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合浦县文物管理局编著的《2009-2013 年合浦汉晋墓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16 年7 月,下文简称《合浦汉晋墓》,注文仅标注报告中的页码)新公布了在合浦县城周围15 处工地经抢救性发掘清理的154 座汉晋墓葬资料(包括出土的1700 余件随葬品),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合浦作为汉晋时期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港口的文化面貌的认识。尤其是该报告中附录的《合浦东汉晚期至三国墓葬出土陶器测试分析报告》(第375- 384页),指出“所分析高温釉陶的釉层为采用氧化钠(Na2O)和氧化钾(K2O)为主要助熔剂的混合碱釉”(第383 页)。这是陶瓷科技考古的一项新收获,也是继南越宫苑遗址(《南越宫苑遗址:1995、1997 年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8 年8 月)以来,岭南地区再次发现汉代的“碱釉”陶瓷,在中国陶瓷发展史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如此重要的发现,有关的检测分析报告却给人以美中不足的感觉。究其原委,才发现问题原来出在检测样品的选择上。 首先是选择用于检测的样品在数量上十分有限,且年代集中于东汉晚期至三国时期,既没有从时间纵向上照顾到这批新发掘资料所涵盖的不同的发展阶段,也没有从质地上尽可能将发掘资料所呈现的不同类型的陶瓷产品包括在内。依据《合浦汉晋墓》报告,154 座汉晋墓分属于四个大的时间段,即15 座西汉晚期墓、47 座东汉墓、80 座三国墓、12 座晋墓,累计出土了大约1313 件陶瓷器。其中被归入“高温釉陶”的有136 件、被归入“青瓷”的有29 件,这些都是施釉的器物;此外,在被归入“陶器”的1148 件器物中,也有大量器物是器表施釉的。问题是:这些被归入“陶器”的施釉器物在胎釉上有何特点?它们与被归入“高温釉陶”的器物之间有何区别?当“青瓷”出现后,在胎釉特征等方面又究竟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照理这些问题都应该是在进行检测样品的选择时首先要考虑到的。然而,在实际挑选用于检测的6 件样品中,器表施釉的仅3 件,且均属于报告所归纳的“高温釉陶”类型。这样一来,尽管通过检测发现了碱釉的存在,取得了一项重要的收获,但仍无法通过仅有的数据从时间纵向上考察合浦地区施釉器物的胎釉演变情况,也无法了解当地所谓“高温釉陶”在胎釉特征上与“青瓷”和施釉“陶器”之间的区别或联系,不能不说这些都是此次检测在样品选择上留下的缺憾。若与同报告中附录的《合浦汉晋墓出土玻璃珠测试分析报告》(第357-374 页)相比较,无论是从选用标本的数量上(检测了25 件玻璃珠样品)还是从分析结果所揭示的内容方面(如在质地上的覆盖面,包括了钾玻璃、钠钙玻璃、混合碱玻璃、铅玻璃等多种类型),都无法相提并论。现在提出来,也是希望将来能够弥补。 其次是选择用于检测的样品的层位关系问题。据称在合浦新发掘的这批汉晋墓葬中,“完整墓葬的数量较以往多,出土遗物相对丰富” (第9 页)。这就意味着包括陶瓷器在内的大量随葬品原本都是有准确的出土层位以及明确的归属关系的,《合浦汉晋墓》报告中也的确列举了大量墓葬中的随葬品分布情况。但奇怪的是,所有选择用于检测分析的陶瓷样品却都是带“扰” 字编号的标本,即“经扰动至填土中” (第9 页) 的标本。从严格意义上讲,将这些经过扰动的标本归属于相应的墓葬单位,本身就是缺乏确凿的证据的。那么,置出土层位准确、单位归属关系清楚的标本于不顾,而选择经过扰动的标本来进行检测,不能不说是一大失误,其严谨程度自然也要大打折扣。因为这样做所导致的结果是:即便检测方法是科学的,检测结果是可信的,相关数据的使用仍会因样品本身的层位问题而面临诸如单位归属、年代判断之类的质疑与困扰。至于那些利用器物修复之后的残片或从窑址以及其他遗址地面上直接采集的样品所进行的检测分析,其检测数据的运用也都存在着类似的缺陷,是值得进一步反思的。 再次是被选择用于检测分析的陶瓷样品,基本上都是无法拼对、器形不明的残片,没有考虑到其器形的完整性问题。