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古代国家形成的基本前提至少有两点:一是古代国家都是建立在已拥有相当规模的生产性经济的社会之上的。二是古代国家是从社会资源被不平等占有的社会中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国家就是一种在必要时用强制力维护对于基本资源的不平等占有的政治组织。本文讨论了日本古代国家形成史上的几个问题,如中国正史中提到的弥生时代“百余国”的性质、原始官制的产生、中国王朝与邪马台国倭女王的关系、4世纪以后的西日本统一王国、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政体性质等。本文指出,日本古代国家是相对独立地由生活在日本列岛上的人们建立起来的;日本古代国家是在东亚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背景下形成的,外部因素对日本国家的形成起了极大的作用;与东亚大陆上的原生国家相比,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过程是很短暂的。 一、 日本古代国家形成史的分期 对日本古代史的研究者来说,日本古代国家起源的研究至少有两个难点。一是研究中使用的一些理论概念的不确定性,有关国家起源的诸多问题目前在学术界仍在讨论中,研究者不得不使用一些尚存争议的概念进行讨论。二是历史上许多民族在开始向国家过渡时还没有使用文字,日本大体上也是如此。因此,在日本国家形成史的研究中,往往是一半根据考古学资料,一半依据后世的有争议的文献史料进行复原。 每个国家的形成都有各不相同的历史背景,因而其国家形成有不尽相同的具体原因和契机。但是,古代国家形成的基本前提是有共通性的,这样的基本前提至少有两点:一是古代国家都是建立在已拥有相当规模的生产性经济的社会之上的。没有这样的生产性经济,就不会有社会分工的显著发展,就不可能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也不会有经常性的剩余产品来维持国家组织的存在。二是古代国家是从社会资源被不平等占有的社会中产生的。在这样已经产生了私有制的社会中,社会成员被划分为不同阶层、等级乃至阶级,在对有形或无形的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中,不同的阶层、等级和阶级所拥有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古代国家就是一种在必要时用强制力维护对于社会资源的不平等占有的政治组织。 国家同原始社会的社会管理组织相比,其最大的差别之一就是建立起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权力机构是依靠武装力量等强制力来支持和维持的。公共权力机构的存在需要有庞大的财政支出,这种财政支出是来源于人民缴纳的租税,因此租税制度的建立也是国家产生的一个条件。根据经典作家的观点,国家的另一个特征是按地域划分人民,而不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关于这一点,不能过于机械地理解。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向国家过渡会存在不同的特点,这体现了世界范围内国家起源的多样性。地缘关系取代血缘关系往往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一些古代国家特别是一些早期的国家中,原始社会中基于血缘关系的氏族制社会关系在国家的一些组织中,如村落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在一段时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世界历史上最早的在没有受到外部影响的情况下,通过氏族社会自身的发展而产生的国家被称为原生国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某些原始民族在不断接受周边先进国家的文明的过程中,使其原有的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迅速演化,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国家。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与上述情形有相近之处。