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多数穆斯林世袭制国家一样,奥斯曼帝国的司法系统只愿采纳大部分和其政权合法性没有冲突的伊斯兰教法,组织起一个地区法学系统。奥斯曼帝国的司法行政是平衡中央及地方权力的重要一环。帝国的权力运行与土地权利管理悉悉相关,地区当局需要空间以建立一个地区米利特。奥斯曼帝国错综复杂的管辖权是为了融和不同族群的文化和宗教,帝国合共有三个法院系统,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各占一个,非穆斯林包括犹太人及基督徒管辖的宗教社区,另一个是贸易法庭。整个系统由卡龙法规规管,此外,卡龙法规是不属于任何教派的法律,以补足沙里亚法规的“不足”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