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奴婢 良贱制度伴随着中国历史不断前行,但在两宋时期却有了特殊的转变。宋朝时,良贱制度被打破,奴婢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这从整个历史来看都是意义深远的。 两宋时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古时期森严的良贱制度也逐渐被打破。宋仁宗时赋予了私人奴婢编户齐民的法律地位,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后官奴婢制度消亡。无论是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还是从世界中世纪法制史来看,这种取消良贱制度的创举都是史无前例的。 从古代法律的层面上讲,良贱是指两类人不同的法律地位,贱民的基础惫成是官、私奴婢。自秦至五代,历史条件不同,奴婢的法律地位也有变化,而相因不改的是官、私奴婢来源与民事权利客体地位。魏晋南北朝时期,奴婢的法律地位急剧下降。到北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良贱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年)诏:“奴婢非理致死者,即时检视,听其主速自收瘗,病死者,不须检视。”太宗、真宗朝,进一步保护奴婢的身体权与生命权,主人不得私自黥面及擅杀奴婢,更不能把奴婢视为畜产估价。景祐元年(1034年),政府规定商人、佃农、奴婢均为编户齐民,这意味着压抑下层百姓权利的种种桎梏得以剔除,而对奴婢生命权的保护亦更加深入具体了。“开封府言旧制,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死日不须检验,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仁宗诏令“今后所申状内无医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差人检验”。朝廷增设了医生签署死亡报告的款项,依法约束雇主。 实际上,从北宋建国以来,奴婢的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在正式文献中,多采用表现雇佣关系的“人力、女使”的称谓。宋朝人力、女使与雇主的“主仆关系”,与以前主人奴役奴婢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诸于人力,女使,佃客称主者,谓同居应有财分者”。雇主重视人力、女使的品行优劣,区别对待。若雇主品行不端,人力、女使则处于弱势,因按同居法,有上下之分,尊卑之义。但是人力、女使在契约届满后去留自由,不愿留者,主仆关系自然消失。 与前代相比,北宋官奴婢的数量相对减少,新发现的《天圣令》残本10卷中废弃了唐令中不少官奴婢的法令,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奴婢赏赐制度、官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仁宗以后,逐渐减少把罪犯籍没为官奴婢的做法。到南宋建炎以后,籍没罪犯为官奴婢的制度得以正式废止。 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在世界中世纪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而且在中国封建社会也属难能可贵。与宋代同期的辽、西夏、金、蒙古国皆存在良贱制。明朝时期,商品经济大为发展,奴婢数量较之金、元大减,但是买卖奴婢的制度并未废除。清朝从康熙以后诸帝都制定了一些奴婢从良的民事法规,但与宋代奴婢整体地位提高为良人仍存在较大差距,直到清末沈家本修律,与世界近代大陆法系接轨,奴婢制度方告结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