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围绕钓鱼岛的主权问题而展开的争论中,日方一直宣扬着这样的观点:当日本将钓鱼岛纳入日本领土时,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乃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权”原则将其编入日本领土;在将钓鱼岛编入日本领土后,日本才与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条约所割取的台湾附属岛屿并未明列钓鱼岛名,故钓鱼岛并不包含在中国割让的领土内,日本可以在1945年后继续合法占有。这两个说法,颇有在日本国内误导民众及在国际上混淆视听之作用。然而,这些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笔者对此颇有疑问。此外,因钓鱼岛论争而引发的再议琉球问题,是另生枝节,还是有其必然的关联?笔者以往对钓鱼岛问题并无深入研究,献疑于此,就教于方家,是为“钓鱼岛三题”。 一、在声称“发现”之时,日本真的对钓鱼岛的历史一无所知吗? 1884年至1885年间,先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了钓鱼岛列岛,后是日本冲绳县派员对钓鱼岛列岛展开秘密调查,证实了钓鱼岛等岛确实是“无人岛”。于是,在钓鱼岛上建立日本国家标桩,将其纳入日本版图的建议被提了出来。 所谓“无人岛”的说法,首先必须厘清。“无人”与“无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一个岛屿虽然无人居住,但并不意味着“无主”。不用说在航海技术欠发达的古代,即便是在航海业已充分发展的今天,无人而有主之岛也是大量存在的。钓鱼岛虽然无人居住,但在日本宣称发现之时,却已在中国主权管辖之下。事实上,日本所说的这些“无人岛”,在其宣称“发现”前的数百年间,中国早已发现、命名并使用着,且已被纳入中国的海防体系之中。① 1840年后,中国进入多事之秋。落后的中国,面临着挟有坚船利炮的列强,屡屡割地赔款。两次鸦片战争,中国皆败于西方列强。南方香港割于英国,北方更有大片领土失于沙俄。19世纪70年代中期,东部海疆也出现了警讯。明治维新后新崛起的日本,对虚弱的大清帝国发起了多方面的挑战。日本一度兴兵于中国领土台湾,不久便将中国的朝贡国琉球纳入囊中。同时,日本还在中国的另一朝贡国朝鲜向清政府发起挑战。可以说,对外开疆拓土,正是这一时期日本外交的基本取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钓鱼岛被“发现”了。 日本对钓鱼岛进行的秘密调查,引起了中方的注意。1885年9月6日,上海《申报》刊登了一则“台岛警信”,称从高丽传来信息,“谓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踞之势”,提醒国人关注事态发展。②这一报道至少表明,在当时人的心目中,这一海岛是属于台湾的,日本人想要“占踞”。然而,这条消息是否引起了清政府官员的注意,尚无史料证明。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认为,日本官方与民间在1885年后有多次登岛行动,但清政府对这些举动未作任何反应,这就表明清政府对此采取的是默认态度,因为清政府心知钓鱼岛并不属于中国。这一论断未免太过武断。以当时清政府所拥有的观测和情报能力,有什么根据能认定清政府对日本在钓鱼岛的举动一定知晓呢?或虽有知闻,清政府就一定能敏锐地觉察到日本有侵占之心并作出反应呢? 与清政府的懵懂相比,日本在钓鱼岛的举动倒显示出了更多的知己知彼。已经公开的日本资料表明,日本对于中方此前早已发现并命名钓鱼岛诸岛的历史并非毫无所知。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向内务卿山县有朋的密报中说道,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似属同一岛屿,清朝册封使船熟知这些岛屿,并已命名,作为他们往返琉球的航海标识。因此,冲绳县对是否应在岛上建立日本国家标桩存有疑虑,请中央政府给予指示。尽管知道了这一信息,但军人出身的山县有朋还是觉得可以在钓鱼岛上建标。他认为,钓鱼岛“虽然与《中山传信录》所记载的岛屿为同一岛屿,但这只是为了掌握航路的方向而已,别无些许归属清朝之证迹”,因此,“只要冲绳县加以实地勘查,建立国标之事,当可无碍”。③ 建标之事涉及国家外交,山县有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征求意见。井上馨显然比山县更知此中利害关系。他于10月21日复函山县,指出:“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并屡次呼吁清政府予以关注。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馨还特意强调,“此次调查之事似均以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④井上馨主张采取的是不事声张及等待时机的策略。 11月24日,西村捨三致函山县有朋,再次就钓鱼岛建立国标事请求指示:“提议在该岛建立国标一事,与清国不无关系,万一发生矛盾冲突,如何处理至关重要,请给予具体指示。”⑤对于此次请示,井上馨和山县有朋的共同意见是,“建立国标,关乎清国,情况复杂,目前似不宜建立”。