例如《合浦汉晋墓》报道的东汉晚期的B 型印纹硬陶瓮有12件,其中仅2 件是“残存部分口沿和底,形制不明”(第116 页)的,而选作检测样品的09HYGM18:扰21(实验编号为HP14-30)恰恰是属于后者,是出自公务员小区一期M18 的残器,在报告正文中未见列举,也未见相关的器物图片。又如合浦这批三国墓中出土的“陶罐”类器物原本数量较多,报告称有67件,可分为十一型,而选作检测样品的红色软陶罐标本12HZLM1:扰8(实验编号为HP14-31,出自李屋村M1)和几何印纹硬陶罐标本12HLWM7:扰4(实验编号为HP14-27,出自罗屋村M7),也都是属于“残损严重,无法拼复,形制不明”(第225 页)之列,既没有在报告的分型举例中进行介绍,也未见相关的图片信息。再如,合浦这批三国墓还出土了84件“高温釉陶”罐,其中器形明确、可分型的有72 件之多,然而选作检测样品的标本09HYGM3:扰6 和13HYGM5:扰8(实验编号分别为HP14-28 和HP14-29,分别出自公务员小区一期M3 和二期M5)也都是“残损严重,形制不明”(第271页)者,因而在报告中也缺乏相应标本的图文信息。这样一来,进行过检测的6 件陶瓷样品,只有1 件标本即10HFPM3:扰5(实验编号为HP14-26,为二炮厂M3 出土)在报告正文中有简要的器形描述(第161 页),但仍未见相关的器物图或照片。因此,仅从发掘报告所提供的样品信息,读者是很难对其具体的形状、装饰、胎釉颜色等形制特征产生明确的认识,进而也就无法将检测所得的数据与器物的形制联系起来,进行进一步的考察和研究。事实上,翻检已有的陶瓷科技考古的检测分析报告,此种现象可以说比比皆是。 那么,如何将陶瓷科技考古分析与考古类型学研究进行有机的结合、突破长期以来一直是“两张皮”的困境呢? 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就是要从检测样品的选择入手,首先从源头上把好关,克服样品选择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探寻更为合理的样品选择模式。具体来说,至少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可靠性 就是尽可能选择经过科学考古发掘,地层关系明确、单位归属清楚的标本。 完整性 就是在具体样品的选择上,要尽可能照顾到所选标本在器物形态上的完整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一定要拿保存完好的完整器物去进行检测。相反,从操作方便以及尽量减少对文物的损害程度考虑,最好仍是选择形态较小的、能满足检测要求的陶瓷“碎片”作为样品。只是这些碎片是可以完整复原器形的器物上的可拼接的“有效碎片”,而并非不能拼对复原的“剩余残片”。这些有效碎片本身带有器物完整形态的相关信息。选择这样的碎片进行检测,所得数据就可以和完整的器物形态对应起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发掘者或考古报告的整理者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将检测样品的挑选工作与出土器物的拼对修复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尽量避免在器物修复完成之后再去挑选标本。如果是无损检测,在检测后还可以将经过检测的碎片再拼对复原到样品原来所在的器物上,从而最大限度上减少对器物的损害。在整理考古报告或检测分析报告时,要把经过检测的器物的图文信息完整公布,这样读者也就可以把检测结果与完整的器物形态联系起来了。 系统性 就是在选择检测样品时,尽可能从出土遗物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学术研究的需要,做到横、纵结合,既要照顾到陶瓷器物的不同类型,也要兼顾其在时间早晚上的发展变化,挑选出有系统性的系列样品。 总之,应尽量选择地层关系明确、单位归属清楚、又能够完整复原器形的标本作为陶瓷科技考古的检测样品,做到“碎而不残”,通过对可拼接复原的有效碎片的检测来构建“质”与“形”的桥梁。这样,才能将利用现代科技进行的陶瓷质地检测分析与考古类型学的形制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创中国陶瓷考古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