在这种情形下,已在政治上建立起发达的国家形态的先进文明,对其他相对落后、尚未形成国家的民族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先进地区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对周边民族的历史发展产生影响;二是拥有先进文明的社会,由于战争和内乱、统一和分裂等因素的影响,对周边民族的影响力增强或减弱,从而为周边落后民族的民族形成和国家形成提供了某种有利或不利的发展环境。 学术界一般认为,成熟形态的日本古代国家确立于公元8世纪,也就是把引进中国的法律制度作为古代日本国家最终确立的主要标志。关于其形成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发生期,约在公元2—3世纪;(2)初步形成期,约在公元4—6世纪;(3)确立期,约在公元7—8世纪。 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是建立在从东亚大陆传入的水稻农耕经济的基础之上的。从公元3世纪中后期开始,位于畿内地区(今奈良、大阪地区)的“小国”(大和王权)经过一系列征服和兼并,成为西日本地区最强大的政治势力。公元5—6世纪,大和王权通过部分改变旧有的氏族制度,比如,把畿内地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氏族组织改变为由大和王权统属的分掌各种权力职能的职业集团。同时,大和王权又创出新的制度,例如在西日本被征服的地区建立屯仓,以增加大和王权的财政来源;建立部民制,把掌握先进生产技术的大陆移民集团置于王权的直接控制之下;建立“氏姓制度”,倭王利用赐“姓”的权力,控制和规范畿内氏族贵族与王权的关系,最终形成了凌驾于西日本社会之上的统治机构。不过也应看到,畿内地区倭王的统治是建立在各地豪族对倭王权的个人服属关系之上的,这种统治与隶属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保证。倭王的统治是通过各地的豪族施行的,因而他对人民的统治是一种间接的统治,这是一种粗具规模、尚不成熟的王制。在这个社会中,既有奴隶制,也有纳贡制、强制劳动、扈从制等不同的剥削压迫形式。7世纪以后,倭王权不断将已拥有的政治、经济权力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为稳固新生的国家权力,不断打击和削弱氏族豪强势力,最终于7世纪中期至8世纪初形成古代天皇制国家。这时的国家已是成熟形态的古代国家。 二、 日本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有关日本国家起源的问题很多,本文不可能展开充分的探讨,仅就古代日本从无国家社会向古代国家过渡的几个问题进行论述。 1. 关于中国正史中提到的“百余国”的性质 在谈到日本从原始社会向国家过渡的问题时,人们很自然地会想到成书于公元前1世纪的中国史书《汉书?地理志》中的记载:“夫乐浪海中有倭人,分为百余国,以岁时来献见云。”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百余国”是指当时分布于九州地区的相互间保持着独立性的地域性农业共同体。“国”这个字即便是在当时的中国,也不具有今天的“国家”的含义。同样,《后汉书?倭传》中记载的建武中元二年(公元57年)向中国遣使朝贡的倭奴国也还没有发展成为国家,其所谓的“国王”还只是当时地域共同体的首领。中国皇帝赐给他的金印上虽然写着“汉委(同“倭”)奴国王”,但这只表明了当时中国统治者对周边异民族的一种控制政策,而不反映当时倭人社会的社会性质。 公元107年(安帝永初元年),倭国王(这个倭国,中国史料中又记为“倭面土国”)遣使向中国朝贡。这次朝贡与公元57年那次朝贡的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献上了160名生口。大量的生口,也就是失去自由的人的存在,表明当时倭人社会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从自由民中分化出了被称为“奴婢”和“生口”的非自由民;另一方面,地域性农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有势力的“国”不断地兼并弱小的“国”。公元前108年以后,汉王朝在朝鲜半岛设立了四郡(前108年置乐浪、真番、临屯三郡,前107年置玄菟郡)。这样,中国的使者可以经由朝鲜半岛直接到达日本列岛并把观察到的有关倭人社会的知识记录下来。到了公元3世纪,在中国史料中记载的西日本地区的“小国”变成了30国。代表众多小国与中国王朝保持交往关系的是其中势力最大的邪马台国,另外还有一个与邪马台国对立的狗奴国。上述记载都是研究日本古代国家形成史的重要史料。当然,史料中提到的“国”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2. 阶级和身份等级的划分 古代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根据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建立的。