⑥ 从以上两次的请示与回复可以看出,在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问题上,冲绳县与东京方面的认知不尽相同。西村所谓“与清国不无关系”等说法,显示其担心钓鱼岛已属中国,或至少担心与中国有密切关系。而山县有朋则不管这些,他强调只要没有发现已归属中国的证迹,钓鱼岛便不属于中国,日本即可建标。比较起来,处于第一线的冲绳官员的感知应该更为准确些,他们对钓鱼岛与冲绳及与邻国的关系度应有更为深切的体会。尽管认知上有所差别,但无论是冲绳县还是日本中央政府,他们对建立国标都有着一份担心。这种担心表明,他们对于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其实有所知晓。正是基于这一知晓,出于暂不想引起中方强烈反应的考虑,日本未立即采取单方面措施。 此后数年,冲绳县知事曾数次请示,是否可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管辖,建立国标,日本政府仍未赞同。但日本并非就此放弃了对钓鱼岛的觊觎。1894年4月14日,日本内务省指令冲绳县就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该岛港湾之形状;未来有无物产及土地开拓的可能;旧记口碑等有无记载我国所属之证据及其与宫古、八重山岛之历史关系。”日本政府显然希望能发掘出哪怕是一星半点有利于其占据钓鱼岛的证据。遗憾的是,冲绳县于5月12日回复内务省,表示“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⑦从内务省指令调查到冲绳县作出回复,经历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想见,冲绳县的回复决不可能是草率作出的,必是经过了仔细的调查考证。无奈,实在找不出任何的文字或哪怕是口头的传说,只得如实上报。仅此一则史料,人们便可确认,在此前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钓鱼岛与琉球实在是扯不上任何关系。 简而言之,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已起占据之意,但鉴于他们对钓鱼岛与中国关系的了解,暂不想引起两国间的纠纷,故未采取单方面措施。日本在等待着一个如井上馨所说的“见机而作”的有利时机。这个时机不到10年便到来了。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数月间,清军不断败退,至年底时败局已定。利用中日处于战争状态且中国军队已呈败势的有利时机,日本政府终于将钓鱼岛纳入其版图一事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此时已完全不必担心清政府的反应了。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认为“今昔情况已不相同”,提议日本内阁会议讨论在钓鱼岛建立国标、将其纳入日本版图一事。⑧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 经过10年的等待,日本政府终于决定将钓鱼岛纳入其版图。日本政府起初为什么如此谨慎与迟疑,为什么要等待如此之久呢?在钓鱼岛编入日本15年后,1910年1月1日至9日的《冲绳每日新闻》对古贺辰四郎“开发”钓鱼岛的业绩进行连载报道,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在评论该连载时,这样写道:“如果政府对钓鱼岛真心实意地看成是无主地,那么在已经几乎完成对清战争准备的阶段或者已开始了战争的时期,没有理由以该岛归属不明确为由不批准古贺的请愿。而正是因为政府清楚地知道那里是中国领土,所以在还未打败中国之前,慎重行事,”⑨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日本政府的真实用心。 二、对《马关条约》的不同解读,能否支撑日方主张? 甲午战后,日本强迫中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关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哪些岛屿,既没有具体明列各附属岛名的割让清单,也没有标识割让各岛的地图。在一般的领土割让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马关条约》对拟割让的辽东半岛,不仅有文字说明,还粘附了奉天省图作为划界之用。对澎湖列岛也有明确的经纬度划分,即为“东经百十九度起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之间群岛屿”,独独对台湾附属岛屿采取了模糊表述。⑩ 这一做法,并未引起时人的注意,因为琉球既已属日本,台湾及所有附属岛屿又全部割让给日本,再区分哪些岛屿原属台湾,哪些岛屿原属琉球,似乎已无多大意义,因为无论这些岛屿此前何属,今后都将是日本领土。事实上,如果不再发生台湾主权的回归,这一区分确无意义。如果说清政府官员对这一问题的忽略,是源于战败后的极大屈辱感、仓促的时间安排及他们对国际法知识仍不能熟练掌握的话,注重讲求并更为精通国际法的日本官员,对这一问题的忽略,其用心就可疑了。 采用如此笼统而模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方一手造成的。