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者迈克尔·曼把这一路线概括为进化论的解释方式,他归纳出现今世界上共有四种进化论解释类型:自由主义的、功能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和军事主义的。所有这四种解释类型都正确地看到了两个最重要也最使人迷惑的问题: (1)某些人是怎样获得支配其他人物质生活机缘的永久权力的(这种权力赋予他们获得财产的能力而可能不给其他人以生计)?(2)在有地域界定的国家里,社会职权是怎样永久地授予集中的、独占的、强制性的权力的?(33) 但是在如何解答这两个问题上,不同的派别存在着分歧。部分现代学者认为不平等是由有形的暴力从外部强加过来的。比如集团A征服集团B并剥夺其财产,它予以集团B的回报是劳作权,也许是租借或农奴的权利,也许仅仅是奴隶制。国家正是在这种征服中被组织了起来。德国学者奥本海默指出: 国家的开端在本质上完全是、而且在其存在的第一阶段几乎完全是一种社会制度,是胜利的男人集团强加于战败集团的,惟一的目的在于调节胜利集团对被征服者的统治,并确保它本身能抵御内部的造反和外来的攻击。(34) 诸如奥本海默用胜者为王、败者为奴的军事主义解释来处理社会权力的集中问题的做法,类同于恩格斯提出的日耳曼国家的形成模式。但目前所知早期国家的形成并不都和征服有关。 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是现代研究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态的主将,他在自己的专著《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中提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四阶段进化模式,每个阶段都使用了一些民族学案例作为论据。其中,游团是人类社会最初的采集和狩猎组织,包括父系游团和混合游团。父系游团是一种外婚制的游团,居住模式实行从夫家居,这是常规的早期社会组织,最适应人口稀少的环境条件。澳大利亚土著社会曾经是这种从夫家居的游团。一个父系游团的人数多在25~100人之间,生活地区的人口密度多在每英里一人以下。这种游团最主要的特征是游团之间的交换外婚制,以及婚后从夫家居。在游团社会中,核心家庭是最有凝聚力的基层组织,常常单独在游团边界内寻找食物。有时各个家庭也聚在一起举行庆典活动。在有可能进行大型狩猎活动的地区,如中非森林地区,游团成员聚集的时间便可能长一些,因为大型狩猎需要协作。混合游团缺少明确的外婚制规则和看得出来的婚后居住模式,是一种临时的聚合体,规模甚至可达到300人之多。但团体的意义较小,整个游团往往像一个松散的家庭联盟。混合游团是派生的组织,成员之间可以没有血缘联系。两种游团社会都没有常设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也无家庭与游团之外的宗教组织,只有家长和临时性的领导。用塞维斯的话说: 游团文化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都是非专业化的和非正式的;简而言之,都仅仅是“家庭式”的。(35) 部落是在游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组织,按塞维斯的说法,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在新石器时代广泛分布于新旧大陆。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任何关于旧石器时代部落组织的可靠证据,如果遵循司法原则疑证从无的话,塞维斯的这种推测是不足凭信的。但在我们能够部分观察到的新石器时代(因为存在一些处于新石器时代的部落残余,如南非布须曼人、澳大利亚土著),部落组织可以视为可靠的存在。塞维斯认为,部落由许多具有亲属关系的所谓“部分”组成,而“部分”又由各个家庭组成。部落与游团一样也实行平均主义,取法常设的政治或政府制度,没有政治等级制度,因此也没有具有真正权力的领导人。与之后的酋邦和国家相比,部落是一种不稳固的社会,内部争执容易引起整个部落的解体。 酋邦是较部落生产力发展水平更高、人口密度更大的社会,也是更为复杂、组织程度更高的社会。酋邦的兴起不一定是生产技术进步的结果,更多的是与环境状况有关,即环境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分工,有利于产生一个控制中心,进行产品的再分配。所以酋邦社会是再分配的社会,拥有一个常设的中心协调机构,在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使得酋邦明显与部落社会区分开来。在典型的酋邦社会中,居民群体之间有了分工,他们不仅阶等不同,经济角色也渐趋不同。酋长成为再分配者,经常的工作就是从社会其他成员手中接受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并把其中一些再分配给其他成员,一些储备起来。随着社会越来越依赖这一中心,也就意味着越来越依赖领导权力。显然领导权的兴起与再分配活动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当酋长的地位随着中心管理机构的巩固而巩固、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常设职位后,社会不平等就成为这个社会的新特征,最后则是消费的不平等。塞维斯认为,游团与部落是平等的,酋邦是深刻不平等的。他还认为,部落间的战争是酋长权力强化的催化剂,但最为关键的因素还是经济的再分配。