古代国家总是在已发生分化的社会,即已划分为身份等级和阶级的社会中产生。阶级是按经济利益划分的社会集团;而身份等级就是按政治和社会地位的不同将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阶层。而且,身份同时又是将阶级关系作为政治的或国家的秩序固定下来的社会阶层。在早期的阶级社会中,阶级关系总是通过身份等级的形式来表现的。根据《魏志?倭人传》的记载来看,邪马台国时代的西日本社会已经出现了阶级关系,同时也是一个存在明显的身份序列的分层社会。大人、下户、奴婢、生口是当时社会中主要的身份序列,其中大人相当于社会的统治阶级,而其他三种身份是被统治阶级。大人在掌握象征社会权力的“威信财产”(象征威望和社会权力的财产)、社会礼仪、婚姻权力、法律习俗等方面,与其他三种身份是有区别的。用《魏志?倭人传》的话来说,就是“尊卑有差”,身份低的人要服从身份高的人。另外,在考古学资料中,佐贺县吉野里遗址主要反映了弥生时代中期至后期的社会状况。该遗址的环壕内的坟丘墓的被葬者与环壕外的公共墓地中的瓮棺墓的被葬者的身份差异是很明显的。 3. 原始官制的产生 在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形成中,官制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邪马台国时代,西日本地区还没有统一,但是在以邪马台国为首的地域性的农业共同体中已开始演化出后世古代国家的公共权力机构的一些要素,其中之一就是“官制”。众所周知,公元8世纪以后的律令制下的官僚制,是日本古代天皇制国家进行集权统治的主要制度之一。而在公元3世纪的由卑弥呼女王统治的邪马台国,已开始出现官制的萌芽。在邪马台国与其他二十余个小国组成的联盟中,不仅女王国设有官吏,而且还向从属于女王国的其他周边小国派遣专门从事外交活动和检察贸易活动的官吏。 卑弥呼女王直接管辖的官吏主要可分为两类:一种是邪马台国国内的官吏,另一种是女王为加强对周边小国的控制而直接设立的官吏。女王国内的官吏分为四个等级,即“伊支马”(いきめ)、 “弥马升”(みまき)、“弥马获支”(みまわけ)、“奴佳鞮”(なかとみ)。这四种官吏的具体职能《魏志?倭人传》中没有记载。为加强对周边诸〖JP〗小国的统治而设立的官吏至少有三种,即“大倭”、“大率”、“大夫”。大倭的职能是负责监管诸小国间的贸易交换活动。大率的地位如同中国古代的刺史,除监管诸小国的事务外,可能还具有管辖小国的军事长官的性质。大夫是女王派往中国的外交使节。需要指出的是,大率和大夫这两种官职的设立,都与倭女王与中国王朝和大陆诸国的交往以及引进大陆的物质文化有关。据《魏志?倭人传》记载,倭女王在伊都国设置大率的目的是:“王遣使诣京都、带方郡、诸韩国,及郡使倭国,皆临津搜露,传送文书,赐遗之物,诣女王,不得有误。”就是说,是为了垄断女王国以北地区诸小国与大陆各国特别是中国王朝的政治经济交往,以确保来自大陆的各种政治的和经济的利益归女王王权占有。这一点可以说是早期官制的一项重要的职能,也是日本早期官制形成的一个特点。 4. 中国王朝统治者对倭女王王权的定位 日本列岛上的政治势力与中国王朝的交往,据史料记载是始于公元1世纪中期。到了公元3世纪的邪马台国时期,这种交往变得更加频繁和密切了。从公元239年至247年,邪马台国向中国的魏王朝遣使五次,魏国向邪马台国遣使两次。可以说中国王朝在日本古代王权发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王朝对倭女王的册封和赐赠铜镜、印绶和黄幢等象征权威的贵重物品,加强了卑弥呼女王王权的合法性,巩固和提高了她在诸小国中的地位,有利于与敌国狗奴国的对抗。得到册封的不仅是倭女王一人,女王的使臣也分别得到了册封,这也在某种意义上加强了女王国的统治体制。 另一方面,中国王朝与倭王权交往的目的与对方不尽相同。首先,魏明帝册封卑弥呼女王为“亲魏倭王”的目的是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即通过对周边异民族的册封,将其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达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的目的。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王朝的实力有所下降。尽管如此,中国王朝的权威依然存在,向中国南北方的王朝表示服属和朝贡的国家还是不少的。同时,在这一时期,在中国周边的东亚诸民族中,有许多民族正处在向国家发展的阶段。这些民族还需要利用中国的权威和学习中国的文物制度。他们与中国王朝的关系是通过双方结成的君臣关系来维持的。其次,就魏国来说,它当时面临着与吴国争天下的斗争。因此,魏国与倭女王的友好外交可能还带有牵制朝鲜半岛、牵制吴国在沿海地区称霸的战略意图。