其一,在《马关条约》的谈判中,日方一再强迫清政府缩短台湾交割的时间。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多次表示,台湾交割牵涉很多,事件纷繁,换约后需6个月才可交割清楚,并要求日方派人与台湾巡抚会商,办理交割手续。但日本政府代表伊藤博文强势拒绝,声称“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李鸿章认为,“交割是大事,应先立简明章程,日后照办,方免纠葛”。伊藤再次强调:“我不能延至六月之后再议交割,换约后,立即派人前往。”李鸿章表示,他只是谈判割让台湾条约的代表,换约后的事情他无权决定。双方争论之中,伊藤甚至发出威胁,他可以即刻发兵台湾,因为台湾不在目前约定的停战区域内。李鸿章也愤言,如此,则条约可将有关台湾的条文删去,“候贵国自取!”李一再表示,台湾“虽交日本,交换之时应另议简明章程”,但伊藤坚持主张:“无需章程,中国当将驻台之兵撤回而已”,“一个月内应交接,不必议章程。”(11)最后,《马关条约》规定,换约后两个月内双方各派大员完成交接手续。 《马关条约》签署后,中国国内反对呼声甚高,甚至有主张弃约再战者。李氏父子一时为千夫所指。但权衡中日战力,清廷认为已不可再战,最终还是做出了批准条约的决定。然而,办理割让台湾的交接之事,清政府中央官员避之犹恐不及,而熟悉台湾事务的台湾地方官员因反割台斗争而引发的台局变动,一时不能内渡。在无人愿办交接之事的情况下,参与《马关条约》谈判的李经方又被推到前台。尽管李经方坦承对台湾一无所知,但在清廷严责之下,只得前往台湾办理交割。一个对台湾事务素无了解的官员,又缺少对交接事宜进行充分准备的时间,仓促启程,这就为日本的操作提供了空间。 其二,嗣后进行的台湾交接谈判,比较仓促,并未展开深入会谈。(12)关于台湾官产的交接,据李经方报告,日方全权代表、即任台湾总督桦山资纪提出,“须有清单”,但李经方感到为难,表示其“非地方官,何从有清单!此时民变,将来平定后衙署文卷何从查考,终无查考”。最后,移交物产的范围表述为“台湾全岛、澎湖列岛之各海口并各府厅县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属公物件”。(13)但在桦山资纪给日本政府的报告中,情节略有不同。在李经方表示“台湾岛人民暴动,不能完全交接”的困难后,桦山亦表示,依照条约明文,对属公物件应以一一记载目录为正式办法,“然台湾目下之状况,不能以如此正式手续,满意交出,因此种情形,除省略细节目,大体上交出,以完成此任务之外,无他办法”。(14)关于移交物产的最终表述则是在后来举行的李经方与水野遵的会谈中形成的。会谈中,李经方表示,“彼人未曾一次入台湾腹地,何地有如何官有财产,毫无所知,记载实甚有困难”。稍后,李提议采取“台湾全岛澎湖列岛之各海口并各府厅县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属公物件”的表述,水野表示赞成。(15) 日方对台湾移交的官产希望有明确的目录,但对于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日方却无意明确。李经方曾提请日方注意,有关台湾附属岛屿,“应否将其附属岛屿之名目,记载于目录中,盖以和平条约中澎湖列岛区域,有经纬度可以明了,然对台湾所属岛屿,未明示其区域”。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他主要是担心,如果台湾附属岛屿不明确列举,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水野遵表示,如果采取中方列记岛屿名称的办法,难免会出现遗漏或碰到无名岛之事,“或有脱漏者,或如无名岛之类,将必致不属于任何政府之所领,此不相宜之一点也”。水野遵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似全属杞忧”。(16)这样,台湾及附属岛屿的割让便采取了极为模糊的表述。 日本政府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已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从而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这样,中国无从发现和抗议,日本日后也可以声称,钓鱼岛非因《马关条约》而割取。后来发生的事情,似乎证明了这一“高明”。随着日本在二战中的战败及《马关条约》的废除,台湾及其他的附属岛屿重新回到中国手中,但钓鱼岛却不在其列。 由于《马关条约》表述上的含糊性,被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是否包括钓鱼岛,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方认为,既然钓鱼岛此前在中国政府管辖之下,而日本偷偷占有钓鱼岛并未告知中方,钓鱼岛当然包括在被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中。另一方认为,钓鱼岛在1895年1月已“编入”冲绳领土,同年4月签署的《马关条约》,自然不包括钓鱼岛。第一种观点,无需多议,它的成立无疑意味着钓鱼岛应归还中国,《马关条约》与中国1941年12月9日的对日宣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对实施《波茨坦公告》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清楚的必须归还的逻辑链条。 