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明清的《投辖录》说,开封有个“大桶张家”,超级土豪,手下一大班子行钱。某天,张家的二世祖到行钱孙助教家作客,老孙办酒置席款待这爷,喊闺女劝酒,“容色绝世”,二世祖要求娶做媳妇。老孙眼睛一亮,却怪不好意思地说,我是您老的家奴,家奴做了郎主的丈人,会被亲邻笑话的。 洪迈的《夷坚志》说,江西抚州有个贩布起家的陈泰,发财后,放高利贷给附近州县,生意红火。淳熙五年(1178年),老陈到乐安县讨债,却小命呜呼。杀人犯叫曾小六,老陈的代理人之一。曾小六借了老陈500贯钱放贷,本赚利,利滚利,发了财,当了“甲首”,开了货栈,存布几千匹,但想做“老赖”,于是直接干掉老陈。 这两个故事说明:第一,行钱与钱民,类似伙计与老板,并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是纯粹的货币依附关系,因此风险较高,比较考验人品。第二,行钱们哪怕自称奴才,但绝非下层百姓,曾小六是“甲首”,老孙是“助教”,均属地方势力的代表。第三,商业资本转化为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又转化为手工业作坊的生产资金。第四,钱民寻找代理人经营高利贷,在宋代相当普遍。第五,大款钱民的高利贷活动,范围很广,与行钱上下勾结,结成一个相当可观的高利贷网络。 如果行钱办事靠谱,钱民信任,有时还代替钱民去经营大宗买卖。《夷坚志》记载,泉州王元懋“所蓄奁具百万缗”,“主舶船贸易”,淳熙五年,委派行钱吴大做全权代表,带领38人的贸易团队,出洋搞贸易,一去10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