2 魏国统治者对倭女王王权的态度和定位集中反映在魏明帝给倭女王的诏书中。这份诏书的性质是一份制书。关于魏明帝的这份诏书,日本已故秦汉史学者大庭修教授在《亲魏倭王》一书中有过详细的论述。汉代以来,中国皇帝的专用文书分为四种形式:策书、制书、诏书、戒敕,这四种文书统称为诏书。简单来说,制书的特点有三,(1)其起首开始部分都写作“制诏某官”;(2)制书的适用对象为郡太守以上包括将军和公卿在内的所有职官;(3)制诏的内容事项有赦令、赎令、任免令,以及有关其他诸事的指示命令。由此可知,魏明帝对卑弥呼女王的册封使用了制书的形式,表明她的地位是在郡太守以上,地位是较高的;3 同时也反映出明帝对卑弥呼的任命,带有很强烈的要与倭国结成君臣关系的意图。 古代中国对周边民族的影响与控制,往往不是通过直接征服,而是通过建立一种臣属关系、一种册封与朝贡关系来实现的。日本在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没有经历过大规模外族入侵的征服过程(但外来移民与日本本土原住民之间小规模的部族战争是存在的)。这一点,除了日本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之外,还与东亚的国际环境,特别是中国王朝对周边民族的政策,即通过建立臣属关系进行羁縻统治而不进行直接统治的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5. 古代西日本统一王国的出现 公元3世纪中后期到公元4世纪初,日本列岛的倭人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畿内地区出现了强大的王权。在5世纪,以大和盆地为中心,在日本各地出现了定型化的前方后圆坟。大型古坟中埋葬的是当时日本各地的共同体首长(王)及其亲族。古坟的坟墓形制还表现了当时各地域社会之间存在的某种表示地位高下的身份秩序4 。 不仅大型古坟,古坟时代的住居形态也印证了共同体首长与共同体普通成员之间日益扩大的差别。在弥生时代,氏族首长与共同体成员共同居住在聚落中。到了古坟时代,出现了专为氏族首长建造的大型住居,称作“豪族居馆”。这种类型的古坟时代的大型住居,目前在东日本和西日本地区已发现了六十余处。5 “豪族居馆”往往带有围栏、环濠等防御设施。其中的高大房屋也是一般聚落中没有的。“豪族居馆”与农业聚落中的竖穴住居形成强烈的反差,凸显了氏族首长与共同体成员的对立。原来作为共同体代表的氏族首长逐渐转变为共同体的统治者。 古坟中出土的随葬品中铜镜是最重要的随葬品之一。迄今为止日本出土的铜镜中,大多是从古坟时代的坟墓中出土的。就著名的三角缘神兽镜而言,迄今出土了近400面。其中的80%是从全国的140座古坟中出土的。一次出土数量最多的是奈良盆地东南部的黑冢古坟,共出土了33面铜镜,其墓葬年代约为4世纪前期6。 这些铜镜在各地古坟中的分布状况,反映了各地首长阶层的权威和社会地位。到了5世纪,日本各地的古坟群特别是畿内大和地区的古坟群中,开始盛行随葬铁制武器和武具的风俗。从技术来源上看,日本古坟时代的铁制武器和武具与东亚大陆特别是朝鲜半岛南部的铁器文化有密切的关系。日本的这些铁制武器中,包括了种类繁多的攻击性武器和防御性武器和武具。因此5世纪又有“甲胄的世纪”之称。日本学者田中晋作在研究中指出,各地的大型古坟群,特别是大和地区的古坟中出土的武器和武具,数量多,种类全,且质量好。这说明5世纪以后,先进的武器和武具制造技术是掌握在各地最有势力的豪族手中的。这一重大的变化,不仅说明当时的军事技术、武器制造技术大大提高了,同时也表明武力在社会政治中的作用变得更为重要了。7 这时期的大和王权中可能已出现了原始形态的常备军。这时期日本国内的部落统一战争也反映在中国方面的史料中。在《宋书 ?倭国传》中记载了升平二年(478年),倭国王武(相当日本古代史籍记载的雄略天皇)给中国刘宋顺帝的上表文,全文236个字,用魏晋文体写成。文中提到倭王武的前辈们曾亲自率兵,“东征毛人五十五国,西服众夷六十六国,渡平海北九十五国”。上表文提到的这些被征服小国的具体数量,目前只能看做是一种文字修饰,不过这种部落间的征服活动应当是存在的。上述“征服战争”与中期古坟出现的大量武器随葬品的现象是一致的。这些都表明大和地区的王权是通过武力征服统一西日本的。 在大和地区的倭王权统一西日本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了王权的统治组织和机构,这一点也反映在日本国内发现的为数不多的金石文史料中,比如镶嵌在铁剑和大刀上的铭文。主要的刀剑铭文有三例,即千叶县市原市的稻荷台一号古坟的“王赐”铭铁剑、熊本县菊水町江田船山古坟出土的银镶嵌大刀铭和埼玉县行田市的稻荷山古坟出土的金镶嵌铁剑铭。从这三件铭文史料中可以知道,大和王权的统治者当时称作“王”或“大王”。他们拥有“治天下”的权力,这个“天下”包括王所在的地区,也包括被他征服的地区。另外,通过铭文还可以了解到,当时已存在王的权力机构——官厅,即铭文中所说的“寺”。