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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媵婚叙事的“虚”与“实”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 刘举 参加讨论

    媵婚是春秋时期诸侯婚姻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记载屡见于《春秋》经传。其中《公羊传》庄公十九年的记载最为详细具体:“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左传》成公八年谓,“凡诸侯之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即诸侯国中,甲国娶于乙国时,乙国需以所嫁女子之侄女或妹妹陪嫁,同时与乙国同姓的两个诸侯国需遣女及该女之侄、妹陪嫁,如此,诸侯一次娶九人,而后不再婚娶。由于《公羊传》在汉代位列诸经之首,这种说法遂成为春秋时期诸侯媵婚制度的主流观点,并广为流布。事实上,通过对传世文献相关记载及出土青铜器铭文的考证就会发现,《春秋》经传中上述记载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异姓不媵”缺乏有力佐证
    从传世文献的相关记载来看,“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在春秋时期未必被严格遵守。《春秋》经传涉及诸侯娶妻而别国来媵的记载共计三事:其一,《左传》庄公十九年,“(鲁)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据考证,此乃陈侯娶卫女为夫人,这次婚娶仅鲁国一国来媵。其二,《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该记载中唯有齐国一国媵之。其三,成公九年,伯姬出嫁宋共公,卫、晋、齐三国先后遣女往媵。
    以上三则记载中,媵者或一国,或三国,皆不符合“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的说法。而鲁、卫、晋皆为姬姓,齐为姜姓,“晋嫁女”、“鲁伯姬嫁宋”皆有异姓诸侯国齐国来媵,亦与“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要求相悖。对此,有人以“《春秋》经传有常事不书的传统,或因此三事均不合媵婚礼制,故记之,合礼之事概皆略过”进行疏解,但这种解释难以彻底释疑,因为即便传世文献的记载不能令人完全信服,但出土青铜器中专为媵婚而铸造的媵器,其铭文体现的信息也与《春秋》经传相关记载不甚相符。
    据统计,目前已发现的媵器中, 一器铭一女者多见, 一器铭多女者尚未发现,铭二女之器有少许出土。但兼铭两女的铭文记载及学者的相关解读却并不支持《公羊传》的说法。如“许子妆簠”是许国为纪念许楚联姻而铸造的陪嫁铜器,其上铭文:“许子妆择其吉金用铸其簠,用媵孟姜、秦嬴。”郭沫若认为,“殆许与秦同时嫁女,或许嫡秦为媵,或秦嫡许为媵,故铸器以分媵之”。即许国之女孟姜与嬴秦之女同嫁于楚国,可能是许女为正妻,秦女为媵妾,也可能是秦女为正妻,许女为媵妾。换言之,这里的两女乃一妻一媵,与《公羊传》一妻两媵共三人的记载出入较大。“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说法也与出土资料有所出入。“樊君鬲”铭曰:“樊君作叔嬴嬭(芈)媵器宝鬲。”即樊女叔嬴与芈姓之女二者共嫁一夫,樊君为庆祝联姻的实现而制作了这件宝鬲作为陪嫁之物。李学勤认为叔嬴嬭(芈)并非一人,而是两位女子,一为叔嬴,一为嬭,后者即芈,兼媵两女并非同姓。
    “诸侯不再娶”与史实不符
    “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的说法也缺乏普遍性证据。春秋诸侯配偶确有达九女者,《左传》僖公十七年谓:“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内嬖如夫人者六人。”但据此认定春秋时期诸侯“一聘九女”是普遍现象则未免失之武断,因为这与当时通行的婚姻制度和男女性别比例存在矛盾。
    春秋时期诸侯通行等级内婚制,已成学界共识,考之史实亦然。据《春秋会要》统计,鲁桓、庄、僖、文、宣、成六君分别娶文、哀、声、出、穆、齐六姜,故有“齐鲁世姻”之说。这种婚制在《诗经》中亦有体现,如《陈风·衡门》云:“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取妻,必齐之姜?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岂其取妻,必宋之子?”可见当时等级内婚的观念已根深蒂固,即便借“食鱼”来颂诗讽喻,也未必能改变这一客观事实。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诸侯阶层内适婚女性数量是否能够满足“一聘九女”,是值得深究的。男女性别比例就其自然规律而言,具有高度的稳定性,从一个较大的地理范围与较长的时间段观察,新生婴儿男女性别比约等于105∶100,在自然状态下男性略多于女性应是人口性别比例的常态。加之先秦时期重男轻女的性别观和生育观日甚一日,西周、春秋时期生男生女已有“床地”、“裳裼”、“璋瓦”之别,进入战国时期,乃至出现“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韩非子·六反》)的极端事例。这种生育文化很可能进一步加大总人口性别比例的失衡。因此,春秋诸侯虽然可能有一聘九女的礼制要求,但在具体的婚姻实践上,受制于等级内婚制度与男女性别比例的客观规律,很难普遍执行。
