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五八年六月十八日,咸丰八年五月初八日,天津。 兹中华大清国与大亚美理驾合众国因欲固存坚久真诚友谊,明定公正确实规法,修订友睦条约及太平和好贸易章程,以为两国日后遵守成规,为此美举。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钦差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列卫廉;公同酌议,各将所奉钦赐之权互相校阅,俱属善当,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争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神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批准互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即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交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如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后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行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预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从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嗣后无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嗣后大清国大臣与大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嗣后大清国督抚与大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须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弋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大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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