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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思想家荀子简介:一个崇尚法治的儒家学者(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1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法律和道德一样重要”
     在春秋战国的战乱年代,学者们的观点大多“非黑即白”:有的觉得道德至上,道德能让统治更稳定和谐,比如儒家;有的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一切问题用法律都能得到圆满地解决,比如法家。
     作为独树一帜的传奇人物,荀子,一个儒家的“宗师级高手”,他思想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他在强调德治的同时,并没有处于学派观点的偏见,清晰地认识到法律可以弥补许多道德“管不到”的灰色地段,德治与法治应该放在同等的地位,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这就是他“隆礼重法”的著名思想。
     “隆礼”“重法”,是荀子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而提出的新思想,这是基于人性恶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有欲必有争,因此人性是恶的。“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借以改造生来不良的人性,同时还要并用刑罚制服性情顽劣之人。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
     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礼”。荀子认为礼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在治礼的过程中,不能只顾及人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物质的增长和欲望的增长之间保持平衡。
     在荀子看来,人的天然本性是追求利欲的,而礼的作用则在对人的利欲的无限追求作出限制,二者之间不免有冲突。为了确保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转,礼的遵循不免要诉诸于一种强制性。由此,礼转为法。因此,荀子常有“礼法之枢要”“礼法之大分”的提法,而以礼法并称。在荀子那里,礼是介于义和法之间的一个范畴。在义礼并称时,礼多是指道德。
     在礼和法并称时,礼多指制度。荀子说礼是法之大分时,既是指礼为立法的原则,又是指礼作为原则的道德立场。法的制定和形式不纯属利益分配的问题,还有一个道义问题;法的一律化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界限,使一切人平等。但是礼的持守却仍然使得有学养的人们不至于沉落。荀子可以说是顾及到现实的利欲追求和必要性而又坚持道德理想,力求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的思想家。
     也就是说,在礼法关系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礼是法律制定的来源依据,法是对礼的必要补充。“宽猛相济”,礼法结合,王道霸道并用,提示出维护统治秩序的真谛,既需要暴力的强制,更需要说教的教导。


     将“霸道”与“王道”杂之
     中国历史上有一个著名的辩题,就是霸道为上,还是王道为上的问题。这也是儒家和法家争锋的焦点。“王道”是说君主以仁义治天下,以德政安抚臣民的统治方法。“霸道”指以武力、刑法、权势等统治天下的政策。
     对礼法、王霸之争,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的命题。
     他认为,“王道”和“霸道”并不是不能兼容。由此提出了礼法并举、王霸统一的主张。他认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礼以定伦”,法能“定分”,二者可以相互为用。只是法的特点表现为通过赏罚来维护等级秩序。
     荀子毕竟是一位儒家的学者,他认为在礼与法的关系上,还是礼高于法,礼为法之大本。只讲法治,不讲礼治,百姓只是畏惧刑罚,一有机会仍会作乱。他把“法治”成为“暴察之威”,“礼治”称作“道德之威”。法治至其极也不过为“霸”,而不能成“王”。如果以礼义为本,则法治就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了:“故礼及身而行修,义及国而政明,能以礼挟而贵名白,天下愿,会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
     也就是说,礼义是立法的精神,是立法的原则。如果人们爱好礼义,其行为就会自然合法,甚至不用刑罚,百姓也能自然为善。总之,荀子的礼法兼施、王霸统一,是对对礼法、王霸之争的总结,开创了汉代儒法合流、法儒并用的先河。
     思想光辉照古今
     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对于维护长达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专制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谭嗣同说:“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纵观历史,我们发现谭嗣同说的基本属实,历朝历代的皇帝,虽然都尊崇儒学,但都基本沿用了荀子“隆礼重法”的主张。
     事实上,汉王朝建立后,经过汉初黄老之学的盛行和汉武帝的“独尊儒术”,至汉宣帝时,荀子“隆礼重法”的政治学说遂被确立为“霸王道杂之”的基本国策而延续下来,也被称之为“儒皮法骨”,就是外表包装了层儒家思想,其实奉行的是法家学说。
     汉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莫不以儒家文化与法家文化互为表里,以礼治与法治、王道与霸道兼施并举,作为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基本国策,这充分反映了荀子学说对中国封建文化的深远影响。
     直到今天,“隆礼重法”的思想依然具有借鉴意义。我们从近代走到今天,打破了人治的尊崇,实现了法治的普及。虽然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很多人对法律依然存在误解,但我们需要警醒的是,法律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从一个“人治”的极端,又走向一个“法治”的极端,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深思其中的道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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