那么,第二种观点如果成立,它是否就意味着日本可以合法占有钓鱼岛呢?其实不然。考察以上史实,即使对《马关条约》作一片面理解,不将钓鱼岛纳入《马关条约》所说的台湾附属岛屿中,但日本利用中国战败之际无力它顾之时窃取钓鱼岛却是个不争的事实,钓鱼岛的主权变迁,是在中国无力表达其意愿的境况下进行的。钓鱼岛纳入日本版图与甲午战争的关联,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客观事实,当时的日本人倒是并不否认这一关联。曾申请开发钓鱼岛的古贺辰四郎在其自述文章中便这样写道,“正值明治二十七、二十八年战役终局,皇国大捷,其结果台湾岛归入帝国版图,尖阁列岛亦为我所属”。(17)可见,钓鱼岛的主权变化完全是战争的结果。根据国际法,这种在武力压迫下发生的领土变迁不能视为合法,战争中的趁火打劫没有法理效用。 日本外交史专家信夫清三郎也曾指出,《马关条约》的结果是,“决定了琉球的永久归属,确定为日本的固有领土”,同时也“决定了悬而未决的尖阁列岛的领有问题”。(18)他在这里对尖阁列岛与琉球采用了不同的表述,并未将这两者视为性质相同的领土。 因此,无论对《马关条约》作何种解释,我们都可以这样说:台湾及澎湖列岛系日本通过《马关条约》明文割取,而钓鱼岛或是通过《马关条约》的模糊表述而窃取,或是通过日本单方面的内阁决议而窃取,而无论是哪一种,日本系通过甲午战争而获取钓鱼岛的事实则是无可争议的。结论是同样的:日本占有钓鱼岛不存在任何合法性。 不仅如此,日本政府在窃据钓鱼岛的具体操作上也欠缺合法性。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有,并未通过有效方式向国际社会作公开宣告,明示其主权。因此,它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不具有国际法规定的效力。上述1895年1月的日本内阁决议,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向国际社会宣示,也未向他们已经知晓的关系方中国通告。如此未予公布的内部文件当然不具外交效力。而在1896年3月颁布的被日本一些人视为将钓鱼岛明令列入冲绳版图的明治天皇第13号敕令,井上清先生早已查明,该敕令根本没有任何文字提及钓鱼岛,更无将钓鱼岛编入郡制的内容。那只是一个要在冲绳县全面实施县郡编制的命令。(19)将一个进行地方制度调整的命令,扩大解释为将钓鱼岛编入郡版图的命令,实为无中生有之举。 顺便提及,一些人常常将民国早期发生的一件事作为中国官方早就承认钓鱼岛属于冲绳的证据。1919年,福建渔船“金合号”因暴风雨而漂流到钓鱼岛搁浅,为日人所救。为此,1920年5月,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向日方救护人员赠感谢状,内称“中华民国八年冬,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31人遭风遇难,飘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20)这里,冯冕确实明确地将钓鱼岛视为冲绳所辖,但是,这只不过是依据当时日本政区管辖的现状陈述事情而已。此时,冲绳和台湾都在日本治下,钓鱼岛已被日本编入冲绳,难道可以设想冯冕会自编出台湾某某厅某某支厅下属钓鱼岛的字样来吗?这一对钓鱼岛当时所属的描述与历史上钓鱼岛所属的认定,不产生任何的关联,不能说明数十年前钓鱼岛也属冲绳。可以说,以这一事件作为证据是毫无说服力的。 三、战后的琉球处置,是否存在可议之处? 围绕着钓鱼岛问题的论争,又引发了牵涉范围更广的有关琉球问题的讨论。这一讨论已不只局限于钓鱼岛是属于琉球还是台湾,而是延伸到琉球本身是否应该归属日本。琉球问题的提出,并非平地风波,另生枝节。它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既有历史的因素,也因二战后琉球处理问题上存在的阙失。 琉球国在14世纪下半叶(明初洪武年间)即与中国形成藩属关系。17世纪初日本势力进入后,琉球实际上成为一个两属国家。1879年琉球被日本吞并时,琉球官员曾向清政府求援。此时已自顾不暇的清政府,虽未能以武力实施保护,但本着“兴灭继绝”的宗旨,曾与日本展开艰难的交涉,希望保存琉球国。这一交涉未获成功。 琉球被强行并入日本的历史,并未被人们遗忘。第二次世界大战尚在进行之时,琉球的未来去向便已列入盟国间的讨论议题。为了防止日本军国主义日后东山再起,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盟国,皆主张战后将琉球从日本的统治下分离出来。开罗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曾询问蒋介石,中国是否有意于琉球。中国并未孜孜追求自己的一国之利,谢绝了罗斯福的善意,放弃了获得琉球的机会,展现了对战后安排的公正与大度。但从有利于维护战后世界和平的角度出发,中方主张,战后琉球应该脱离日本的统治,以抑制日本军国主义再起。战后初期可由中美军队实施共管。蒋介石对罗斯福表示,“琉球是与台湾的性质不尽相同,我们此时对于琉球不想要单独的归还中国,我只希望由中美两国共管。此事并不急要,留待将来再说吧”。(21) 中国的这一主张,也是包括美国在内的盟国的共同主张。