8 同时,从铭文中还可以了解到,当时倭国存在着历代“奉事”于倭王的豪族集团。他们和倭王权共同构成了倭国的统治组织。 6. 倭王权的东亚外交方针 在加强对国内统治的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特别是为了获得朝鲜半岛的铁资源),倭王权还努力加强其在朝鲜半岛上的影响力。当时倭王权的外交方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中国南朝积极交往,致力于成为南朝册封体制下的属国;另一方面是仿照中国的册封体制,试图在自己势力所及的范围内建立所谓“倭本位”的地区性册封关系。这个范围主要是指包括百济、新罗在内的朝鲜半岛南部的诸国。由于东亚大陆存在强大的中国王朝,因此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要得到中国王朝的认可。当时倭国王们向中国皇帝申请得到的称号是“使持节、都督倭、百济、新罗、任那、秦韩、慕韩六国诸军事、安东大将军、倭国王”这样一个很长的称号。同时,倭国王不仅要求中国皇帝为自己加封,而且还要求对自己的属下加封各种将军称号。这些称号也许是只能在朝鲜半岛使用的外交称号,不过也可以推测,这些在东亚外交活动中获得的称号,在日本国内倭王权的统治组织内也不是毫无意义的。就是说,倭国王和他(她)的属下也有可能根据中国王朝的册封制,在日本国内建立与这些官职相应的官府(类似都督府、将军府之类的官府)。9 在文献和金石文中记载的一些日本古代的官职名称,如江田船山古坟大刀铭中的“典曹人”,稻荷山古坟铁剑铭中的“杖刀人首”,以及《宋书?倭国传》中记载的“司马曹达”的“司马”,可能就是这样的官府中的成员。 7. 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的政体性质 根据日本出土木简的记载,倭王对内开始使用天皇的称号是在公元7世纪的中后期,也就是在645年的大化改新之后不久。7世纪中期至8世纪初期是古代天皇制国家形成的时期。首先,古代天皇制国家政体在本质上是具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君主制国家。根据8世纪时颁布的律令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的规定,天皇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其权力在统治原理上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律令法典是由古代天皇颁布的,但律令法典中并不包含约束限制天皇权力的规定。其次,古代天皇的王位在极小的范围内继承,具体说是在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内部世袭继承。再次,政府官吏的地位与他的贵族爵位(位阶)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位阶高的人才能成为高级官吏,而几乎所有高级贵族的位阶都是由天皇直接任命和授予的;就是说,天皇和由他任命的贵族掌握着国家的权力。因此,日本古代国家的权力体系,即古代中央集权官僚政府的权力体系,是封闭性的,而不是开放性的。以上三点可以视为日本律令制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特征。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日本古代史学界关于古代律令制国家的政体性质的讨论,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古代天皇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因而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另一种观点根据对古代诏令的起草、审议和实施的机构——太政官(相当于我国古代中书、门下、尚书三省的结合体)的详细考察,认为日本古代国家中存在着一个相对独立于天皇,在身份等级上、政治上、经济上拥有特权的世袭贵族统治阶级,并据此认定8世纪以后的国家是贵族共和制国家(此观点又称“畿内豪族联合政权论”)。10 近年来,上述两种观点的争论开始倾向于一种折中的解释,即认为日本古代国家中“君主专制的要素”和“贵族制的要素”是同时并存的,不能简单地用一方否定另一方。11 不过,笔者认为,以往有关日本古代太政官对天皇权力的实际上的制约和分割的精细研究以及对畿内、畿外贵族实际统治权力的研究,都未能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天皇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天皇的身份是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因此日本古代国家政体的性质只能是君主制,而不是贵族共和制。 