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扼杀 扼杀即勒死,它和绞刑一样是一种使人窒息的刑罚。但它不主要依赖犯人本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作用在脖子上的外力来致死。扼杀曾被亚洲和欧洲的许多民族所施用,但在欧洲若干地方有规定,不允许处女遭受扼刑,于是刽子手在用绳索或其它刑具套住犯人的脖子之前,要先使处女失身。 从有文字记载始,中国人的扼杀记录昭著,但似乎此刑专用于上流人士,因为死后尚有「全尸」。直到满清后期,才有人发明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扼杀,称为立枷,专门用来处死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下等人。方法如斯:先绑起犯人的手,将其脖子套入一块木板的圆孔里,然后升起木板,置放在一个栅形行刑架的顶端。这样,犯人的颈和下颚便被悬吊起来,脚悬地约50厘米。如果需要犯人快死,就往脚上绑石块。若想折磨他,就由犯人自身重量来决定,通常会需一两天的时间,人犯才会真正断气。 24:绞杀 绞杀并非绞刑。它与扼杀的原理十分相似,可以说是一种手工死刑的机械化。 最初的绞杀是让犯人坐在一块平台上,手系在腹前背靠着一根竖着的木桩,刽子手从木桩上的窟窿中放进去一根麻绳,编成环将犯人脖子套住,再将麻绳的两端在桩的另一面打结,从中插入一根棍。当转动棍子时,环收紧使犯人被勒死。 这种方式丝毫不伤颈动脉,却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后来,出现了用金属制造的绞杀机、铁项圈代替了绳套,可以旋转的螺丝让铁环的收缩更加容易。 偏爱绞杀的是伊比利亚半岛上的两个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因为拉丁美洲诸多国家曾是它们的殖民国,所以,在那儿也十分流行绞杀…… 在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绞杀当数吴三桂亲手处死明末永历皇帝,而工具是用一把弓。 25:以石击毙 该刑几乎在所有社会都存在过,它带有一种集体复仇的特性。 不约而同的是,以石击毙在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都针对在两性关系上违规的男女,时至今日,尚有十数个国家将之列为主要死刑法。在处刑时,有将犯人缚在十字架上的;有将犯人置于某个难以回旋的环境中的;在16世纪的瑞典,犯奸科的女人要被剃光头发,在头皮上涂满松香,粘上五彩斑烂的羽毛,两臂做翅膀扇动状,跑过三百公尺距离,而在这段距离的两边,布满了手执石块的男人,假如她能逃出,便能免一死之厄。 以石击毙的诸种表现形式,与其说是死刑,不如说更像宗教性质的逐出教籍仪式。是故,施刑主体并不赞成用几公斤的大石将犯人很快处死。伊朗1979年后采用的法典规定,不可以只用一块石头来击毙犯人。「石头不能大到犯人只挨一两下就死去,但它也不能小到称不上是石头的地步。」为了防止行刑时石头的大小上出现错误,政府全权负责提供石头,并用卡车押运到行刑地点堆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