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住房 一般居民住房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踰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半间破屋,当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 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 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 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 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