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官员买妾,还要从官库里支钱。明代御史宋准到金华办案,回京时买了一妾,竟巧立名目向金华府支取了一百两银子,远远超过买妾所用,已是公开敲诈贪污。有的著名清官也公开买妾。以执法刚正著名的海瑞,多次弃妻再娶并买妾,他年过花甲,又买了两个年轻的妾,妻妾争宠,导致两妾同日自缢。 元、明、清关于处罚买卖妻女的法令,也反映了买妾的盛行和拐卖妇女的猖狂。元律规定,本夫得到奸夫钱财而将妻休弃,让奸夫娶去,即明休暗卖,本夫奸夫均受刑杖,妻仍归本夫。明、清律均规定,对于“卖休”、“买休”(明休暗卖)的买卖双方及被卖妇女,均处杖刑,女遣归娘家;债权人令债务人以妻抵债,也受杖刑,如属强夺,罪加一等。地主、高利贷者等“债权人”逼欠债者以妻女抵债的现象,野史笔记都有大量记载。明、清律又规定,妻子与人通奸,逼使本夫休妻,妻趁此与奸夫成婚,奸夫受杖刑,妻子则断归本夫,听凭本夫定价出卖。 这样,卖妻又合法了,而且很难避免在这个法律掩盖下进行“卖休”、“买休”的犯罪活动。由于法律只处罚卖妻和买人之妻者,而不禁止买卖丫头婢仆,有人就钻这个空子,收买幼女,待价而沽。 据《清稗类钞·奴婢类》说,明、清时代的岭南,不少人靠此暴富。他们利用灾荒廉价收买幼女,甚至假装行善收养幼女,对她们进行烹饪、刺绣、识字、记账等技能的挨训,待她们长成少女,就根据她们的长相、技能寻找买主,俊俏的卖给官员或商人做妾,差一点的卖入妓院或私人戏班,平庸的作为婢仆出卖,人才出众的可以卖上千两银子,有些破落户靠此使家门再兴。 在《红楼梦》中,贾府的那批少女伶人,就是从江南采买的。每遇大灾荒,更是各地都有插草标卖妻女的惨象。被买做丫头婢仆的,有不少又变为主人的妾。《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就是由灶上婢变成西门庆的贱妾;《红楼梦》中的袭人等一批贾府丫头,分别成了主人的妾。从买丫环婢仆到从中拣选做妾,可以说是买妾的一种过渡方式。 从卖女到卖妾之间,还有另一种常见的中间环节,就是妓院。 妓院买入的女性,虽然是为了利用她们接客赚钱,如果嫖客肯出足够的价钱使某妓女从良为妾,不但妓院老板肯做这种生意,妓女本身也认为是跳出火坑的良机。风流士大夫、富家子迷上名妓之后,也常常不惜重金,赎买她们做妾。仅据《宋艳》、《青楼集》和《清泥莲花记》等妓女野史记述,唐以来的众多名妓,几乎都从良做妾。 这种情况,也是历代文学作品的重要题材。 白居易《琵琶行》中那个在京城红极一时的妓女,“老大嫁做商人妇”,实际上只是外妇,不能入正室,只好在商人贩茶时独守空船。元杂剧《货郎担》中那个骗嫁两人的妓女,娶者家中都有正妻。明代拟话本《玉堂春落难逢夫》中的妓女苏三(玉堂春),尽管为宦门子王景隆(京剧易名王金龙)破身,仍对他一片忠贞,为他而被变卖、陷冤狱,但到最后与王团圆,仍然只能做妾。只有连娶妻都困难的卖油郎,与妓女花魁娘子相识以后,才能形成夫妻关系。这正是封建礼教对妓女和妾的歧视。 直到明清时期,达官显贵和风流士子,仍然常用妓女充实自己的侍妾队伍,钱谦益的柳如是、侯方域的李香君、吴三桂的陈圆圆、洪钧的傅彩云、张之万的“花状元”,都是来自妓院的名妾。 像贾琏那样用“娶”的方式纳妾,是很值得玩味的,除了花钱之外,还有连骗带哄的特点。在《儒林外史》第四十回里,有个故事比贾琏的行径还要下作,简直就是公开的骗了。 说有个穷书生的女儿叫沈琼枝,经父亲与扬州盐商宋爱富订了做正室的婚约,然后沈琼枝被一乘小轿抬入沈家,不见张灯结彩,“新郎”也不出迎,径直送入花园中的小院,她就知道上了当。沈父在旅店等候参加婚礼,宋家却送他五百两银子,打发他走,他立即大叫:“不好了,他分明拿我女儿做妾”,立即去打官司。这里的正式婚书,只是一个骗局。 可见,贾琏偷娶尤二姐,本质上还是买,花了不少钱不说,还得供养尤二姐的老娘和尤三姐的部分开销。如此这般兴师动众的摆排场、行“六礼”、违礼制,不过是贾琏和贾珍父子玩的安抚尤母及尤二姐的把戏,稍微给了尤家一点体面,以实现对尤氏母女的廉价控制,从而满足他们的淫乱罢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