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款 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挠。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拿,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二十款 合众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货运往别口售卖者,禀明领事官转报海关,检查货税底薄相符,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并无拆动抽换情弊,即将某若干担已完税若干之处填入牌照,发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饷。若有影射夹带情事,经海关查出,罚货入官。 ![]() 第二十一款 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中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但须两得其平,秉公断结,不得各存偏护,致启争端。 第二十二款 合众国现与中国订明和好,五处港口听其船只往来贸易。倘日后另有别国与中国不和,中国止应禁阻不和之国不准来五口交贸,其合众国人自往别国贸易,或贩运其国之货物前来五口,中国应认明合众国旗号,便准入港;惟合众国商船不得私带别国一兵进口,及听受别国商人贿嘱,换给旗号,代为运货入口贸易;倘有犯此禁令,听中国查出拿办。 第二十三款 每届中国年终,分驻五港口各领事官应将合众国一年出入口船只、货物数目及估定价值,详细开报各本省总督,转咨户部,以凭查验。 第二十四款 合众国民人因有要事向中国地方官办诉,先禀明领事等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地方官查办。中国商民因有要事向领事等官办诉,先禀明地方官,查明禀内字句明顺、事在情理者,即为转行领事等官查办。倘遇有中国人与合众国人因事相争不能以和平调处者,即须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 第二十五款 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 第二十六款 合众国贸易船只进中国五港口湾泊,仍归各领事等官督同船主人等经管,中国无从统辖。倘遇有外洋别国凌害合众国贸易民人,中国不能代为报复。若合众国商船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中国地方文武官一经闻报,即须严拿强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均交近地领事等官,全付本人收回;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 第二十七款 合众国贸易船只,若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沿海地方官查知,即应设法拯救,酌加抚恤,俾得驶至本港口修整,一切采买米粮,汲取淡水,均不得稍为禁阻,如该商船在外洋损坏,漂至中国沿海地方者,经官查明,亦应一体抚恤,妥为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