古代天皇是从此前的倭王权演变而来的,7世纪以前日本的专制主义王权并不发达。日本的律令法是从中国引进的,具有专制君主国法律的特征。在律令法律制度下,天皇获得了更高、更强的权力。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建立起由官僚管理的较为完备的中央政府和地方行政组织。通过律令制体制(特别是户籍制度、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古代天皇实现了对日本列岛各地(当时主要指日本关东地方以西的地区)人民的直接统治。但是,利用外部移植来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对7世纪的日本古代王权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所以,立法、执行和司法的具体实施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畿内地区的中央贵族,特别是有中国留学经历的贵族(遣隋唐使节)。这样看来,在律令、法律上具有专制君主地位的天皇在对现实社会的行政管理中又或多或少地受到中央贵族的权力制约。因此说古代日本律令制国家是一种“具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君主制国家”。 三、 日本国家形成的一般特征 日本古代国家形成史研究涉及众多方面的研究课题。比如,铁器的传入和制作,国际间或倭人社会内部各地域间的贸易、交换关系的发展,人口的增长与变化,汉字的使用,外来移民,国造制、部民制、屯仓制、律令制等古代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体制的建立,都城的建造,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等等。笔者姑且先越过这些问题,归纳日本古代国家形成的一般特征。 首先,日本古代国家是相对独立地由生活在日本列岛上的人们建立起来的。这主要是与日本独立于东亚大陆的地理环境有关。日本古代国家既不是外族征服的结果,也不是先从属于东亚地区的某个先进国家,然后再分离后形成的国家。 其次,在日本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外部条件也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说,就是东亚大陆文化特别是中国文化对日本列岛的影响是巨大的。 在日本古代国家与中国等东亚诸国的交往中,其接受大陆文化影响是通过当时日本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实现的,在这样的文化影响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法则”(带有一定规律性的变化)在起作用。12 一种是政治势力扩展发展的“法则”。就古代东亚世界而言,当中国王朝权力稳定、实力强大时,包括日本在内的周边诸民族就会积极地加入到中国古代的册封体制中来,依存于这一权威,特别是这些周边民族的社会内部不安定的时候,这种倾向就更为明显。相反,如果中国王朝的强权衰落,出现政治混乱时,周边诸国、诸民族的王权就会一起脱离这一体制。另一方面,当中国国内出现复数的王朝,并互相抗争时,日本等周边诸民族的王权便成为远交近攻的对象,有时还会受到厚遇。由于存在这样的“法则”,在中国王朝强大或国内出现复数王朝的条件下,与中国王朝接触的周边民族的王就被编入册封体制内并出现在中国的正史中;在中国王朝衰落和发生动乱的条件下,周边诸国各自独立,因而不会出现在中国的正史中。在日本古代史上,倭的奴国王、邪马台国的卑弥呼和倭五王出现在中国的正史中,都是发生在前一种条件下。第二个“法则”是文化和文明传播的“法则”。在日本接受大陆文化影响时,都是通过当时日本的政治体制和文化体制实现的,即便在日本加入中国王朝的册封体制的时期也是如此。因此,日本引进中国文明的过程还体现了日本自身的选择能力。这种选择取舍主要取决于当时日本社会内部的需要。回顾弥生时代以后的历史,古代日本对中国文化的利用大体上存在着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器物技术到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的过程。这些经过选择取舍的外来文化与各时期日本列岛上的社会发展水平大致是相适应的。 最后,与典型的原生形态的国家相比,日本古代国家的形成过程是比较短暂的。本来,国家形成过程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时间上是无法进行比较的。