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 清末新政是清朝末年的一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运动,也是中国现代化的重大事件之一。1901年,在慈禧太后的默许下,满清政府进行改革,但改革内容多与1898年的戊戌变法雷同。 清朝末年, 由于义和团运动盲目排外,造成列强大举入侵。当时的清政府及其军队已经无法应付当时的政治局势,财政上也早已严重亏空,这使清朝统治者感到自己的统治地位已经开始动摇。加上列强不断给清廷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迅速改变当前的无能状态。因此,维护清王朝的统治成为统治者们面临的首要课题。于是,1901年,慈禧太后正式宣布实行“新政”。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用光绪皇帝的名义颁布上谕,命督抚以上大臣就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问题详细议奏。 1901年2月6日《申报》1版《本馆接奉电音》: “……世有万祀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着于论语……总之,法令不更,锢习不破,欲求振作,难议更张。着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督抚,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或取诸人,或求诸己,如何而国势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裕,如何而武备始修,各举所知,各抒所见,通限两个月,祥悉奏议以闻……” 1901年4月21日,慈禧太后又下令成立了以庆亲王奕劻为首的“督办政务处”,作为筹划推行“新政”的专门机构,任李鸿章、荣禄、昆冈、王文韶、鹿传霖为督办政务大臣,刘坤一、张之洞(后又增加袁世凯)为参予政务大臣,总揽一切“新政”事宜。张刘二人联名三次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定出改革方向,学习日本,推行君主立宪制。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颁布《仿行立宪上谕》,预备立宪,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1906年9月3日《申报》2版《电传 上谕》: “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涂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1908年8月27日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大纲共23条,其中“君上大权”14条,“臣民权利义务”9条,满篇“议院不许”干涉君主,臣民需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且先后有《大清报律》等出台,伪立宪的嘴脸暴露无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