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社会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方式具有多元综合性。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行礼乐政刑综合治理。在这种综合治理中,道德与法律是两大主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共同治理,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世界政治法律文明积累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经验。 理论探索 在理论上,中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对道德法律共同治理的治国理政方针曾进行过广泛深入的探索。先秦儒家重视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道德,应以道德规范调整人际关系、约束个体行为,并从观念上端正人心、导民向善。先秦法家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他们认为,国家治理离不开法律,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以严格的法律强化约束各级官吏;同时,强调以严厉的刑罚禁暴止奸,实现秩序。 汉代以后,正统儒家主张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秦朝专任刑罚,导致民怨沸腾,二世而亡;汉初无为而治,休养生息,也难以适应后来的社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主张儒法结合、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正统儒学应运而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同时也提出德主刑辅、德刑并用的治国主张。经过汉中期改造后的正统儒学,坚持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形成了系统的治国理论。 古代关于道德法律共治天下的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其一,德主刑辅。道德法律共治天下,道德占据主导地位。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唐律疏议》阐释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二,道德法律各有分工。道德与法律的作用方式不同,实施功能有异,分别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各有自己的作用领域。道德注重家庭、家族及私人社会的亲情友情,法律则强调权利义务的一体对待。其三,道德与法律相互支撑。道德与法律基于其目标的共同性,保持其价值导向的一致性,在功能作用方面相互支撑。一方面,法律的制定以道德原则为指导,某些重要的道德伦理规范直接纳入法典之中;另一方面,在规范实施上,通过道德评价,提倡守法、息讼观念,培育民众对法律的敬畏;同时,在各级官员审断案件时,也对案件涉及的道德因素及地方习俗加以考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