    诸侯“不得再娶”的规定也与史实出入较大。汉儒何休认为,之所以要求诸侯“一聘九女”,其原因正在于有“不得再娶”的规定。《白虎通·嫁娶》则从道德角度将其阐释为“人君之道”:“必一娶何?防淫佚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即规定诸侯不可再娶,是为了避免国君过分追求色欲而丧失道德。但从文献记载来看,春秋时期许多诸侯在没有子嗣或子嗣不旺的情况下,以广继子嗣的名义再行婚娶。相关记载中,确有反映诸侯为完成宗法制传宗接代任务而再娶的例证,如《左传》隐公三年,因美貌而享“硕人”之名的齐东宫得臣之妹庄姜嫁于卫庄公,庄姜无子,因而庄公又娶陈国厉妫,厉妫所生之子孝伯早夭,作为媵妾的厉妫之娣戴妫生公子完,公子完即卫桓公。然而,为满足色欲或政治目的而再娶者亦不鲜见。如《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献公娶于贾,无子,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在已有子嗣的情况下,又“娶二女于戎,大戎狐姬生重耳,小戎子生夷吾”,在至少育有三子的前提下,献公又娶骊戎美女骊姬姐妹而生公子奚齐。由此可见,无论是为了广生子嗣还是满足个人欲望或政治需要,所谓“诸侯不再娶”似乎从未得广泛遵守。
    姪娣从嫁成为媵婚常态
    如前所述,春秋诸侯媵婚中“二国往媵”、“同姓媵之”与“一聘九女”的要求与史事记载出入较大,但“姪娣从嫁”却是春秋诸侯媵婚的常态。据学者刘兴均对《左传》中相关记载的统计,娣从媵凡四十见,姪从媵凡三见, 这不仅说明春秋时期姪娣从嫁为媵较为普遍,也反映出当时媵婚活动十分活跃。姪娣从嫁为媵通常被认为是原始氏族社会血缘群婚与班辈婚的遗俗。如《仪礼》“士昏礼”注:“古者嫁女,必娣姪从之,谓之媵。”
    进入以血缘宗法为社会政治制度基础的周代,姪娣从嫁的盛行除受传统婚俗影响外,更与现实政治利益息息相关。姪娣与夫人同嫁夫家的群体出嫁行为,可以有效巩固嫁娶双方的政治联盟,最大限度地保障双方姻亲和血缘关系的连续性。即多名同姓女子嫁于一人,一方面可以提高婚育概率及增强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另一方面,在夫人去世时,其姪娣可以继室形式入主后宫。如《左传》隐公元年,“(鲁)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声子即孟子之娣。若夫人无生育,或无育子成年,姪娣也能有效弥补这一缺憾。这既能避免诸侯无后,也能保证君位继承人拥有嫁女国的血统。如《左传》襄公十九年,“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由此可见,姪娣从嫁为媵对加强和延续嫁娶双方政治联盟关系起到极大作用。正因如此,为自身利益考虑的嫁女国只要条件允许,一般都会主动提供姪娣从嫁,无须娶妻诸侯提出要求。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落,霸主迭出,各国为了获取政治利益,相互之间纷纷“申之以盟誓,约之以婚姻”,发起或参与结盟,政治联姻成为列国重要的外交手段,小国借此以图存,大国凭之以争霸。
    除姪娣从嫁之外,“媵”还存在另外一种形式,即陪嫁奴婢或物品。这种形式更接近“媵”字的本义。据考证,出土媵器铭文中“媵”、“滕”、“朕”等字均为“媵”字。《尔雅·释言》谓:“《方言》云‘寄物为媵。’媵,寄也。又云:‘媵,托也。’托、寄亦送致之意。”由此可见,在婚姻活动中,“媵”应有赠送财物表达祝贺之意。因此,《春秋》经传中的媵字既指作为陪嫁的嫁妆,也指致送嫁妆的行为过程。至于馈赠的礼物,则既有奴婢亦有实物。如《左传》僖公五年,“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遭遇晋国“假途灭虢”之计而被俘的虞国君臣,在晋献公将其女伯姬嫁于秦穆公时,又被当作伯姬的妆奁送往秦国。意味深长的是,据《史记·秦本纪》,这位被当作嫁妆送往秦国的“大夫井伯”正是大名鼎鼎的穆公名臣百里奚。
    通过梳理《春秋》经传及其他相关文献记载可以发现,春秋诸侯媵婚既是原始遗俗,又与当时社会政治形势密切相关,其内容规定与执行情况有较大差别:其一,一国嫁女而两个女方同姓诸侯国遣女从嫁,仅有少数个案,非普遍现象;其二,诸侯嫁女时以姪娣从嫁,并致送财物奴仆作为妆奁是通行之俗;其三,诸侯嫁女时他国致送妆奁等表示祝贺。虽然“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等让人费解而又缺乏佐证,但不能就此认定是纯系后人杜撰。在“礼废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某些西周时代的金科玉律,早已失去了普遍约束力。如据《史记·晋世家》记载,晋成公之母乃周宗室之女,周晋同姓,这说明其父晋文公并未遵守曾被奉为圭臬的“同姓不婚”原则。但是,亦无法排除这些规定是后人尤其是战国至秦汉的儒学者为美化“周礼”及证明其思想学说的合法性而刻意建构出的“先王之礼”。正如《白虎通》对“一聘九女”的道德性解读,与晋献公不断再娶而造成内乱的史事之间构成了完美的“思想(理论)—行为(例证)”逻辑关系。因此,使用《春秋》经传展开史学研究,必须配合对相关内容的史料批判,严密细致地辨析其中的“虚”与“实”。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家庭伦理嬗变与影响研究”(16BZX09)、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问题研究”(12542195)及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周秦两汉婚姻形态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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