当社会组织进化到酋邦阶段,就离国家组织只有一步之遥了。 在塞维斯看来,酋邦和国家的根本区别在于没有制度化的合法暴力镇压工具,酋长权力的实施和服从主要依靠传统形成的酋长权威,而不是常设的军队警察等暴力机器。所以酋邦与其先前的社会组织无论有多少不同,它的政治组织仍然属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类型。当出现常设的政府和制度化的暴力镇压工具时,国家的出现也就水到渠成了。(36)塞维斯的四阶段模式大量地运用人类学材料,从而深化了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们知道,利用归纳加演绎逻辑的方法得到的任何模式都不可能全面覆盖已知和未知的事实,总是存在着一些与经验的历史的矛盾,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塞维斯在反思自己的模式时对四阶段进行了修正,认为游团并非是原初的社会组织形态,社会权力的进化或许可以用比较笼统的三个阶段来划分较为适宜,这就是平等社会-等级制社会-早期文明或古典帝国。但他对这样的修正并没有做足够的论证,而补充他的不足的是另一位美国人类学家弗里德。 弗里德在《政治社会的演进》一书中把国家的起源过程同样分作四个阶段,他用无等级和无分层社会-等级社会-分层社会-国家来加以表示。实际上他同塞维斯一样,都认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来源于社会的分化,只是表述术语和例证有所不同罢了。 就国家组织从无到有的过程而言,最终需要确立明晰的非国家组织——无论是史前群团还是氏族部落——与国家组织在定义上的区别,这样才可能有判定非国家组织过渡到国家组织的基本标识。弗里德也进行了自己的概括,他认为: 国家是一种由正式和非正式的专门机构和部门所组成的集合体,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分层秩序。通常,国家的关键特征在于以下基本组织原则:等级制,占有基本资源上的不平等,服从官吏,保卫所拥有的地域。国家既要对内维护自身,又要对外维护自身。它使用物质的手段,使用意识形态的手段,通过拥有军队,通过在其他相似部门确立认同感,来实现这一目标。(37) 塞维斯、弗里德的研究可以代表现代国外人类学、历史学关于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态的基本研究水平。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介绍和评析其他学者的成果。 综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契约论的合理之处,以及众多现代研究者关于国家的定义,笔者倾向于把国家视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具有一定人口的、社会结构呈多级状态的、高度组织化的政治共同体,其集中体现是以暴力为依托的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或以民意为依托、以暴力为保证的、依附于社会的中央政府,其职能包括防御外来侵犯与维持社会秩序,组织社会生产、物质分配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文教卫生等社会活动。 这一定义中所说的“以暴力为依托的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系指现代国家之前的由少数富有阶级或由少数富有阶级推出一个总代表(国君)统治的国家。这一定义中所说“以民意为依托、以暴力为保证的、依附于社会的中央政府”,则是指真正实行了现代普选制和代议制的民主制国家。 这个定义牵涉到定量的问题,比如多大的地域范围以及多少人口为底线?这很难确定,因为氏族部落规模的多样性导致从氏族部落脱胎而来的早期国家规模的多样性。比如古希腊有几百男性公民的波利斯(polis)国家,也有几千甚至上万男性公民的波利斯国家,领土面积也小到几十平方千米,这是最小的国家。所以国家的规模至少应当在几十平方千米、人口在几千人左右,被组织在若干低级的政治单位之中。北美印第安人部落联盟的人口可以达到万人之多,前国家时期就已形成多层次的组织管理机制。(38)所以一定的地域和人口并非部落组织与国家的基本差别,如同当代世界一样,既可有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超大型国家,也可以有地域狭小、人口千余的袖珍国家。国家初始时期与史前非国家组织的差别只能是后者没有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人与人的关系完全靠风俗习惯、禁忌传统加以调整,必要时可能使用人民构成的武力而非职业军警。 在明确区分前国家组织和国家组织的质的规定性之后,转而来看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我们看到国家形成的途径和原因是复杂的,答案仍然像是遥远彼岸闪烁不定的篝火,国内外众多研究者虽然奋力划桨,逐渐拉近自己与彼岸的间隔,但剩下的距离仍然十分遥远。古希腊波利斯国家遗存的早期史料相对较多,因此国外学者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所积累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厚。现代希腊科学院院士、历史学家萨克拉里奥在自己的著作《波利斯国家的定义和起源》对此进行过全面梳理。(3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