦秦简的《法律问答》中提到一个案例,有人在大赦令下达之前,盗窃了一千钱,直到大赦令发布之后才被抓获,问对该罪犯如何处罚?秦帝国的司法解释是:不予处罚。 同时,秦国的法律也并不是想方设法要重罚罪犯。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有这样一个案例:罪犯甲偷了一只羊,栓羊的绳子价值一钱,问是否应该把绳索的钱计入犯罪金额一同量刑?司法解释是:因为罪犯甲的犯罪目的是盗羊,绳索只是牵羊所用,因此,不应该将绳索计入犯罪金额量刑。 事情很清楚,秦国的法律是公平合理,宽严得当。批评秦国“轻罪重罚”是暴政,实在是张冠李戴,信口雌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