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与洛克大体相同,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第一卷专门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过渡,以及订立社会契约的基本条件。针对专制王权的拥护者所提出的人生而不自由的论断,他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23)这种自由出自人的天性: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24) 所以,人天生是自主的,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自己的天然权威。然而,人类虽然初始于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使作为主体的个人若不联合起来就会难以克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各种困难: 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25) 因此人类需要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集体力量对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富予以保障,同时又能够使每个联合者不至失去自由和平等。这就是订立社会契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6) 在卢梭看来,当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必须无保留地把自己以及与政治联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接受“公意”的最高指导,也就是人人均毫无例外地遵守契约,以实现保障自身自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目的。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样就在契约订立的瞬间产生了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以替代每个订约者个人。于是便产生了在古代称之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的国家。(27)换句话说,卢梭与洛克一样认为国家是具有自由平等身份的订约者通过非暴力的协商途径产生的,因此最初的国家形态是订约者平等参与的共和国。卢梭的这种看法同君主国天然论的看法当然都没有实证依据,仅仅是依靠逻辑方法推论出来的,但它无疑具有否定现存君主制天然合理性的进步意义。 按照卢俊的看法,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一部分,侵犯其中任何一个成员都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反之,侵犯共同体就必然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28)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掌控权力的一员,而对于掌控权力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是相对的。这一点与古希腊人对古代民主本质特征的归纳——所有公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轮番而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