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刘艳,经济学博士,西北大学博士后;段清波,西北大学教授。 原文标题: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研究 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07);西安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5F99); 西北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BSH13031)。 原文出处:《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文化遗产”由“文化”、“遗”、“产”三个基础语义成分构成,对应指代文化性、代际传承性和价值性的三种现实属性,并反映出文化遗产形成过程中作为文化物、文化遗物和文化财产的三重标志性身份。学术界公认文化遗产首先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等传统价值。伴随着从文物到文化遗产概念的嬗变,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在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当今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提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特征,应当首先基于对于保护对象文化价值的认识。文化遗产价值是由一系列类型多样、彼此关联的子系统构成的价值体系。作为有机整体的文化遗产价值具有类型的多样性、要素的有机性、系统的层次性、发展的阶段性、主体的差异性及利用的公平性等多重特点。 1、文化遗产价值类型的多样性。随着文化遗产范畴的不断发展和类别的逐渐增多,其价值类型多样性的特点日益明显。文化遗产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其中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2、文化遗产价值要素的有机性。在文化遗产价值系统中,无论是体现自然和文化交融的文化景观,还是体现物质与非物质一体的活态遗产,价值组成要素间都是互相依赖、有机联系的。这些子系统结合而成一个更大的有机整体,即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它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文化遗产价值系统的层次性。文化遗产是由多个价值子系统组成的价值整体,不同子系统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有所不同,故具有层次性。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反映一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主要是精神文化范畴下的观念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内容,体现该社会发展阶段的核心文化价值观,兼具政治性、社会性、哲学性和情感性等因素。发现、阐释、重构、传播文化遗产的社会文化价值,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4、文化遗产价值发展的阶段性。人类社会留存下来的文化遗产,本身就与一定的社会、自然、文化整个大环境密切相关,是众多要素互动作用的结果。文化遗产价值的探求、保护和实现,贯穿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环节之中,需要在保护传承中不断地发掘和展现。此外,主体对于客体的认知还与一定的社会背景、文化基础及价值观紧密相连。人类对遗产总的看法和行为方式,必然具有一定的文化意义和社会意义。人类对文化遗产价值的全部认知,不可能一次性完成而具有鲜明的历史阶段性。 5、文化遗产价值主体的差异性。文化遗产价值主体可具体划分为国际组织、缔约国以及遗产( 包括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创造者、传承者所在的具体民族、族群、家庭和个体。各主体间形成了多层次的认知向度,即超位认知( 超国家的、国际的和全球化的) 、高位认知( 以现代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 和本位认知( 创造、保护和传承遗产的主体)。世界遗产体系中有多级地位不同的参与主体,各主体间的价值指向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6、文化遗产价值利用的公平性。文化遗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其具有重大的多方面的价值,并且独一无二、无法替代,保护、传承和利用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广泛,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具有社会共同财富特征的人类财产。为保证实现对其合理保护的目的,在开发、利用、监管的立法、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公平性、科学性、人文性的价值取向。 文化遗产是全人类共有的遗产。通过探索遗产保护、传承的有效途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长远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才能实现世界文化遗产贡献于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理想。(摘编/齐泽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