《开罗宣言》除了宣布将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及澎湖群岛应归还中国外,还宣布:“日本亦将被驱逐出于其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22)《开罗宣言》此处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日本应被驱逐出哪些土地,但被日本强迫吞并的琉球无疑包括在这一范围中。后来的《波茨坦公告》对此有更进一步的表述,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23)显然,琉球这一大块土地此时不在盟国所考虑的日本领土之内。 不幸的是,二战结束后不久,冷战便降临世界。国民政府陷于内战之中,无暇他顾,原先设想的参加对日占领及琉球共管均未能实现。随着国民党方面的节节败退,美国的远东政策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原先的扶中抑日政策,转为大力扶植日本。最后出现了这样的荒谬现象:无论是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败退台湾的国民党政权,都未能参加对日和约的谈判。为抵抗日本侵略作出巨大贡献和付出最大牺牲的主要作战国,竟然被排除于对日和约的谈判与缔结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表示了严正抗议,1951年9月18日,中国政府声明,没有中国参与的《旧金山和约》非法无效,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承认。 对于琉球归属问题,战后中国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主张,中国应该明确向国际社会提出收回琉球的要求;另一部分人认为,琉球在历史上是个独立国家,中国不应提出主权要求,但琉球应该恢复其独立地位。琉球问题在战后初期曾是中国社会内部热烈讨论的一个议题。(24)与民间组织与个人(包括一部分政府官员)的激进主张相比,国民政府的正式立场相对保守。考虑到战后世界的格局及与各方关系,国民政府并未采取激烈手段来推动琉球独立甚至回归的诉求。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未对此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对于战后国民党政权的琉球对策(包括主政大陆时期及败退台湾初期),学界已经有一些研究,显示出朝野各界在琉球问题上的主张差异。但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民间有关琉球问题的态度,学界研究尚是空白。一般人皆以为,在当时冷战与反美的大背景下,中国自是支持琉球人民的反美斗争,支持琉球回归日本。然而,一幅地图的发现,透露出了不同的信息:对于琉球的未来,中国社会还存在着各种看法。由亚光舆地学社编、地图出版社1953年4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图》(修订第4版),便主张中国对琉球的主权。该地图的琉球部分有如此标注:“琉球群岛1945年日本投降后又被美帝霸占,应归还我国。”(25)在尚未实行地图官方审定制度的当时,这一地图也许并不反映官方立场,但代表了民间一些人对琉球问题的看法则是无疑的。 即使是中国政府不予承认的《旧金山和约》,也未将琉球划归日本,而是采取了与日本本土完全不同的处置措施——交由美国实施管治。对于这一管治,不少人称之为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为唯一施政当局。但实际上,美国的这一管治,能否称为托管很成问题。《旧金山和约》第三条如此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利。”实际上,有关将上述地区提交联合国托管的提案一直没有提出,美国对冲绳的施政所依据的是后一句,即在提案通过之前,由美国行使施政权力。但美国的这一权力一下子就行使了20年,而送交联合国委托统治的提案却一直没有提出。从法理上说,美国对上述地区的归属并没有处分权,琉球的前途或应遵照和约交由联合国实施委托统治后再行决定,或应由原授权方即和约签署国直接讨论作出决定。但获得临时管治权的美国最后却径自决定将琉球交还日本,这在法律程序上确实存在着可议之处。 再回到钓鱼岛问题上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也并未将钓鱼岛划入美国管治范围,内容并无涉及钓鱼岛。对于西南群岛的范围,日本政府在解释时表示,“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26)毋庸多言,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与冲绳所及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钓鱼岛并非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当钓鱼岛被悄悄纳入日本版图时,旧琉球王朝已不存在,琉球成为日本冲绳县已有16年之久。简单地说,钓鱼岛曾经归属过冲绳县,却从来没有归属过琉球王朝。根据日本政府对条约的这一解释,钓鱼岛显然并不包括在美国管治范围内。 是美国在实施管治中擅自扩大了管辖范围。美国琉球当局先后发布1952年第68号令和1953年第27号令,将钓鱼岛划入琉球管辖的范围。