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失望:他只钟情脚下的那片土地 张作霖和日本打交道一共24年,以1916年张作霖执掌奉天为界,前后分为两个不同阶段,恰好每个阶段各12年。前12年,张作霖对日本以巴结、逢迎为主,日本对张作霖以观察、考验为主;后12年,主要是互相利用,在互相利用的过程中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矛盾,日本对张作霖主要是控制与索取,张作霖对日本则主要是摆脱与抵制。张作霖对日本的控制和贪婪地索取逐渐由忍耐走向反抗,日本对张作霖的摆脱与抵制则逐渐由希望走向失望。 没有希望也就没有失望。日本最希望什么?希望从张作霖手里得到更多的土地商租权、铁路控制权;希望他只买日本的军火、只聘日本顾问;希望他割断与中央的联系,实行满蒙独立……土地、铁路、军火、顾问、独立,是日本最想要的,可张作霖只钟情他脚下的那片土地,这五样,张作霖一样都没有给,令日本大失所望。 五、到手的“三权”被废了,日本人哑巴吃黄连 日本依据“二十一条”附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攫取了在“南满”及东蒙的土地商租权、杂居权、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权。这“三权”,说白了就是日本一点一点蚕食、一块块吞并、化整为零、分步推进、不显山不露水、缓慢而实际、和平而险恶、用非军事手段占领东北的关键步骤之一,它比武装占领更阴险。张作霖对此严重性了如指掌,但要阻止这种和平占领,难度极大。一是日本决心大,不会轻易放弃;二是有两国中央政府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很难找到拒绝的理由;三是不易引起其他国家的注意,不可能借力打力;四是有的中国土地所有者为贪图租金之小利,不顾国家利益愿意租让。上有中央政府条约,下有地主配合,外无力量可借,内少可拒之理,张作霖作为地方政府官员,欲阻止日本的和平占领,难度可想而知。 张作霖就是张作霖,他采取建议中央与日本交涉、总体不否具体否、密令否明令等一系列手段,硬是顶住了压力,使日本和平占领东北的阴谋,处处受阻,终归破产。 牵着中央鼻子走。张作霖发现奉天太平寺和尚擅自将寺产租给了日本人。张作霖立即致电北京国务院,要求中央政府与日本政府定明,有民国执照的方可出租,其他租照、地册及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此招等于釜底抽薪,甚是厉害。因为国有土地,包括矿山、森林、草原等,私人不可能有执照。另外,多数地方还没来得及颁发执照,有民国执照者寥寥无几。这就等于在法律上保证了东北绝大部分土地不可能被蚕食。北洋政府也看明白了张作霖此条建议所隐藏的玄机,大加赞赏,称其为“正本清源之法”。但张作霖觉得上述措施仍然不够彻底,再次致电北洋政府外交部:“请将前电验明民国执照一语删除,暂定为‘日人商租须在该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查无纠葛,始准立契’。”这样一来,把唯一可能以民国执照出租土地的路也堵上了大半,“报明”官府,官府就有了控制权,查无纠葛,谁查?自然是官府去查?中国的私人土地哪块查不出来“纠葛”?有无纠葛,谁来认定?自然都是张作霖控制下的地方政府。这样,中央给予日本的“三权”,张通过两次建议,两次釜底抽薪,将“三权”控制在了自己手里。 总体承认具体否。中央签订了“二十一条”,张作霖作为政府官员无权废止,但为保住土地不被日本人占领,只能在法理层面进行抵制。张作霖组织法律专家制定了一系列地方规章,以“小法”对“大法”。如《租用地亩规则》规定:“下列土地不得租用:所有权未定者,依法禁止耕种或建筑者,荒地和未经查报登记者,与林地纠葛未经勘定者,买卖不明或盗典盗押者,若有土地租佃关系发生,中国地方官署有权令其解约”。总体上没有拒绝中央的条约,实际上予以具体否定。 重拳惩治出租者。张作霖执掌奉天后,日本不断向其施压,要求兑现“二十一条”中涉及东北的各项条款。张作霖一方面与日本虚与委蛇,一方面下达禁止和限制日本的训令。鉴于与日本的微妙关系,张作霖所发训令,都以秘密训令的形式下发。如1917年底,张发出训令:“本省长根据奉天省议会决议,训令省内各县转令各地方,自明年1月1日起,人民商贾等不得将土地私租与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向外人私自借款。否则,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以盗卖国土罪及私借外债罪论处。”在中国还有比“卖国”更重的罪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