不过,如果两个地区文明存在密切的交流和相互影响的关系,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比较。以东亚大陆上的中国为例,中国文明与国家的诸制度,比如,农耕生产技术、城市的规划与建设、文字的发明与使用、行政官僚制和法律制度等,都是在非常漫长的数千年的历史过程中逐渐积累发展起来的。与中国相比,日本则是在较短的1000年至1200年的时间里把这些在中国大陆和朝鲜半岛发展起来的先进文化成功地吸收进来,形成了古代国家。在从古至今的任何一个时代,世界上都存在着相对先进和相对落后的国家和地区,而且,落后民族总是面临着是否向先进文明学习的选择。美国的人类学家托马斯?哈定等著《文化与进化》13 一书中,在谈到文明与进化时,曾使用了“历史落伍者的特权”这一术语,意思是说落后国家可以容许或是迫使自己采纳任何地方、任何时期已完成的发展模式,从而跨过整个中间发展阶段。可以说在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日本人充分地利用了这种“特权”。 注释: 1.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在1879年的《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和1880—1881年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已有关注。他在摘录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时,指出氏族血缘关系和新的地缘关系相结合,形成新的政治结构的关系纽带。他写道:“于是,德莫、地区部落和国家代替了氏族、胞族、部落等。但是它们(即后者)仍作为世系的系谱和宗教生活的源泉而继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也就是说,“以氏族为基础的社会和以地区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曾长期并存。”《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9、335页。 2.王金林:《汉唐文化与古代日本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3—73页。 3.大庭修:《亲魏倭王》,学生社2001年版。 4.西岛定生:《古坟与大和王权》,同氏著:《中国古代国家与东亚》,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 5.小笠原好彦:《首长居馆与王宫》,大冢初重等编:《古坟时代的日本列岛》,青木书店2003年版。 6.《卑弥呼的镜》,日本每日新闻临時增刊号,每日新闻社1998年3月。 7.田中晋作:《从武器的所有形态看古坟被葬者的性质》,横田健一先生古稀纪念会编:《文化史论丛》上卷,创元社1987年版。 8.制作于5世纪后期的埼玉县稻荷山古坟出土铁剑铭文中称:“辛亥年(公元471年)七月中记。乎獲居臣上祖名意富比垝,其儿多加利足尼,其儿名氐已加利獲居,其儿名多加披次獲居,其儿名多沙鬼獲居,其儿名半氐比,其儿名加差披余,其儿名乎獲居臣,世世为杖刀人首,奉事来至今。獲加多支卤大王寺在斯鬼宫时,吾左治天下,令作此百炼利刀,记吾奉事根原(源)也。”在中国汉代,就有“城郭官寺。”的说法。日本古代刀剑铭文中的“寺”当作“官府”解。见《汉书?元帝纪》云:“城郭官寺”。(注:师古曰:“凡府庭所在,皆谓寺。”) 9.铃木靖民:《倭五王的外交与内政——府官制秩序的形成》,小笠原好彦、吉村武彦编:《展望日本历史?4?大和王权》,东京堂出版社2000年版。 10.关晃:《律令统治阶层的形成及其结构》,《新日本史大系2古代社会》朝仓书店1952年版;同氏著:《律令贵族论》,《岩波讲座?日本历史3古代3》,岩波书店1976年版;早川庄八:《天皇与太政官的职能》,日本历史研究会编:《日本史研究的新视点》,吉川弘文馆1986年版;大町健:《律令国家是专制国家吗》,《论争?日本的历史3》,新人物往来社1991年版。 11.仁藤敦史:《律令制国家论的现状与课题——以“畿内贵族政权论”和“在地首长制论”为中心》,《历史评论》第500号,1991年12月;仁藤敦史:《律令国家的王权与仪礼》,佐藤信编:《日本的时代史?4?律令国家与天平文化》,吉川弘文馆2002年版。 12.堀敏一:《东亚世界中的古代日本》,日本研文出版社1998年版。 13.托马斯?哈定等著,韩建军、商戈令译:《文化与进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9—8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