此举是美国琉球当局单方面的作为,没有国际法效力。及至1971年6月,美国又擅自将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的施政权一并移交日本。对此,中国政府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责美、日两国政府“拿我国钓鱼岛等岛屿私相授受”,指出:“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27) 而领有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不仅对钓鱼岛而且对琉球移交日本也提出异议。早在1953年8月,当美国决定把琉球北部的奄美大岛归还日本时,台湾方面就提出过反对,指出《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国对于琉球可向联合国提出将其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为唯一托管当局的建议,美国现在将奄美大岛交给日本的做法,与和约第三条不符,也有悖1945年《波茨坦公告》的文字与精神。台湾当局曾向美国驻台官员递交备忘录,表示对于琉球的最后处置,中国有发表其意见之权利与责任。(28) 1971年6月,当美国将琉球和钓鱼岛一并移交日本时,台湾当局发表声明,再次指出:“关于琉球群岛:中、美、英等主要盟国曾于一九四三年联合发表开罗宣言,并于一九四五年发表波茨坦宣言规定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应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洲、四国以及主要盟国所决定之其他小岛。故琉球群岛之未来地位,显然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29) 面对中国的强烈反对,始作俑者的美国也不得不表示,将钓鱼岛的施政权交还日本并不意味着支持日本的主权主张:“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他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30)这表明,即使作为日本的盟友,在中国提出的证据和主张面前,美国也不得不对中日间的争议在法理上持中立态度。 综上所述,当日本“发现”钓鱼岛并企图占有时,其实对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已有知晓,故而迟疑不决,隐忍待机;日本利用甲午战争之机窃取了钓鱼岛,又在《马关条约》谈判中暗藏机巧,然而,这丝毫不能改变日本窃占钓鱼岛的非法性;从更广的背景来观察,因冷战及美国对日政策的改变,日本得美国之力而获得琉球,确实存在法理上的阙失。日本因冷战之机得以继续保有盟国起初曾意图剥夺的琉球,已是万幸。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本政府岂可得寸进尺,无视历史,无视中方善意,继续一意孤行乎? *本文的一些基本看法,曾在《钓鱼岛是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人民日报》,2013年5月23日)中有所表述。该文写作过程中,曾得所内多位同仁协助,特此致谢。 注释: ①关于这一点,已有诸多论著列举中外文书记载与地图为证,本文不再赘述。 ②《申报》,光绪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第1版。 ③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大日本法令印刷株式会社、1963年、第18巻、573-574页。 ④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18巻、575页。 ⑤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言書』第18巻、576页。 ⑥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七センタ一)Ref. B03041152300、沖縄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明治十八年十月)(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⑦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七センタ一)Ref. B03041152300、沖縄県久米赤島、久場島、魚釣島ヘ国標建設ノ件(明治十八年十月)(外務省外交史料館)。 ⑧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第23巻、531—532页。 ⑨参见井上清著,英慧译《钓鱼列岛的历史和主权问题》,香港七十年代杂志社1973年版,第104页。 ⑩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14—615页。 (11)《第5次问答节录》(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16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48页。 (12)关于台湾交接谈判,目前可见的主要史料有三:一是清政府全权代表李经方发回的电报,由李鸿章转奏,《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选辑》(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4年版)辑入;二是曾任台湾总督府文书课雇员的伊能嘉矩在其《台湾文化志》(中译本1985年由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译出版)中收录的会谈记录;三是台湾总督府档案中所存桦山资纪向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报告中的会谈记录,曾迺硕《乙未台澎交接文献之校订》全文披露了这一记录,见《台湾文献》第八卷第2期(1957年6月)。这三种文献,大体上可相互印证,但局部有所不同。比较起来,李经方的报告失于简略,且有回避其谈判中的窘态与润色之处,而伊能嘉矩所引记录亦有脱漏与失实,《乙未台澎交接文献之校订》所译桦山资纪报告则比较详实。 (13)《大学士李鸿章来电》(五月三十日到),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四辑,《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选辑》,第422—423页。 (14)曾迺硕:《乙未台澎交接文献之校订》,《台湾文献》第八卷第2期,第32页。 (15)曾迺硕:《乙未台澎交接文献之校订》,《台湾文献》第八卷第2期,第35—36页。 (16)曾迺硕:《乙未台澎交接文献之校订》,《台湾文献》第八卷第2期,第36页;又见伊能嘉矩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译《台湾文化志》下卷,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5年版,第462页。桦山资纪的此一记述与伊能嘉矩所录无甚差别。 (17)朱建荣:《辨析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主张的结构性缺陷》,《日本学刊》2013年第1期,第27页。 (18)信夫清三郎编,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1页。 (19)井上清:《钓鱼列岛的历史和主权问题》,第119—121页。 (20)「尖閣は『日本领』中国すでに認識大正9年漁民救助の感谢状に明記」、『産経新聞』東京朝刊、1996年9月23日。 (21)张其昀:《开罗会议纪实》,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1953年版,第7页。 (22)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世界知识社1955年版,第163页。 (23)《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世界知识社编:《反法西斯战争文献》,第298—299页。 (24)参见侯中军《困中求变:1940年代国民政府围绕琉球问题的论争与实践》,《近代史研究》2010年第6期,第53—64页。 (25)该地图现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图书馆。 (26)[日]每日新闻社编:《对日和平条约》,东京,每日新闻社1952年版,第36页。转引自郑海麟《钓鱼台列屿——历史与法理研究》(增订本),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2011年版,第166页。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声明》(1971年12月30日),《人民日报》,1971年12月31日,第6版。 (28)朱汇森编:《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53年7月—12月》,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9年版,第781页;《中华民国对于钓鱼台列屿主权的立场与主张》,“中华民国外交部”官方网站:http://www.mofa.gov.tw/official/Home/Detail/217bb223-b19c-4b8e-a510-ee54dfae7fec? arfid=267802ba-d5e8-4538-9ec2-4eb818179015&opno=027ffe58-09dd-4b7c-a554-99def06b00a1,2013年5月25日。 (29)中华民国史事纪要编辑委员会:《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71年1月—6月》,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73年版,第961页。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钓鱼岛是中国的回有领土》,2012年9月。 作者简介:王建朗,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